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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写入北京高院工作报告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写入北京高院工作报告。该案有什么重要意义?承办法官为您解读。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报告原文审结全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在新领域新业态中明确行为标准、树立市场规则。案件回放原告李某某认为被告刘某某在百家号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通过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的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李某某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刘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体现出了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该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而言,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原告为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图片去除署名水印后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法官谈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生成式人工智能日益成为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生产力提升的重要驱动力量。2023年中央经济会议提出“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技术特性,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相关问题,成为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要直面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本案的裁判正是对这一核心法律问题的司法回应,首次探讨了“AI绘画”生成物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为立法决策和司法判断提供参考,下面我谈三点思考:一、利用AI生成图片如何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著作权法作品定义中包含“智力成果”要件,因此作品应当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当前,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用来进行创作,Stable
1月23日 下午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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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一审生效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引发广泛关注,用户只需要输入一些提示词,AI大模型就可以产出相应的文字、图片、代码等内容。AI生成的内容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相应权利归属于谁?是否可以随便使用网络上AI生成的内容?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案情简介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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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用户画像信息遭遇强制收集、手机号被泄露频繁接到推销电话、死者近亲属要求查阅复制死者个人信息……数字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面临着新风险、新挑战,如何加强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2023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了涉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解释,呼吁社会各方关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凝聚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共识。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通报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情况“2020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列为单独案由,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逐渐增多。”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介绍,自2018年9月至今,该院共受理58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以互联网企业为主要被诉主体,涉诉个人信息类型和侵权形态较为多样。调研发现,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涉诉信息类型较为丰富,既包括法律法规列明的手机号、身份证号、行踪信息等,也包含大量法律未明确列举的信息,例如视频浏览记录、职业信息、交易信息、位置信息等,还包括敏感个人信息,如人脸信息。与此同时,引发个人信息纠纷的场景涉及众多数字经济领域,例如,金融企业信息泄露引发电信诈骗风险,在线教育APP强制收集个人信息用于用户画像,电商平台频繁拨打用户电话等。另外,有企业将用户信息制作成数据包,开发数据产品向他人提供,引发侵权风险;有企业存在线下收集、线上处理、线下线上多主体混合处理、关联企业共同处理等行为,反映出涉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呈现多主体多形态交融的态势。此外,一系列新类型个人信息纠纷进入诉讼,如死者个人信息处理、提供查阅复制信息等。“个人信息权益为新型权益,当事人对于权益的内涵、边界理解不同,而且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往往环节较多、技术性较强,个人在理解专业性法律条文、举证能力上往往存在不足。”赵瑞罡表示,在个人信息诉讼中,权利人诉讼能力和举证能力薄弱,是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一大难题。此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仍需协调,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需要进一步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者行为规范有待提升。北京互联网法院呼吁,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适用标准,强化个人信息处理合规体系建设,并建议有关部门普及个人信息维权救济手段,降低维权成本。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通报典型案例“使用汽车资讯APP查阅某品牌汽车报价,却接连收到另外两家品牌车辆经销商的电话,吕先生认为其手机号被非法泄露,遂诉至法院。”通报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介绍了吕某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汽车APP在诉讼中提交的后台授权数据存在异常,IP地址、备注姓名均与原告真实情况不一致,不能认定其获得了有效授权同意,其未经同意向其他经销商提供个人信息,构成侵权。”据了解,围绕APP非法收集和泄露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死者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行使等问题,此次通报会一共通报了8起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并对案件裁判规则和典型意义进行了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负责人李文超主持通报会案例一黄某与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关联产品间共享用户数据应获有效同意案例二孙某某与北京某网讯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互联网公司人格权纠纷案——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处理公开个人信息“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案例三罗某与深圳某科技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APP登录界面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未设置拒绝选项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案例四张某与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依据其信息存储形式和能力选择合理的信息提供方式案例五郭某等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死者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使应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案例六王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利用已公开个人信息有误导致受众混淆构成侵权案例七许某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已合法收集个人信息作为证据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案例八吕某与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信息处理者对其尽到告知同意义务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扫描二维码获取典型案例代表委员说市人大代表杨华、李宇清、许泽玮、姚强、袁民、黄一品、王娇、曲子恒、祖彬、梁晨、薛亚会、米新丽,市政协委员沈腾线上参加了本次通报会。市人大代表,91科技集团董事长许泽玮表示,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召开新闻通报会,让我们了解到人民法院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司法实践。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传播和处理等更加迅速,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牟利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一些犯罪活动,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建议通过加强个人信息权益相关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积极性,筑牢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网。市人大代表,西城区什刹海街道兴华社区纪检委员梁晨表示,当前个人信息泄露是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在浏览网页、网络购物等过程中都有可能遭遇信息泄露。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的典型案例展示出司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建议加强相关宣传,进一步提升公民的维权意识。民进中央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表示,近年来国家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民事司法领域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裁判规则日益清晰,保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在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的典型案例之中,多数案件都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新类型案件,可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推进和法治社会的高质量建设,在法治氛围的烘托下,广大人民群众逐渐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会不断出现新兴案件,也将给司法审判带来更多样的挑战。从近年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中足可见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权利人诉讼能力与举证能力较弱,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规范有待提升等。基于此,北京互联网法院给出了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一是要坚持人民至上,强化人格权优先保护;二是要平衡权益保障与数据使用;三是要秉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原则;四是要妥善确立技术认定标准,提升市场主体规范自治水平。供稿:赵琪摄影:王子钦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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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络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丨砥砺五载·典型案例篇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彰显了互联网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作用与价值导向功能。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数字版权、数字消费、平台治理、数据算法、网络权益保护等领域,发布了五类十大典型案例。点击阅读砥砺五载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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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数据算法十大典型案件丨砥砺五载·典型案例篇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彰显了互联网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作用与价值导向功能。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数字版权、数字消费、平台治理、数据算法、网络权益保护等领域,发布了五类十大典型案例。点击阅读砥砺五载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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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数字消费十大典型案件丨砥砺五载·典型案例篇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彰显了互联网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作用与价值导向功能。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数字版权、数字消费、平台治理、数据算法、网络权益保护等领域,发布了五类十大典型案例。点击阅读砥砺五载
202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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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数字版权十大典型案件丨砥砺五载·典型案例篇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彰显了互联网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作用与价值导向功能。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数字版权、数字消费、平台治理、数据算法、网络权益保护等领域,发布了五类十大典型案例。点击阅读砥砺五载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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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砺五载 春华秋实——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审判工作白皮书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为全面呈现建院五年工作成果,更好发挥互联网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同时聚焦数字版权、数字消费、平台治理、数据算法、网络权益保护等领域,发布了五类十大典型案例。党组书记、院长姜颖发布《白皮书》,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赵长新参加发布会。发布会由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长明主持。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姜颖发布《白皮书》《白皮书》涵盖基本情况、规则引领、创新改革、能动司法、开放发展五个部分,全面呈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发挥功能型法院职能作用,在总结推广新型审理模式、探索构建新型诉讼规则、健全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总结提炼法律规则、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强化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等方面的生动实践。据介绍,建院至2023年7月底,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收案19.4万件,结案18.2万件。案件类型集中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分别占比71.57%、11.27%和8.65%。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设“多功能、全流程、一体化”的电子诉讼平台,全面完成了诉讼模式从线下到线上的整体架构,当事人立案申请在线提交率100%,诉讼费用在线交纳率92.24%,在线庭审率99.89%。在线诉讼模式为当事人减少出行里程1.84亿公里,减少碳排放量22000吨,节省纸张相当于556层楼高。“我们充分发挥管辖集中化、案件类型化、审理专业化的优势,打造知产、民事、商事、程序四大裁判规则库,在此基础上形成七大裁判规则体系。”姜颖在发布《白皮书》时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的裁判理念和“了解技术、贴近行业、把握规律、融入场景”的裁判方法,审理了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人工智能生成物案”“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跨境电商平台格式条款案”等一大批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7个案件被写入最高法院“两会”工作报告,19个案件被评为“十大”典型案件,3篇案例入选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彰显了互联网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作用与价值导向功能。