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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这4种方法一定要知道

来源:豫法阳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侵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那么,法院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哪些方法破解终本案件,使其继续执行呢?►►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如果法官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均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此外,如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还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往往比较熟悉,因此申请执行人应该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会对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继续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案件终本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查询后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最高院:公司向股东单笔转账不构成人格混同,但需提供合法依据,否则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院: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是否采信?最高法:关于合同解除的4条司法意见最高院案例:如何才能证明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看最高院关于审计报告的认定规则!最高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和财产而不作财务记载的,则应认定构成人格混同详解公司股权设计的九条黄金线!关注喜欢就“点赞”+“在看”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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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合同解除的4条司法意见

来源丨最高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侵立删1.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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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和财产而不作财务记载的,则应认定构成人格混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侵删。【裁判要旨】1.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等六方面的因素。2.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有财务记载是否定公司人格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有财务记载的情况下,则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或者借用,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反之,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可以证明公司人格不独立,已成为股东的工具、另一个自我。这时,应否定公司的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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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转自民商案例参阅公众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侵删。【裁判要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公司股权的转让会对公司的股权架构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利益,属于上述规定的与公司相关纠纷范围,可以适用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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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公司股权设计的九条黄金线!

转自IPO最前沿;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侵删。在股权设计实务中,经常会有“股权九条生命线”的说法,对于未经过系统学习公司法的企业家们,都会觉得“不明觉厉”,争相学习。但并不知道这些生命线对于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普通公司未作区别,不能区别情况,以至于曲解。本文即给大家做一下绝对控制线、相对控制线、安全控制线的详细注解,让大家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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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汇总

来源:法学45度、法商之家;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侵删。特别提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规定采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上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梳理《民法典》中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必须首先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及其界定标准。1.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两者的区分主要以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最高指导原则。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根据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职能区分要求,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2.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界定标准。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的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即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行为有效会直接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禁止规定时,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的利益,则属于管理性规范。(3)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请点击指导性案例关注公众号。如果行为违反的禁止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一方作为纪律条款来规定的,则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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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法规完整梳理版(2022年)

公司管理(一)综合规定(二)股东与股东会(三)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四)信息披露(五)股权激励第七部分
202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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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理工伤案件的20个答复+7个法官会议纪要+3个指导案例+16个公报案例

(【2010】行他字第182号)7.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8.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2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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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伪造公章被判刑,但假公章所签合同仍合法有效!案件不属于必须移送刑侦的范围!

三、游斌琼向福建龙岩中院起诉,要求翁炎金还本付息,华鑫公司、万翔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龙岩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游斌琼的诉请。万翔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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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本质上是基于双方协议而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来源:裁判文书网;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侵删【裁判要旨】1.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的代持行为,法院不应肯定和支持。2.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和对外公示效力。实际出资人既然选择隐名,固有其商业利益考虑,既然通过代持关系获得了这种商业上的利益,或者在显名的情形下不能获得的利益,则也必须承担此种代持所带来的固有风险。3.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采用合同机制解决,故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本质上仍为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出资人基于股权代持协议获得实际权益,是基于合同关系取得,而非基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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