“我们牢牢把握‘公正’这个根本要求,积极回应‘效率’这一人民期盼,加强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探索全流程在线司法模式,不断提升司法为民工作能力和水平。”姜颖介绍,围绕电子证据存证难、易篡改、验证难的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搭建全国首个以法院为主导的“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目前,该平台接入应用单位25个,上链电子数据超过2亿条,跨链验证电子数据34199条,涉及案件7554件。聚焦执行质效提升,北京互联网法院打造“一键式、全链条”数字执行新模式,创新二维码缴纳执行案款、“一键智能发还案款”技术,构建线上执行财产线索转接中心,推动立案申请、线索转接、案款收发流程节点有序衔接,实现案款交纳准确率100%,案款发还时间从三分钟缩短到20秒,案款发还平均时长仅3.31天。《白皮书》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推动数字社会治理法治化。针对版权案件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版权链-天平链协同治理平台,形成“党委领导、府院联动、规则引领、多方参与、科技支撑”的e版权诉源治理体系,2022年实现版权案件立案量下降48%,有效促进纠纷源头化解。此外,以司法建议为抓手,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个案审判+行业治理”并重、“事前沟通+事后反馈”并重、“个案分析+类案指引”并重,共向相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平台公司发送司法建议23份,行政机关回函率100%,内容涵盖平台监管漏洞、未成年人用网机制、网络黑灰产业链、批量案件诉源治理、新技术应用等,推动多方互动形成治理合力,助推平台经济规范发展。针对首都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北京互联网法院制定《为促进北京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互联网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的意见》《关于推动“五子”联动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服务保障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高质量建设的举措》等多份文件,不断优化数字时代的司法供给;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签署数据知识产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规范数据产业发展、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据悉,建院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接待了来自六大洲的79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宾。多国外宾表示,中国的信息化建设成果令人震撼,中国在互联网司法领域取得的成就走在世界前列。国际法院院长优素福评价北京互联网法院实践“为司法活动的未来样式奠定了基础”。“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回应数字时代司法新需求,持续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不断强化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奋力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姜颖表示。在本次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发布了五类十大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长明主持新闻发布会人大代表说市人大代表姚强、黄一品、许泽玮、王娇、李广瑞、余尘、祖彬,市政协委员沈腾线上参加了本次发布会。市人大代表,91科技集团董事长许泽玮表示,司法审判现代化是一个重要的目标,北京互联网法院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采取新的方式和方法来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各种挑战。面对新问题,我们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同时,建议法院加强对数字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司法审判的现代化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智能、高效、便捷的互联网司法服务。北京市政协委员、民进中央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表示,成立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持续推动构建网络时代新型法治保护之路,为互联网法治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本次发布的《白皮书》及典型案例,从数字版权、数字消费、平台治理、数据算法和网络权益保护五大维度,总结了审判经验和裁判规则,期待新起点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再创佳绩。扫码获取白皮书扫码获取典型案例供稿:张乃毓、任惠颖摄影:王子钦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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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万网友在线关注 央视新闻全媒体直播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著作权案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近期,AI(人工智能)技术广受关注,AI软件辅助办公和创作成为新潮流。AI软件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使用者是否享有著作权?8月2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AI文生图”著作权案。该案庭审过程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进行全媒体直播,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教授、计算机图像算法工程师黄影元作为节目嘉宾,对AI生成内容涉及的技术与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节目在央视新闻客户端、新媒体平台及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抖音号、快手号、视频号同步直播,吸引17万网友在线关注。该案中,原告李某某利用Stable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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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司法建议丨砥砺五载·典型案例篇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8月17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了司法建议工作新闻发布会,对近五年来司法建议工作基本情况、工作特点、工作模式进行了通报,并发布了五个典型司法建议。1关于短视频行业浮水印技术给北京市某行政监管部门的司法建议具体内容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被控侵权短视频(在二被告运营的某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上未显示短视频平台及用户ID的水印,二被告实施了消除上述水印的行为,存在破坏原告相关技术措施的故意,此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双方认可的行业惯例和技术呈现,案涉短视频从某短视频平台上下载后应当加载有平台和用户ID的水印,而在被告短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的被控侵权短视频上未显示有该水印,可以推定上述水印已被消除。但是,该水印的性质并不是原告主张的著作权法上的“技术措施”,即并不是防止未经许可接触、利用作品的措施。相应建议一是鼓励平台企业运用技术保护著作权,构筑“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技术运用”的立体综合的版权保护体系。鼓励平台企业利用新技术提升平台著作权保护能力,既要有利于作品创作,又要有利于作品传播,两者不可偏废。以浮水印技术为例,采用浮水印技术时应同时将相应识别技术作为配套,不能因单独一项技术的应用而过分地加重平台企业识别的负担。二是明确相关技术的使用规范,规则制定应清晰明了、简单易行。以浮水印为例,应细化浮水印的设计、使用规则,标准化浮水印的分类,著作权人与传播者的水印应当予以区分。从明晰权利的角度出发,浮水印的设计、使用应当首先体现出权利归属的含义。比如,以添加用户名水印替代用户ID号水印,作为制作者的署名;表示传播者信息的水印,应足以与权利归属的水印相区分。回函内容一是鼓励平台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实施预前拦截措施,尊重授权使用原则,规范版权秩序。二是鼓励权利人使用水印、指纹等信息DNA技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将认真调研水印、指纹技术在作品传播中的使用情况和现实需求,推动行业自律规范。2关于“一对众”商业模式格式条款给北京市某行政监管部门的司法建议具体内容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吴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被告对包含有“热剧抢先看”VIP会员权益的协议,增加了“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原告认为其作为被告的黄金VIP会员,其享有的“热剧抢先看”VIP会员权益已包含“看最新剧集”的内容,被告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模式,使其需要额外付费才能“看最新剧集”,损害了其会员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VIP会员服务协议》相关条款存在以下问题:1.相关格式条款排除了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2.被告为其设置单方变更权,但未载明其不得损害合同相对方权益的义务。3.“使用即同意”存在随意变更合同条款、限缩已承诺于用户的合同权益风险。相应建议一是强化对“一对众”型网络服务平台格式合同的行政监管,对本案反映出的格式合同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处理。二是督促、指导案涉公司自主解决纠纷,对类似本案情形的用户,按照本案判决确定的相应标准,及时、全面地保护相关用户的合同权益。三是形成“府院联动”长效机制,推动类似涉“一对众”型网络服务平台相关纠纷源头化解。回函内容一是强化对“一对众”型网络服务平台格式合同的行政监管。二是督促、指导案涉公司自主解决纠纷。三是积极促进形成“府院联动”长效机制,推动相关纠纷源头化解。3关于网络文学领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存在的管理疏漏给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建议具体内容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唐某与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涉及未成年人唐某在被告公司经营平台中进行多次充值并购买阅读漫画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在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内容建设、平台管理等方面存在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识别不到位,目前只需点击监护人同意,未成年用户即可无差别地使用平台。2.平台内容审核机制存在漏洞。3.平台内容管理不到位,提供漫画中充斥着大量不适宜未成年用户阅读的内容,且对该类漫画未作任何显著提示。相应建议一是完善注册、充值环节的身份认证机制。探索设计未成年人实名认证模式,并采用合适的方式落实监护人同意制度,如电话回访、短信提示等。在收到未成年人监护人反映及投诉后,应当积极与监护人沟通情况,尽可能保存电子证据,及时处理纠纷。二是强化内容审核。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加大对在平台发布作品作者的日常培训,对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品,及时采取屏蔽、下架等处罚措施,对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作出显著提示。三是丰富优质内容供给,落实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主体责任。探索网络文学平台的“未成年人模式”,丰富内容池的优质内容供给,引导未成年用户消费有信息价值、探索价值的网络文化内容。回函内容一是将积极探索满足市场竞争力及实名认证相统一的模式,积极参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二是立刻对内容进行全面重新审核,目前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品全部删除或调整。后续将继续加强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做显著弹窗提示。三是注意丰富内容池,致力于为社会提供网络文化内容的同时搭建适龄且多样化的内容,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生活。4关于秀场类直播打赏给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建议具体内容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赵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主播在案涉经营平台中存在暗示、诱惑、鼓励、私下联系用户大额打赏等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某社交网络平台的经营者,案涉公司在主播监管、直播内容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直播内容有待进一步规范。2.直播平台抽成比例与监管责任不匹配。3.打赏与私下交易风险防控有待加强。相应建议一是强化内容审核和正向引导。研究内容推荐机制,鼓励主播产出追求劳动创造、展示有益才艺和健康生活情趣等价值观积极的直播节目。二是加强账户监管和处罚。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对发现相关主播及其经纪代理暗示、诱惑或者鼓励用户大额“打赏”的,采取停播、禁言、封号等处理,并将相关主播列入关注名单,若有多次违规行为及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三是推动打赏限额与“冷静期”规则的落地。落实用户打赏上限设置、落实打赏“冷静期”期间,防范非理性打赏,防范大额激情打赏、网络诈骗等情形。四是加强直播间私下交易风险提示。在直播间、私信聊天界面,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及时清理直播间或评论中发布“充值进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诱导信息,对违规账户进行处理。回函内容一是加强审核管理,正向引导直播内容。二是优化审核及投诉机制,维护网络健康环境。三是倡导理性消费,规范重点功能应用。四是加强用户教育引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5关于商业推广短信退订费给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司法建议具体内容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王某与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案涉公司以格式合同方式约定推送商业短信,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确认案涉公司《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相关条款无效,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提供有效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法院经审理发现,用户回复退订短信后,案涉公司会将该用户的手机号码标记为“黑名单”,极易引发消费者误解。相应建议一是强化尊重消费者的理念。建议挖掘用户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关注消费者感受,提升服务理念,改进服务品质。二是强化规范化的内部管理。建议在制定标准化行为规范时,注入“尊重消费者”理念,以更具道德感的规范涵养企业文化,杜绝内部管理上的不规范行为,不断提升产品的亲和力。三是强化员工合规素养。建议日常工作中,以典型司法判例、重点法律讲解等方式,加强对业务员工的法律培训,强化运用法律规范经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回函内容一是已将“黑名单”措辞修改为“广告短信屏蔽名单”。二是将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站在消费者角度谋求产品创新。三是强化员工法律素养培训。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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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按键伤人” 撑起法律“防暴盾”——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首份人格权禁令丨砥砺五载·典型案例篇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发文泄愤、直播辱骂、短视频挂人……网络“键盘侠”们花招频出。遭到网络攻击,甚至被曝光个人信息,维权过程中辱骂还在升级,难道只能“干着急”?网络暴力危害严重,制止网络暴力发酵扩散就是与时间赛跑,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该院首份人格权禁令,为受害者及时止损,撑起法律“防暴盾”。案情回顾被告肖某在近一年时间里直播40多次,发布大量针对原告董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辞,用语粗鄙,充斥谩骂和人身攻击。案件审理期间,肖某未遵守法庭提醒,仍旧以每晚定时直播形式继续发布侵权言论,并公开董某数位身份证号码信息,董某据此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人格权禁令申请。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结合原告董某和被告肖某的举证情况和已查明的事实,肖某在近一年时间里以直播的形式发布大量视频,视频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辞,视频内容指向原告董某的可能性极高。在法院当庭提醒肖某后,肖某仍旧以每晚定时直播形式继续发布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论,内容指向董某的可能性极高。结合肖某既往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其正在实施侵害行为且将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此外,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若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增加原告董某的维权负担,导致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纵观张某涉案直播内容,其言论中多次使用侮辱性言辞,用语低俗,内容多为评论他人是非,并无其他实质性内容。对涉案侵权行为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有利于规范网民的网络言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裁定结果法院裁定肖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董某名誉权的内容,该人格权禁令裁定书送达被告即生效,目前被告已经停止发布侵权内容。法官说法民法典确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将救济和预防相结合,通过及时制止危害行为的持续以实现对被侵权人的现实保护。本案系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在涉网暴案件中,侵权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迅速,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有可能给受害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此时,通过积极探索在涉网暴案件中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将更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及时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在适用人格权禁令制度时,法院通常考虑申请主体、违法可能性、作出禁令的紧迫性,以及利益平衡、诉讼请求范围等因素。对于有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侵权行为,及时采用人格权禁令,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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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游宣传形象“撞脸”知名电影角色 演员起诉侵犯肖像权获支持丨砥砺五载·典型案例篇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数字经济下信息技术的迭代更新,带动了肖像形式的创新。使用虚拟形象再现他人影视角色,是否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杨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开发的游戏中所使用的虚拟形象与原告的肖像特征高度近似,足以让大众认为涉案游戏所使用的虚拟形象与杨某的肖像具有同一性,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案情回顾杨某系演员,在某知名电影中饰演了某角色。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涉案同题材游戏的开发者,在该游戏中未经授权制作并使用了与电影中杨某的肖像高度近似的虚拟形象,为其游戏产品进行宣传。原告杨某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推广游戏产品时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利用名人效应吸引用户关注,进而达到获取更多商业利益的目的,该行为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杨某与涉案游戏存在合作关系,是对消费者的严重欺诈。杨某请求法院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并非杨某的肖像。涉案游戏中的虚拟形象与杨某的肖像存在多处显著不同,包括但不限于眼睛形状、卧蚕、眉毛、鼻子、耳朵、脸型、肤色等,不存在侵犯杨某肖像权的情形。杨某诉称的权利依据错误,是在肆意扩大肖像权的权利范围,游戏中使用的虚拟形象与杨某的肖像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上的相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中,肖像概念的关键在于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具有可识别性。首先,肖像是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自然人的任何身体部位都属于肖像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面部特征。其次,肖像是通过一定载体所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的自然人外部形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图片、照片、绘画、雕像、游戏中的形象、卡通漫画人物形象等。此外,通过一定载体所呈现出的自然人外部形象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和较为清晰的指向。在判断某形象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时,可以以“一般人的认识标准”作为依据,来确认所使用的人物图片是否属于特定人物的肖像。涉案电影中,杨某的角色剧照是其肖像的载体。该剧照既完整地保留了杨某的面部特征,同时结合剧情需要,在妆容、头饰、服装等方面又具有一定风格和特点。公众通过该剧照形象能够直接与杨某建立对应关系,杨某可以基于该电影剧照中的形象主张肖像权。经对比,涉案游戏中虚拟形象的面部特征与杨某的剧照形象在脸型、眼睛、面部妆容等方面高度近似,同时头饰、服饰样式也显著雷同。再结合涉案游戏的风格以及电影与游戏上线时间综合判定,足以让大众认为某游戏所使用的虚拟形象与杨某的肖像具有同一性。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开发者,在涉案游戏中的部分界面使用能够识别出原告肖像的虚拟形象图片,存在利用名人效应吸引用户的嫌疑,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杨某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公众人物,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此获得的利益,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和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维权合理支出,杨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博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AI技术投入应用,视频、图像处理软件也普遍升级,肖像权侵权形式更加多样,侵权门槛也越发降低。如果使用人仿照权利人的影视角色形象,创造高度近似的游戏虚拟形象,只要达到清晰可辨认的程度,就可以认为该虚拟形象与权利肖像具有同一性,进而建立对应关系。在判断涉嫌侵权形象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时,应以一般人的认识标准为依据,从而确定是否属于特定人物的肖像。民法典加大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但是,在侵害肖像权的赔偿责任认定中,如果侵权方商业使用的目的明显,可以酌情增加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尊重他人人格权利,规范肖像使用行为,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健康网络生态。●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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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电子邮箱被清空?法院:“清空邮箱”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无效丨砥砺五载·典型案例篇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虽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但是互联网上却有免费的电子邮箱可以使用。然而,当免费邮箱内的邮件被运营方清空怎么办?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电子邮箱被清空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对电子邮箱账号和电子邮件的权属性质进行认定,确认网站对长期未登录的免费邮箱进行清空的服务条款需对用户进行提示说明,否则对该用户无效。案情回顾2006年4月6日,原告王某申请注册了涉案邮箱账号,并选择使用了“免费邮箱”服务。后来,因王某长期未登录该邮箱账号,邮箱内的电子邮件被清空。原告将邮箱网站运营方和服务协议提供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涉案电子邮箱账号和电子邮件享有所有权,并且确认免费邮箱服务相关协议中“免费邮箱用户同意,如其注册的电子邮件账号在任何连续90日内未经任何形式(WEB/POP3)使用,则网站有权将邮箱中的内容删除、停止为该免费邮箱用户提供免费邮箱服务并删除该邮箱账号”条款(以下简称“清空邮箱”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被告一涉案邮箱网站运营方辩称,电子邮箱账号及电子邮件均难以成为物权客体,原告对涉案电子邮箱账号及其内的电子邮件不具有所有权。涉案“清空邮箱”条款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其已通过在网站发布专门公告提醒等方式对该条款内容进行了特别提示,原告也理应知悉该条款。不仅如此,该条款正是在公平原则下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条款内容也多见于邮箱服务行业其他企业服务协议中,是行业惯例。被告一已善意地将停止服务期限延长至未登录18个月,并且进行了合理通知,已尽到通知注意义务,原告未按照约定使用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已经被删除的电子邮件无法再次恢复,被告一为保护用户信息也不会留存副本。被告二服务协议提供方辩称,其并非涉案网站运营者,其他答辩意见同被告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注册了涉案邮箱账号,并选择使用了涉案网站的免费邮箱服务,与二被告之间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邮箱账号及电子邮件的所有权归属电子邮箱即存储电子邮件的网络虚拟邮箱系统,其产生、存续于网络虚拟空间,依赖于服务商搭建的服务器等硬件措施。电子邮箱账号是经用户注册申请,由各平台服务商向用户分配的唯一电子地址。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其对涉案电子邮箱账号享有所有权,实为要求确认其以账号用户的身份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用户与平台之间因用户服务协议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原告作为用户基于与二被告之间的服务协议享有涉案电子邮箱账号的使用权。因此,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8月4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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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丨砥砺五载·典型案例篇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8月3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涉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八起典型案例。1王某与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通过网络实施性骚扰应承担侵权责任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为前工作同事,双方在工作中曾产生过矛盾,出于怨恨心理,被告刘某将原告生活照的敏感身体部位进行裁剪,用作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头像,此外还多次发布不雅、低俗言论并@原告,通过平台私信向原告发布污言秽语。原告王某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性骚扰,同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自己已经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拘留5天,不应该再对原告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不当的、具有性暗示的言语以及使用原告较为隐私的身体部位照片作为社交平台账号头像,构成性骚扰。同时,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在其发布的内容中使用原告肖像照作为配图,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在社交平台发文及他人平台账号下发表指向原告的侮辱、诽谤言论,具有明显的贬损性,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已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机关拘留,不影响其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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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预告丨勇立潮头,砥砺五载!北京互联网法院8月、9月精彩活动来袭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同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自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托集中管辖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的管辖优势,充分发挥确立规则、完善制度、数字治理的引领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开启中国特色互联网司法模式探索的新篇章。北京互联网法院8月、9月部分精彩活动先睹为快长图海报:李博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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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不实言论 486万粉丝“大V”被判赔10万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自媒体凭借互动强、更新快、传播广等特点吸引大量用户,已经成为网络传播生态的重要一环。然而,一些“网络大V”通过蹭炒热点、“标题党”、编造虚假事件等方式吸引眼球、博取流量进而牟利,滋生出不少虚假、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空间正常秩序。为整治自媒体乱象,中央网信办再出新规,从强化资质认证、加强谣言治理、规范账号运营等13个方面入手,要求网站平台压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以常态化管理制度机制,推动形成良好网络舆论生态。点击阅读完整通知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不实言论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纠纷,法院认定“网络大V”周某某发布的博文内容缺乏客观依据,超出合理舆论监督范围,侵害了公众人物陈某的名誉权,判决被告周某某通过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并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案情回顾周某某使用其在某平台开设的账号搬运、转载了一篇关于陈某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引发6300多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该平台热搜榜,引发网友高度关注与讨论。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周某某未经任何核实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造谣、抹黑原告,对原告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由于原告为公众人物,该种影响对其名誉权的损害更为严重,原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周某某辩称,其仅是转载、搬运网络文章,并发表了猜测性的言论,对该事件始终持中立态度,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经查明,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共有近486万名粉丝,在平台内被认证为“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知名娱乐博主”。被告周某某为该账号的实名注册者和实际使用者。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陈某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但涉案博文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舆论监督合理范围。被告周某某为引导话题走向、吸引流量,通过其“网络大V”账号发布文章,同时利用加带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言论,却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涉案博文短时间内在网络上引发高度关注,受众人数多、影响范围广,足以导致原告的个人声誉及社会评价降低,致使原告名誉权受损。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周某某的涉案行为不属于普通网络用户的非盈利性转发行为,而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谋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陈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裁判结果被告周某某通过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并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法院说法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虚假、负面信息的“温床”,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具有基本的法度,言论的表达和评价基于客观事实是言论自由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发言者影响力越大,身份越特殊,一旦言论失当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越严重。对于拥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大V”,其公共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相较于普通民众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更应审慎使用其影响力,注意发言的边界,恪守法律底线。供稿:李绪青、杨心怡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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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成年人信息进行商业宣传,千万别侵权!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未成年人的肖像、隐私和个人信息关系到其人格尊严、生活安宁与人身安全,应当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行特殊、优先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某与某视力矫正中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该矫正中心的经营者某公司使用未成年人李某某的姓名、肖像、学校班级、健康信息等进行商业宣传,严重危害了李某某的生活安宁与身心健康,判决某公司对李某某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案情回顾原告李某某系未成年人,2018年在被告经营的某视力矫正中心进行视力矫正。原告诉称,2019年1月8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宣传目的擅自发布朋友圈,披露原告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包括姓名、肖像、所在学校和班级以及视力情况。张某的朋友圈设置为对陌生人可见,还在线下大量派发含有其微信名片的广告,使原告的视力情况处于社会公众可得知的状态,进一步增加了原告隐私的暴露机会。另外,被告将原告与店员的合影放置在了店外楼梯口公共区域的宣传栏中,并配有宣传性内容。在原告就读的学校门口班级固定接送处,原告及其监护人经常被人询问、了解原告视力矫正的情况,原告及其监护人深受其扰,并认为被告宣传内容不实,多次要求被告撤下照片,被告不予配合。被告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对矫正达到签约目标效果的客户进行举例宣传。被告确实将原告的肖像挂在室内的广告墙上,但是该行为经过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且悬挂行为并不是公开的,只是挂在室内,并未透露原告的家庭住址等其他过多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门店悬挂含有原告照片的宣传图片,该宣传具有商业目的,显然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抗辩其已征得原告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并未举证证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原告的姓名、学校、班级及视力情况均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通过这些信息能够准确识别出原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上述信息用于朋友圈广告宣传,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的侵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有权举例宣传”的前提是“矫正达到签约目标效果”,同时需要保证“尽力做到保护客户隐私”,但被告并未证明存在此前提,也未证明已经取得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使被告提供的服务达到约定效果并取得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应当对属于未成年人的原告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性处理。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中使用原告上述信息时未作任何遮挡,不但导致原告的个人信息有被非法利用的风险,而且能够使他人在现实空间中识别原告,给原告带来更高的风险隐患。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被告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危害性。被告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原告主张被告将其个人信息及视力情况用于网络和店内宣传的行为构成对其隐私的侵害,打扰其生活安宁。法院认为,视力情况属于原告身体健康情况,虽然是否近视通常具有容易被人知晓的外观表现,但是近视程度等具体情况属于个人的健康信息,具有私密性,未经原告明确同意,被告公开该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同时,被告发布的原告的个人信息和照片指向明确、具体,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定位到原告的学校、班级,确实容易导致原告的私人生活受到打扰,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裁判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法官说法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刘书涵未成年人的身心仍处于发展阶段,个人信息过度暴露于公众视野中,易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甚至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威胁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与成年人相比尚有一定差距,这就要求法律给予优先、特殊的保护。本案中,虽然某视力矫正中心认为其通过合同约定了如果治疗达到目标效果则可以进行宣传,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即使通过合同约定了宣传内容,其在宣传时仍应尽可能保护原告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权益,以免因过分暴露相关信息而使未成年人的生活安宁受到打扰,人身安全处于风险之中。企业在处理未成年人相关信息时,更应当注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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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山里的孩子再续十二年之约丨首互未来·法官手记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离开的车已经启动,我突然看见小花站在院墙上,羞涩地看着我们。我探出头大声说:“小花,下次还来看你好不好?”她高兴地笑起来,冲我们挥挥手,一直看着我们走远。点击观看视频小花(化名)是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崞村镇外口泉小学的一名小学生。学校里一到六年级总共只有26个孩子,一年级的小明(化名)上课都是一对一的“VIP”待遇。缘起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缘何走进河北山村里的小学?这其中有一份延续了十二年的情缘。2011年,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羊坊路口小学的一名小学生,在上学途中为抄近路横穿铁路线,被呼啸而过的火车夺走了稚嫩鲜活的生命。为了防止悲剧再次发生,当年,主审法官于春华来到羊坊路口小学,用讲案例故事的形式为同学们上了一堂交通安全主题教育课。2012年,北铁法院与羊坊路口小学建立法治共建关系。2013年,在宣化区教育局的重视和协调下,宣化公交公司为羊坊路口小学开通学生公交专线,确保学生出行安全。之后的每一年,法官们都会来到学校看望同学们,为同学们讲授法治教育课、购买过冬燃煤,长期资助困难学生上学。缘续2018年,北铁法院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北互延续了这份爱心,与羊坊路口小学续签了法治共建协议,继续送法进学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扶持下,羊坊路口小学的教学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2019年,校长贾江调任到更为偏远贫困的外口泉村小学担任校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又将爱心带到了外口泉小学。虽然因为疫情一直没能入校,但在老党员刘建华的倡议下,干警们建立了“久久爱心助学基金”,取北京互联网法院9月9日成立之意,亦取“长久”之意,持续资助困难学生,捐款供学校购买过冬燃煤。刘建华同志连续4年资助了8名学生。抗击疫情取得胜利,一直惦念着孩子们的北互干警们第一时间与学校沟通,决定走进学校看望师生。5月26日,我带领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党支部的几名干警,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刘建华同志一起,走进了外口泉小学。清晨六点出发,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车程,我们来到学校。贾校长已经早早地等在学校门口。一进校,贾校长带着我们参观校园,如数家珍地介绍学校情况。全校共有教师14人,学生只有26人,其中五、六年级为7人,其他年级逐年减少,一年级学生仅为1人。“很多家长外出打工,就带着孩子一起走了,所以现在学校生源少。留在村子里的,主要是留守儿童,或者父母的劳动能力有限,无法外出打工的。”贾校长介绍,“等招不上学生的时候学校可能就要合并,但是学校合并后学生家离学校更远了,学生上学可能更加困难,所以这个事情还在一直研究。”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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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账号管理和投诉处理指引来了!(附条文说明)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5月25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北京互联网法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合作起草的指引文件《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指引》(以下称“《账号管理指引》”)《网络服务提供者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投诉处理指引》(以下称“《投诉处理指引》”)同步发布。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移动上网设备的普及和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的兴起,未成年人涉入网络空间的程度不断深化。在网络空间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与生活提供便利工具和丰富信息的同时,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及沉迷网络的风险同样与日俱增。在我国网络服务各领域各业态的行业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结合本领域的特征积累了一定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经验;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许多具体机制的建构方面所面临的挑战越发复杂,所影响的权益和主体越发多元,所涉及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也越发重要。尤其是前端的未成年人账号注册、管理,以及后端的投诉申诉处理机制的具体设置,需要更明确的规则指引。在以上背景下,为敦促互联网平台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账号管理和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投诉处理方面的合规提供参考,北京互联网法院梳理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合作,经过充分调研,并向互联网企业定向征求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形成本《账号管理指引》正文内容12条及附则1条、《投诉处理指引》正文内容12条及附则1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指引第一条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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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互未来”——以法治之光守护成长之路丨宣传片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首互未来-6·1-青春蕴藏着好奇悸动和探索互联网为青春插上翅膀却也带来新的挑战和风险屏幕遮蔽着自己但互联网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沉迷网络游戏(点击图片为ta护航)违规参与直播(点击图片为ta护航)发布不当言论(点击图片为ta护航)网络连接着一切但少年的你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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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懂得了网络始终是虚构的,只有现实才是真的……”丨首互未来·法官手记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小杨现在对这件事情有什么感想呢?”“我现在感到非常后悔,因为打赏只是获得了一时的快乐,事后我什么都没有得到。”这是一名10岁的小男孩小杨在家庭教育指导中和我的对白。2021年5月,北京互联网挂牌全国第一个互联网少年法庭,审理涉网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我叫崔璐,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少年法庭的一名法官。小杨是少年法庭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案件的当事人。近几年,由于孩子们使用电子设备的机会大幅增加,我们已经受理了不少未成年人私自充值、打赏的案件,案件情况几乎大同小异。但是和调解员一起进行调解工作时,我发现这个案子有特别之处——小杨是一名留守儿童。随着和小杨家人的深入交流,我对小杨的日常生活有了更多了解。小杨生活在我国西南偏远地区,由于父母常年在外务工,从两三岁起就和年近半百的姨父、姨妈生活在一起。小杨头脑聪明、性格开朗,平时乖巧懂事,学习成绩十分优异,深受家人、同学喜爱。2022年国庆假期期间,小杨迷上了短视频直播,为了表达对主播的喜爱,小杨瞒着家人偷偷用姨妈的信用卡给主播刷礼物、购买平台推广服务。姨妈、姨父对电子产品和网络支付并不熟悉,发现财产损失时小杨竟已向主播打赏了七万余元。眼见血汗钱被打赏一空,心急如焚的姨妈赶紧带小杨到派出所报警,之后又将平台起诉到了法院。立案后,我们团队充分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对该案优先送达,案件被告很快关联应诉。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于该类案件,我们一贯坚持积极促进双方和解的工作方法。我和调解员多次耐心与平台、被打赏者协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以和解撤诉方式结案。案结并非事了,小杨和我的孩子年纪相仿,正处于对世界充满好奇、对规则缺乏认知的自由探索阶段,家长的正确引导至关重要。我想,案件发生其实不仅仅是因为小杨缺乏自控力,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小杨的家人网络安全意识不足,缺乏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的科学监督管理,所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势在必行。周五晚上7点30分,家庭教育指导线上会议如期开始。视频中,我背后是写有“首互未来”标志的柔和虚拟背景,希望孩子可以感受到轻松、愉悦的氛围。小杨的妈妈结束工作赶回小杨姨妈家,和小杨、姨妈共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我和调解员分别从监护人、未成年人的角度开展指导,引导小杨的妈妈要在委托他人照顾未成年人后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指导小杨的姨妈加强对小杨用网行为的监督管理,关注其手机使用时间、使用内容,妥善保管个人支付账户和银行卡密码等;教导小杨认真学习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体恤父母及姨父、姨妈对自己的良苦用心。我还向小杨和他的家长介绍了如何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首互未来”家庭教育指导平台接受指导,这是全国法院首个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包括“健康上网、网络法治、家庭教育”三个板块,集合了来自司法机关、高校等研究机构、有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不同领域提供的专业课程及主要互联网平台的“青少年模式”使用指南。指导过程中,小杨的妈妈和姨妈十分热情,数次跟我和调解员说“谢谢”。小杨乖巧地坐在妈妈和姨妈旁边,充分反思了自己冲动打赏的行为,承诺以后一定多参加课外兴趣活动、少玩手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我向小杨的父母发送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小杨给我发来了这样一条短信,“我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知道了姨妈的钱来之不易,我懂得了网络是虚构的,只有现实才是真的。”夜深了,回家的路途上既有繁星闪烁,也有路灯照耀。或许未来小杨不会记得自己在年仅10岁时就作为原告与法院有过交集,但法治之光却会一直守护在小杨的人生之路上。(未成年当事人使用化名)供稿:崔璐配图:赵琪、王文静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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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成长之路!中英文双语走进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偷看打“擦边球”的网络漫画游戏充值、打赏主播损失严重遭遇网络欺凌……未成年人在用网的过程中总是存在各式各样的隐患但是有这样一个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案件全流程的电子诉讼平台“首互未来”家庭教育指导平台未成年人虚拟谈话室……北京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少年法庭为ta们的成长保驾护航让我们跟随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经雯洁法官的脚步一起走进这个特别的互联网少年法庭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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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沉浸式”家庭教育指导后,“电竞少年”成为了法治“小种子”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法官,我太受震撼了,我愿意用我自己的经历去帮助更多和我一样的未成年人去科学用网、预防沉迷。”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首互未来”志愿者服务队迎来了一位新成员——法治“小种子”小龙。小龙是一名未成年当事人,因为沉迷游戏,偷偷背着父母向某大型游戏平台充值5万余元,购买游戏道具和皮肤。父母发现后,与游戏客服协商退款被拒,于是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依托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全流程调解机制,该案很快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在法院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委员会专业调解员共同努力下,仅10天就促成原告与某游戏公司达成和解,小龙及其监护人及时挽回了损失案件的高效妥善化解,让小龙及其家长感到无比的感谢,他们第一时间来到法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为了让小龙及其家长真正认识到科学上网的必要性,更好利用互联网带来的便利,避免沉迷网络的危害,法官与调解员一起为他们开展了“沉浸式”家庭教育指导,并在参观法院的过程中,为他们普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知识,讲解未成年人涉诉的典型案件。在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小龙和父母都听得格外认真,小龙母亲表示,小龙一直是个聪明有担当的孩子,却没想到“栽了跟头”,“这次起诉是小龙和我共同的决定,就是想让孩子在真实的司法过程中,认识到沉迷网络的危害。”小龙当即表示自愿加入“首互未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志愿服务队,成为法治“小种子”的一员。小龙说:“法官,您让我来帮您一起普法吧,我可是游戏深度玩家,曾经国服前几名,在游戏里遇到的坑、受过的骗我都知道,我可以和您一起帮助更多的游戏少年们。”看到小龙的转变,小龙的母亲露出欣慰的笑容。其实,小龙只是北京互联网法院许多沉迷网络大额充值打赏的当事人之一。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增强未成年人的网络法治素养,北京互联网法院搭建了“首互未来”家庭教育指导平台,成立了“首互未来”志愿者服务队,开展了为视障儿童阅读普法有声书、为偏远山区孩子“送法进山”等系列活动。像小龙这样的未成年人的加入,为志愿服务队注入了新的力量。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数字原住民,真正懂孩子的还是孩子自己,北京互联网法院鼓励更多像小龙一样的未成年人加入志愿服务队,用孩子自己的语言、用同侪的力量去帮助和影响更多的未成年人。供稿:张亚光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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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师范大学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并联合举办第二届青少年互联网大会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5月27日至29日,以“AI时代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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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京法巡回讲堂丨北京互联网法院走进芳草地国际学校开展“首互未来”普法驿站活动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为积极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精神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法庭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更好地护航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2023年5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王红霞法官走进芳草地国际学校,开展“‘首互未来’普法驿站——数字原住民的网络素养”主题讲座,为青少年扣好第一颗“法治纽扣”。点击观看王红霞法官从未成年人用网情况、网络保护立法情况、网络风险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涉网典型案例等方面,向同学们讲解了网络的优点、沉迷网络的危害以及科学上网的方法,希望通过本次讲座,可以让作为网络时代的“数字原住民”的小学生们,能够增强自身网络文明素养,在网络环境下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用网情况2021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91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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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人纠纷典型案例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5月25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并通报了九起涉未成年人纠纷典型案例。1甲某、乙某1、乙某2诉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成年人因感情纠纷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应承担法律责任基本案情甲某与被告丙某之间存在感情纠纷,丙某为了发泄情绪,在使用其微博账号发布一系列微博,攻击甲某及甲某的未成年人女儿乙某1、乙某2,其中一则公开了乙某1的肖像照;除此之外,丙某还发了数十条短信对甲某及乙某1、乙某2进行辱骂。丙某发送的攻击和辱骂内容包括了针对乙某1外貌的侮辱性评价和“乙某2系非婚生子女”“乙某2没有资格就读某某学校”“乙某2向某教授行贿”等。甲某认为被告丙某在微博上对乙某1、乙某2进行恶意侮辱诽谤,导致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给女儿的生活学习带来了巨大困扰,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伤害,严重侵害了乙某1、乙某2以及甲某本人的名誉权,因此要求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丙某的涉案博文直接提及乙某1、乙某2的姓名,具有特定指向性。丙某公开了乙某1的肖像照片并使用了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既构成了对于乙某1肖像权的侵害,也贬损了乙某1的人格尊严,构成对乙某1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文中还存在围绕乙某2就学情况的负面言论,根据在案证据该言论并无事实基础,系脱离事实基础进行的造谣诽谤。由于该言论足以导致原告乙某2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也构成了对于原告乙某2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丙某应向乙某1和乙某2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在涉未成年人的名誉权纠纷中,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处于发育阶段,尚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评价的影响;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人群大多也是未成年人,他们对信息的辨识、筛选能力较低,容易受到误导,依据片面信息对他人产生负面评价。较之成年人,容貌特征极易在未成年人社交环境中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引发校园欺凌、网络暴力等,不容忽视。本案即是在人格权纠纷中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典型案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我们倡导全社会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努力为孩子们营造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2甲某诉乙某、某医院及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医疗机构及人员未经同意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未成年人就医视频构成侵权基本案情原告甲某由亲属陪护到某医院儿科门诊就诊,由主任医师乙某看诊。某医院未经甲某及监护人同意,将甲某看诊过程拍摄并剪辑制作成视频公开发布在以乙某作为实名注册主体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原告的监护人认为,涉案短视频标注的主题为“孩子什么时候能好,这问题我得反问家长”,视频内容透露了原告的病情,主要内容经剪辑展现了原告就诊时的“毛病”及“坏习惯”,点赞量及评论量很高,同时结合视频的负面评论,认为某医院、乙某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要求乙某及某医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并要求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运营主体因未尽平台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某医院拍摄并剪辑制作,视频内容系乙某在诊室内对原告的看诊过程,乙某配合完成相关拍摄,而涉案视频发布在乙某实名注册并以乙某名字作为昵称、肖像作为头像的短视频账号中,客观上公众观看涉案账号发布的视频亦能为乙某带来一定的流量、关注等利益,同时结合该视频账号以往的运营情况,认定某医院与乙某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乙某和某医院未经原告许可,拍摄并在网络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公开了原告的肖像,构成对甲某肖像权的侵害。同时,涉案视频内容经剪辑具有一定倾向性,表明原告存在包括行为习惯等方面的病症,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公众对原告的负面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一般而言,多数患者不愿意将自己的就诊过程和病症情况对外公开,就医内容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个人隐私,而乙某和某医院将原告就诊信息以视频形式在网络公开,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乙某及某医院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等责任。某科技公司在运营短视频平台过程中已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发展,部分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通过制作看诊短视频或者发布医疗常识类视频等,既能传播医疗知识,也有利于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知名度。但知识传播过程要特别注重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医院和医生在创新诊疗模式的同时,更应主动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严格履行为病患保密的职业要求,严守法律底线,避免因行为不当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对促进各类主体在网络传播活动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指引作用。3甲某1、甲某2、乙某诉丙某、丁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邻里纠纷不应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基本案情乙某带着未成年子女甲某1在小区内活动时,与隔壁小区居民因物业管理发生口角,争执过程被被告丁某拍摄记录。视频中,乙某的体貌特征清晰,未成年人甲某1未佩戴口罩,面部清晰。丁某未经原告许可,向他人发布上述视频。被告丙某因个人存在类似物业纠纷,在微信群中看到了剪辑、加工后的上述视频后(包含对甲某1父亲甲某2的负面文字评价),未核实即将视频转载到多个网络平台。甲某1、甲某2、乙某认为丁某和丙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1、乙某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构成对甲某2名誉权的侵害,因此要求丁某和丙某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等。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丁某拍摄并向他人传播,视频内容系乙某与邻居在小区中的争执。但视频并未完整地反应客观事实,主要是针对乙某的贬损。同时,该视频中,乙某儿子甲某1的面部没有遮挡,完整地暴露在争议视频中,乙某的体貌特征清晰,因此,丁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1、乙某肖像权的侵害。该视频内容还导致了乙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了对乙某名誉权的侵害。丙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另外添加对甲某2负面评价的加工后视频,除侵害甲某1的肖像权,乙某的肖像权、名誉权外,还侵害了甲某2的名誉权。法院判决丁某向乙某和甲某1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丙某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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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年仅10岁的甲某,居住在我国西南偏远地区,因父母忙于生计,自幼与姨父姨母生活在一起。由于家人缺乏对甲某用网行为的监督管理,仅2022年国庆假期期间,甲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就充值打赏了7万余元。当前,此类因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5月25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对近一年来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情况、裁判思路、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发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指引》《网络服务提供者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投诉处理指引》,就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保护提出工作建议。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通报案件审理情况自2022年6月至今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纠纷143件,全部案件均由少年法庭集中审理。数据显示,自2019年以来,涉未案件受案数量逐年增长,案由主要集中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结案方式以调解、撤诉为主,调撤比例达91.4%。“案件类型多样,反映出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活跃。”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介绍,涉未成年人纠纷主要因充值打赏、网络购物、网络言论等引发,其中,充值打赏案件的平均标的额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游戏充值案件为25622.6元,直播打赏案件为62877.7元,案件标的额10万以上的案件为4件,占比接近该类案件的10%,反映出未成年人网络消费仍集中于休闲娱乐,尤其是直播打赏。“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涉诉频繁,调解意愿较强。”赵瑞罡介绍,涉平台案件总数为96件,包括短视频、直播、游戏、购物、社交等平台,除了大型网络游戏平台,休闲益智类小游戏平台也成为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重要对象,其最高充值额达40多万,案件数达9件。此类纠纷发生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多积极与未成年人调解协商,调解率高达74%。此外,白皮书还显示涉未成年人人格权侵权现象持续滋长。当未成年人作为被侵权人时,对其人格权的侵害主要以名誉权侵权为主,附带涉及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例如,有的当事人因足球比赛引发争议,发布包含未成年人的肖像的视频并配以“人品不好等”贬损性语言。当未成年人作为侵权人时,案件纠纷有的由线下校园矛盾引发,进而在网络上辱骂诋毁同龄人,情节严重的存在逐渐演化为网络欺凌的不良趋势;有的由网络社交矛盾引发,加之“饭圈文化”“网络玩梗”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侵权行为的产生。“案件反映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多方面问题。”对此赵瑞罡分析,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足、网络素养有待提升,相关主体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不到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仍需完善,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仍待加强,是导致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打造“首互未来”未成年人保护品牌,发挥延伸保护作用,积极提升未成年人及家长网络素养,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促进平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设,强化教育宣传,凝聚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共识。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法官崔璐通报典型案例“原告郑某某注册使用被告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使用期间,账号及对应手机设备被该平台以‘涉嫌违反社区公约,涉及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为由永久封禁。郑某某认为,平台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封禁。法院认定,网络平台对发布涉未成年人低俗内容、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账号,采取封禁账号等措施合法合约。”为了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本次发布会通报了九起涉未成年人纠纷典型案例,涉及成年人因感情纠纷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医疗机构及人员未经同意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未成年人就医视频、拍摄邻里纠纷视频未遮挡未成年人肖像等情形。案例一甲某、乙某1、乙某2诉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成年人因感情纠纷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应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甲某诉乙某、某医院及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医疗机构及人员未经同意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未成年人就医视频构成侵权案例三甲某1、甲某2、乙某诉丙某、丁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邻里纠纷不应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案例四甲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平台有权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采取账号封禁、终止服务等管理措施案例五甲某诉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冒充未成年人申请充值退款的账户采取合理措施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案例六甲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未成年人已进行实名认证网络平台放任其进行充值打赏的应认定存在重大过错案例七甲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充值打赏案件中未成年人一方应积极举证案例八甲某等诉乙某、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发送司法建议推动电商平台加强未成年人开设网络店铺管理案例九甲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法官联合调解员为留守儿童开展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法官董学敏、经雯洁发布指引内容为敦促互联网平台更好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共同拟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指引》《网络服务提供者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投诉处理指引》,也在本次发布会上对外发布。“家长应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当好孩子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赵瑞罡建议,相关市场主体应持续优化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服务和产品,学校应强化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培养和网络素养教育,相关部门也要强化履职,严格执法。“全社会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及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庭长孙铭溪主持发布会媒体提问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法官王红霞回答媒体提问北京互联网法院如何通过案件审理促进平台优化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一直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致力于通过能动司法、延伸保护,来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标。发挥典型案件的指引作用。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明晰相关游戏、直播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和审核义务,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推进互联网平台在落实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未成年人消费限制等方面的责任,促进网络平台优化监管机制。通过向互联网平台发送司法建议,促进平台相关机制的完善。自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围绕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网络文化内容、信息网络买卖等方面,共向网络平台发出五份司法建议,取得良好效果。互联网平台回函称,会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识别机制、未成年人开店审核、风险防控、主播监管等方面的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有效推进平台服务的健全和完善。引导互联网平台完善机制。在前述发布的北京互联网法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共同拟定的两个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指引文件,为互联网平台进一步完善平台机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对于未成年人本人健康上网、用网,法院有何建议?提升自己的网络素养,正确科学地认识网络、利用网络,最大化地发挥互联网积极正面的作用。互联网已经成为作为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工具,除了日常学习、接受在线教育辅导,还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更多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正确认识在使用互联网时可能遇到的风险。从发布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互联网上存在很多风险,比如人格权侵害、网络诈骗、大额充值打赏、网络欺凌、不良信息等。未成年人要提高安全意识,在使用互联网时主动开启未成年人模式,不浏览和观看不健康的网络信息,不进行大额消费,同时还要注意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积极正确面对网络侵害和网络冲突。未成年人在遭遇网络侵害时,不要仅仅通过自己的力量去处理,更不能用不文明的方式去对抗,可以第一时间和家长、学校、老师沟通,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人大代表说市人大代表李宇清、邵雪松、刘洁、春花、张雪梅、许泽玮、王娇、祖彬、李广瑞、王海英在线参加了本次发布会。市人大代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雪梅表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涉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案件层出不穷,尤其近几年越来越多。北京互联网法院高度重视新时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勇于担当,积极创新。一方面,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高院的要求,挂牌了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推出“首互未来”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品牌。另一方面,法院注重工作实践分析及经验总结,针对一年来受理的相关案件进行分类统计,并制作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发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指引》《网络服务提供者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投诉处理指引》,为北京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市人大代表,房山区西潞街道工委委员、苏庄三里社区党委书记邵雪松认为,北京互联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发布的白皮书内容详实,以诸多数据和典型案例做支撑,多角度、多维度分析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希望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立足诉源治理,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作用,助推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撑起法治晴空。市人大代表,91科技集团董事长许泽玮认为,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推出的“首互未来”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品牌,展示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高度重视,以及对网络空间治理的积极探索。白皮书的发布,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通过深入分析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权益侵害问题,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的发展需求,从而制定出更加精准、有效的保护措施。白皮书的发布也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树立了榜样,激励我们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继续努力。期待北京互联网法院少年法庭能够在这一领域取得更多成果,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市人大代表,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资产设备管理处副处长李宇清提出,广大未成年人生长在互联网时代,是天生的“数字原住民”,对网络化数字化的生活方式接受度极高。网络环境背景下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新的课题。北京互联网法院承担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职责,勇于担当,改革创新,挂牌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推出“首互未来”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品牌,响应了新形势下的社会法治需求,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延伸和提升,为网络环境的“清朗”做出了新的贡献。在此呼吁全社会都关心重视并多方位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预防、宣传、惩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扫描二维码获取白皮书供稿:赵琪、毛春联、王昌鑫摄影:曹益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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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全面保护!法院判定平台有权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采取账号封禁、终止服务等管理措施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未成年人群体相对成年人而言较为弱势和特殊,对其权利的侵害存在易发、隐蔽、救济困难等特征,对此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别关注与保护,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郑某某与某短视频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原告郑某某在被告经营的平台上多次浏览、关注未成年人相关视频并发布大量低俗评论,在平台多次对其进行教育整改后仍未停止违规行为,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全面、综合保护原则,平台依照用户服务协议对原告郑某某采取封禁账号、限制手机ID登录等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的封禁措施未超出必要限度,判决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案情回顾原告郑某某使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视频时,被该平台以“涉嫌违反社区公约,涉及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为由永久封禁涉案账号,郑某某使用的手机也无法再注册、登录及使用该平台。郑某某表示,自己只是喜欢观看舞蹈视频,并未过度浏览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内容,使用涉案账号浏览并点赞相关视频属于正常行为,而且视频全部来自于系统推荐,某短视频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封禁涉案账号及对应的手机设备登录权限极其不合理。郑某某通过申诉、拨打电话等方式要求平台恢复其账号,但是均未成功。郑某某认为,平台无故封禁涉案账号及对应的手机设备的行为构成违约,将某短视频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被告某短视频公司辩称,郑某某的涉案账号关注、点赞了大量以未成年少女为主要内容的视频,并且发布色情违规评论,还曾违规上传未成年少女视频,存在过度消费未成年人的行为。平台响应国家法规政策要求,建立严格的未成年人保护和审核体系,涉案账号的行为严重违背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政策法规,平台对涉案账号进行封禁,合理合法、十分必要。同时,被告提供了畅通的申诉渠道,涉案账号自2021年3月开始,已被多次处罚,并被多次要求强制学习社区规则,但是依然存在违规行为,被告对其处以永久封禁合情合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账号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平台服务协议、自律公约及平台的安全中心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内容,包括涉及未成年人色情低俗的内容、涉及过度消费未成年人的内容、禁止传播不良价值观的行为,传播软色情、低俗或含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内容,展示庸俗、媚俗、低级趣味、粗俗文化等”。“过度关注和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包括“活跃在未成年人视频的评论区,频繁发布低俗色情言论,表达对孩子的喜欢但是言语挑逗”等行为。本案中,原告注册会员时,与被告签订了服务协议,平台其他功能的相关协议作为该协议的补充内容,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规范中相关条款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同时不存在格式条款提供方明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当属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郑某某曾在多个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下方发布大量含有言语挑逗、低级趣味等内容的评论以及部分含有色情意味的表情。被告经过技术识别发现原告涉案账号为涉及“护童专项”的风险用户,经过“护童专项”队列人工审核后,判定原告涉案账号存在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违反社区自律公约。法院认为,被告上述认定结果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被告对涉案账号采取封禁措施合法合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针对您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的行为,公司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采取……限制帐号部分或者全部功能直至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等措施”,根据该协议,被告可以对涉及不同风险类型的用户账号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本案中,涉案账号曾经三次因“存在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违反社区规定被平台处罚,平台多次对其进行教育整改,但是涉案账号解封后仍然继续在涉未成年人视频下方发布大量包含低级趣味、粗俗文化的评论,违约情形较为严重,被告对涉案账号采取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的封禁措施未超出必要限度。同时,被告采取上述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原告更换账号后继续实施违规行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净化网络空间环境。综上,被告对涉案账号采取封禁措施合法合约。法官说法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李文超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建设清朗网络空间的应有之义。本案中,被告在其平台设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及识别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机制。被告作为平台运营方,经过技术识别发现原告涉案账号为涉及“护童专项”的风险用户,存在涉及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对此对原告采取永久封禁账号及永久封禁设备的措施,未脱离双方协议约定,也未超过平台自治管理的边界,不构成违约。本案判决体现出对特殊、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的践行,社会各方应共同治理网络空间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营造更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随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网络空间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多,司法审判中需要牢固树立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专家点评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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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市场未尽审查义务上架冒名APP应担责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数字经济时代,应用市场运营者承担着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公共职能。若应用市场运营者未对上架APP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上架的冒名APP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用市场运营者应当为其行为承担责任。案情简介原告某公司诉称,原告在案外诉讼时,得知其公司在被告运营的应用市场中“注册”了某贷款APP,因该APP存在商标侵权事由被案外法院判令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经原告核实,其从未在该应用市场中注册过任何账户以及APP,该注册行为实为冒用。原告认为,被告某应用市场运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没有对应用软件注册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做必要的核实,未能尽到用户身份管理义务,致使原告的企业信息被冒用注册涉案APP,进而导致原告被案外人追责,因此,被告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应用市场运营者辩称,涉案开发者账户以原告名义注册,提交了合规的资质文件,被告不存在审核过失。涉案APP在上传时提交了相关资质文件,合法合规,被告没有任何过错。面对海量的应用信息,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也没有能力事先审查网络用户上传的应用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同时,被告尽到了事后监督义务,及时下架了涉案APP。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等审核的义务,同时有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的应用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的义务。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作为不具有行政监管职权的普通民事主体,在对其是否尽到审核义务的判断时,应以其审核能力为限。针对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等审核,应以在国家面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权威数据库中核验信息是否与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交的对应材料一致为限。针对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的应用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应以对应用程序的上线申请材料是否存在明显违法内容进行形式审核为限。本案中,涉案APP在注册开发者账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与原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部分的内容存在显而易见的区别。被告完全有能力对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交的营业执照材料进行形式真实性审核,在表面内容存在明显差异时,应注意到营业执照虚假问题。而本案中涉案开发者账户在提供虚假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完成了注册,可见被告并未尽到对涉案开发者账户的审核义务。此外,涉案APP为金融借贷类应用程序,该类APP关乎我国金融安全与稳定以及应用程序使用者的财产权益,而在涉案APP上架申请材料中,并未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材料。同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亦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标识。综上,被告并未尽到对涉案APP的审核义务,导致涉案APP冒用原告名义上架,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并由原告进行赔偿,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应对原告承担相应责任。裁判结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案外诉讼所支出的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法官说法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郭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终端APP已经成为移动端、PC端等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与此同时,冒名APP侵权引发的行政监管及诉讼问题日益凸显,对行政监管和司法裁判带来挑战。本案为北京市首例APP被冒名主体与应用市场运营者就冒名APP产生损害后进入诉讼、并最终进行裁判的案件,通过裁判明确了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对准入应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的审查和管理的义务边界,对于促进行业治理、净化网络空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参考意义。供稿:郭晟、刘承祖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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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用于个性化推送,法院:侵权!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APP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侵权案。该案中,原告罗某认为被告运营的软件在用户首次登录时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用于个性化推送,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软件在首次登录界面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未设置“跳过”“拒绝”等路径,属于强制收集,构成侵权,依法判决被告涉案软件运营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宣判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案情回顾原告罗某诉称,被告运营的软件在未告知隐私政策的情况下,要求用户必须填写“姓名”“职业”“学习目的”“英语水平”等内容才能完成登录,属于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同时,原告还主张被告存在未经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短信、向关联软件共享信息等行为,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涉案软件运营者向原告提供个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涉案软件运营者辩称,由于被告服务的性质,需根据不同用户需求,为用户推荐合适的服务内容,因此,收集相关标签是提供服务所必需,并未违反个人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原则,且该信息是原告主动填写,原告通过自己主动作出的行为同意了被告的信息收集行为。法院查明,原告在登录涉案软件时,进入账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即出现若干问答界面,需要对用户“职业”“学习目的”“英语水平”等内容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还需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界面,输入中英文名等必填内容才能完成注册并进入首页。上述过程中并无“跳过”选项,亦无关于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提示。原告另行取证,在新用户注册登录时,在上述过程中出现若干问答界面前,会出现个人信息收集授权同意界面,用户在勾选同意后方可进入下一界面。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相关行业规范上看,《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个性化决策推送信息不应作为必要或唯一的信息推送模式,需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据此,被告不得以仅提供个性化决策推送信息这一种业务模式为由,主张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为提供服务的前提。从涉案软件功能设置本身上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应限定在软件运营者提供的基本服务功能,或用户在有选择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增加的附加功能。被告抗辩其针对不同用户需求推送个性化信息,虽可视为增进用户体验之举,但不能据此认定此为基础功能或用户必选功能而作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涉案软件在用户首次登陆界面要求用户提交画像信息,未设置“跳过”“拒绝”等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外的登陆方式,使得提交相关信息成为成功登录、进入首页使用软件的唯一方式。此种产品设计将导致不同意相关信息收集的用户为实现使用软件的目的,不得不勾选同意或提交相应的信息。此种同意或对个人信息的提供,是在信息主体不自由或不自愿的情况下,强迫或变相强迫地作出,不能被认定为有效同意。综上,被告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所必需”,亦未征得用户有效同意,构成侵权。同时,被告未经同意向原告发送营销短信、向关联软件共享信息亦构成侵权,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行使查询权和复制权。裁判结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涉案软件运营者向原告罗某提供个人信息副本、删除个人信息并停止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支出2900元。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利用、流动和保护问题,成为构建新时代网络空间治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移动互联网产业中,以个性化推荐模式作为基础的商业创新的现象层出不穷,用户画像作为个性化推荐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典型个人信息,其保护和处理规则的确立和完善对于行业发展具有重要规范意义。本案中,法院确认了用户画像作为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并明确了其收集和处理中两个基本问题的重要规则。一是是否需要获取用户同意,法院认为,如果个性化推荐并非涉案软件的基础服务功能,则收集用户画像不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从而需要获得用户同意;二是如何认定“有效同意”,被告未能提供用户自主选择情况下的强制收集,不能认定为有效同意,从而构成侵权。法院的判决为用户画像的产业应用确立明确的法律规则适用标准,能够为包括用户画像在内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提供清晰的指引,从具体事实和场景出发,强调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数据要素流通秩序的协调统一,为确立一般性的行业合规规则提供基础,有助于数字经济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供稿:颜君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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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互未来”:如何让孩子健康、安全上网?丨宪法宣传周 · 京法巡回讲堂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未成年人学习宪法知识、树立宪法权威,在12·4“国家宪法日”当天,北京互联网法院为府学胡同小学的孩子们精心策划了一场“普法云课堂”,由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法官经雯洁通过线上方式与府学胡同小学师生一同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法治春风关爱成长活动。此次活动得到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小学党委副书记、校长,美术馆后街小学、什锦花园小学校长滕亚杰的大力支持。活动中滕亚杰校长为经雯洁法官颁发法治副校长聘书。课堂中,经雯洁法官以《“首互未来”:如何让孩子健康、安全上网?》为题,为同学们开展了一次生动有趣的普法课。经雯洁法官首先向大家普及了关于国家宪法日的相关内容,包括宪法以及国家宪法日的由来。她提到,宪法中有许多条款都与网络安全事业息息相关,为我们的网络安全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可见安全上网的重要性。接着她用直观的数据向师生们介绍了目前未成年人的用网情况,并总结了未成年人用网特点:第一,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持续增长,低龄化趋势更加明显。第二,大部分未成年人自己拥有上网设备,新型智能终端普及迅速。第三,互联网引导未成年人全面认知疫情,保障疫情期间未成年人的学习与交往。第四,部分家长网络素养存在不足,影响对子女上网的有效管理。随后,她讲解了未成年人日常上网时面临的最常见的三大网络风险,包括网络技术使用方面的危险、消费方面的危险、个人隐私和安全方面的危险,并结合典型案例,生动地还原了未成年人在上网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具体风险场景。特别针对同学们最关心的“如何有效防范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以及“如何避免卷入网络暴力”两个话题,做出了具体提示。如何有效防范网络不良信息侵害01使用电脑时应及时开启防火墙,安装杀毒软件,手机也要定时扫描杀毒,同时慎用公共场所免费网络。02小心恶意软件,不随意点开并及时关闭不明链接、垃圾软件、广告弹窗,不乱扫二维码,不随意加入未知群组,有问题及时向父母及老师求助。03主动使用短视频、游戏等平台的未成年人模式,使用网络产品之前注意是否有不宜未成年人使用的提示。04通过不同渠道对不良信息进行举报。未成年人如何避免卷入网络暴力01不使用语言攻击他人。如不通过短信、微信或在论坛、聊天室、微博、贴吧、QQ群、微信群等公开威胁、侮辱、诽谤他人。02不曝光他人隐私。如不传播或公开可能令他人受到威胁、伤害、侮辱的文字、照片、图像、视频或音频等。03不制造与传播虚假信息。如不通过拼接图片或加上侮辱、诽谤性文字,散播谣言,发布不实信息。04不随意上传个人信息。注意保护私人信息,谨慎将个人或家庭资料上传网络。05不以暴制暴。理性应对网络不良行为,保持冷静、自信,及时寻求他人帮助,通过法律途径制止暴力。经雯洁法官叮嘱同学们一定要增强网络环境中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规则意识,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不仅要保护好自己,避免成为网络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理性上网,做文明有素质的小网民,并呼吁老师、家长、全社会共同为未成年人构建良好的网络环境。课后,府学胡同小学师生对本次开展的“京法巡回讲堂”进校园活动给予高度评价,表示活动进一步深化了孩子们对于学习宪法、弘扬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孩子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法治意识,为大家徜徉网络世界提供了法律指引和保护。供稿:毛春联、王思露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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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竞答”第五期!快来储备你的宪法知识丨北京市宪法知识竞赛

答案:A。宪法第113条。多选题6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部分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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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竞答”第四期!这些宪法知识你了解吗丨北京市宪法知识竞赛

)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A.各专门委员会B.秘书长C.委员长会议D.以上都不对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答案:C。宪法第68条。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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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北京推出宪法公益宣传片——《根基》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今年12月4日我国将迎来第九个国家宪法日和第五个宪法宣传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进一步宣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近日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北京市司法局推出宪法公益宣传片——《根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与被选举劳动与教育婚姻与儿童保护都是写在宪法中的人民权利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本文转自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来源:北京普法公众号编辑:姚日辉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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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竞答”第二期!快来储备你的宪法知识丨北京市宪法知识竞赛

)等工作。A.民政B.公安C.司法行政D.司法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答案:ABC。宪法第89条。本文转自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试题来源:北京普法微信公众号编辑:高振薇、郭进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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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竞答”第三期!快来储备你的宪法知识丨北京市宪法知识竞赛

)。A.科学研究自由B.出版自由C.文艺创作自由D.欣赏自由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答案:B。宪法第35条、第47条。出版自由属于政治权利。多选题7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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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竞答”来了!快来检验你的学习成果丨北京市宪法知识竞赛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12月4日,我国将迎来第九个国家宪法日和第五个宪法宣传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进一步宣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北京市司法局联合举办北京市宪法知识竞赛。这里有一套精心挑选的宪法相关试题,快来参与答题吧!今日试题单选题1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______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A.法治C.法制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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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网购平台上“买号”“代充值” 法院向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函》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立了网络保护专章,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引导未成年人健康用网进行了详细规定。国家相关部门亦发布多个通知,建立游戏防沉迷系统,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未成年人通过种种途径绕过防沉迷系统,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大额支付行为。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发现该案中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存在不足、平台相关管理机制缺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未成年人原告陈某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向被告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案情回顾在这起未成年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年仅15岁的陈某(化名)使用父亲的手机,私自绑定父亲的银行卡并自行设置支付密码,在网络购物平台花费数千元购买成年人账号和游戏代充值服务,以绕过游戏平台的防沉迷模式。父亲发现后将网络店铺、网络购物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代充值的店铺退还已充值款项。网络店铺认为,原告使用了成年人账号进行充值服务,店铺并不知道原告为未成年人,且原告已经充值完成并且使用完毕。网络购物平台称,其作为网络购物平台也并不知晓原告的未成年人身份,没有过错。处理结果庭审过程中,法院围绕充值行为是否由未成年人实际实施、代充值服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店铺及网络购物平台是否存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不足等情况进行了充分调查。经过事实梳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原告的监护人对于原告生活关心不足,直到提起诉讼,对孩子是如何用自己的银行卡消费、如何进行充值仍然不清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法官依托“首互未来”家庭教育平台对原告父亲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向原告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父母树立教育引导子女健康上网的意识,合理安排陈某的上网时间,引导其形成健康的用网习惯,加强陪伴,预防其沉迷网络;如陈某使用网络游戏,应监管其进行实名身份认证,以发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作用;在使用其他网络产品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提升个人网络安全意识及用网能力,管理好家庭及个人的电脑、手机等上网设备,管理好个人的银行卡及密码等信息,设置必要的支付密码并妥善保管。向网络购物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函》本案中,陈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用成年人信息注册的网络游戏账号,又通过该购物平台购买充值服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在网络购物平台填写了个人年龄信息,网络购物平台认可其会收集、使用用户填写的个人情况信息用于个性化推送。但在用户自主填写年龄信息后,尤其是当用户填写的年龄信息表明其为未成年人后,网络购物平台并未针对可能识别的未成年人用户设计相应的保护机制。与此同时,该网络购物平台上存在大量提供游戏账号买卖、代充值服务的店铺,一方面容易成为滋生网络黑灰产的温床,另一方面也为未成年人绕过身份认证和防沉迷系统提供便利。此外,平台中的店铺在用户购买相关服务时,对用户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提示、审核仍有不足。根据以上情况,北京互联网法院向该网络购物平台的运营主体发出了《司法建议函》,要求该公司在保护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加强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消费管理、内容管理机制;进一步研判游戏账号买卖租赁及代充值服务的合法合规性,加强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和宣传引导,引导平台内形成良好的未成年人保护风尚。法官说法互联网已成为人民群众进行生活消费的重要方式,网络购物平台事实上存在大量未成年人消费者。因此,大型网络购物平台理应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本案显示出,网络购物平台针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识别、消费管理、内容管理机制仍有待加强,对于游戏代充值和账号买卖行为的相关制度也仍需完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清朗的网络环境,需要家庭、网络平台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供稿:陈之杞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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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关爱成长——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被聘为北理工附中法治副校长并为中学生在线讲授涉网法治课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7月15日一早,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封瑜法官便端坐桌前,打开电脑,进入本次线上法治课堂,迎接她的是北京理工大学附属中学的数十名师生们。他们正在教室里端坐着,好奇这位法治副校长会给他们本学期带来一堂怎样的结业课。封瑜暑期就要来临,今天应该是我们中学初中部2022年暑期生活开启的第一天,同学们结束了一个学期的学习,迎来了休整身心的暑期生活,内心都是充满期待的吧。大家有没有规划好自己暑期的计划?比如,疫情防控允许的前提下,去京外旅行,去外地探访亲友,或者痛痛快快地有了爸妈允许的上网冲浪的大段时间?考虑到受众的年龄以及这堂课安排的特殊时间节点,封法官以这样的开场白跟大家打了招呼,成功地引起同学们的注意。封瑜我从高老师那里了解到,今天在线交流的同学们年龄段集中在14岁左右,我在这个年纪的时候,电脑还未普及,手机更是大砖头一般的粗笨……今天的你们,可能在幼儿园时候就已经戴上了电话手表,小学时候就有了手机,上网搜索信息、下个订单,可能比爸妈都玩儿得溜呢。早在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83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4.9%……在简要介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封法官把课堂重心放在未成年人健康上网问题上,用几起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打赏案例以及网络游戏诈骗相关新闻报道,给同学们即将开启的暑期生活敲响警钟:1陌生电话、短信要警惕,凡是包含转账、充值返利内容的勿轻信,要多方核实;不要随意扫描二维码、点击陌生链接或下载不明App,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2购物交易选择正规官方平台,切勿在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私下联系转账,十有九骗。3一旦不幸被骗,不要因为害怕而默不作声,应立即向家人反映或报警求助。若遇到被恐吓的情况也不要惧怕,应大胆告知家人。3天上不会掉馅饼,加QQ、微信送红包、送皮肤、送装备,多半是诈骗的噱头,千万不要上当。本次法治课内容丰富、生动有趣,北理工附中的师生们聚精会神,互动过程中提出了不少疑问,这些问题将为后续开展法治教育提供针对性内容。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继续践行法治护航、“首互”未来的使命,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司法力量。供稿:曹爽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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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六一”儿童节大礼包——“首互未来”家庭教育指导平台上线了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小朋友总是离不开手机怎么办?各种APP的青少年模式到底怎么用?究竟如何培育“数字原住民”的数字素养?北京互联网法院上线全国法院首个家庭教育指导平台——“首互未来”家庭教育指导平台,为小朋友和大朋友们送出“六一”大礼包。“首互未来”是什么“首互未来”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未成年人保护品牌。从“首互未来”的logo可以看出,一个绿色的互联网标志,中间的部分既是一双手,又是两枝嫩芽,取“守护成长”之意。“首互”意为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坚持首善标准、突出首都特色,运用互联网思维、多方互助支持,以法治之光守护成长之路。哪里能找到“首互未来”家庭教育指导平台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点击“首互未来”可以进入北京互联网法院“首互未来”未成年人工作站。点击“家庭教育平台”,来到“首互未来”家庭教育指导平台。“首互未来”一站三平台,下设教育宣传平台、理论研究平台、协同发展平台,线上线下融合,立体化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是教育宣传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首互未来”家庭教育指导平台能做什么“首互未来”家庭教育指导平台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联合建设,集合来自司法机关、高校等研究机构、有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的专业课程及主要互联网平台的“青少年模式”使用指南。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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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互未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审理中发现了什么问题?家长、学校、社会应如何教育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5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首互未来”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自建院以来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通过案件审理,反映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仍有待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保障仍需加强。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一、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受监管不足,网络沉迷问题较为突出在网络娱乐消费领域,特别是网络游戏、网络直播领域,未成年人易出现沉迷,并进行打赏、充值,甚至存在个别未成年人购买代练级服务的情况。此外,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如使用父母的设备、账号进行注册和支付,购买成年人账号或者代充值服务,以绕过未成年人身份认证,导致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娱乐消费时间远超过国家规定未成年人合理用网时间,引发网络沉迷。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较弱,易受不良信息侵害网络信息庞杂多样、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对网络信息辨别能力有限。部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身心健康。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软色情漫画充值案”中,未成年人长期沉迷含有“软色情”的漫画,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影响身心健康发展。此外,网络诈骗等违法信息也严重侵害着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多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赠送游戏皮肤等内容实施诈骗行为,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三、未成年人既是人格权侵权的受害者,也是加害者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既有涉及网络欺凌、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人格权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也有侵权行为的加害者。此类案件反映出以下特点:一是线下矛盾引发网络侵权。如未成年在校内等线下场景引发纠纷,转而在网络中互相攻击、实施网络暴力、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等引发纠纷。二是公共事件引发网络侵权。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女童绑树视频”人格权纠纷中,被告以实施舆论监督为由,未经同意拍摄了女童被绑树的视频,其中女童面部清晰,且其掀起裙子露出短裤,视频上传至社交平台大范围传播扩散引发侵权。三是“饭圈”文化不良影响引发网络侵权。受“饭圈文化”的影响,部分未成年人热衷于打榜控评等非理性追星行为,网络言论失范问题较为突出。在涉未成年人人格权侵权案件中,反映出未成年人、成年人均存在网络素养不足、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足的问题。四、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消费习惯,易进行冲动消费案件反映出大额消费行为是引发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主要原因,案件平均消费额远远超过未成年人的日常可支配金额。在充值打赏类案件中,尤其在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案件中存在未成年人短期内消费金额畸高,或长时间持续性消费等情况。在网络购物类案件中,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消费习惯,易冲动消费购买不符合其年龄或生活学习需求的物品的情况比较突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受侵害及行为失范的原因分析一、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足,网络素养有待提升从未成年人对网络的认识来看,部分未成年人缺乏网络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在互联网上实施侵权行为。加之互联网信息质量良莠不齐,未成年人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危害和影响。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用途来看,进行娱乐消费的占比较大,使用互联网提升科学素养、改善学习能力、拓宽视野思维的比重仍需提升。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不到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未成年人引导和监督不到位,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遭受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为:一是自身用网能力不足。部分家长自身使用手机也多用于娱乐消费,对于科学用网知识掌握不够,难以指导未成年子女科学用网。二是疏于监督指导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充值打赏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均使用父母的账号登陆消费,而父母未安装网络保护软件,疏于保管个人的电子设备和支付密码,且对未成年人的上网活动不甚了解。三是未能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部分家长对未成年人学习与休闲的时间缺乏合理安排,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代替亲子陪伴。三、相关市场主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完善,内容生态仍需优化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等多类型平台,案件反映出部分相关市场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的技术措施、身份验证、信息内容建设、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在技术措施方面,部分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未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未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在身份验证方面,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核验方式较为单一、放任未成年充值行为,甚至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购买、代充值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对此监管不力。在内容管理方面,部分网络服务者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未进行显著提示,对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置措施不够及时到位。同时,为未成年人打造的“专属内容池”内容不够丰富、吸引力不足。在投诉处理方面,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尚未设置未成年人投诉处理的专门渠道,相关投诉处理流程不够便捷。四、学校在培养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方面仍需加强在涉未成年人人格权案件中,部分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纠纷,未成年人或家长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在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处理校园矛盾上存在不足。此外,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谎称学校通过网络缴纳学费,但实际进行充值打款,反映出学校在普遍开展线上教学及相关活动的同时,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用网、加强与家长沟通方面仍有不足。五、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相关部门应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种类,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相关行政部门在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义务、做好网络信息内容分类方面仍有待提升,在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存在部门规章不完善、职能划分不够清晰等问题。六、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仍需加强案件反映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特别是在网络空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仍需加强。如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缺乏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意识;各类社会主体对及时发现和处置危害或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重视程度不够;网络空间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质内容供给仍不足。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诉赵某侵害人格权案——舆论监督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基本案情某日,小女孩刘某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街边树上进行教育。路人赵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并将视频私信给网络大V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引起广大网友对刘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热议。视频中,刘某的面部特征清晰,且其掀起裙子露出短裤。刘某的监护人以拍摄者赵某侵犯刘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发布的视频包含有刘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从拍摄并传播涉案视频目的、手段来看,赵某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采取的方式却在客观上给刘某造成了次生伤害。赵某采取的方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已经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此外,从涉案视频中可以看出,赵某在拍摄涉案视频时,刘某的监护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经通过行为明确表示不愿意通过录制视频扩大知晓范围的主观意愿。虽然刘某被其父母当街管教,但知悉范围限于当地当时的过路人群,对刘某造成的影响有限。赵某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披露了未成年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隐私部位,一旦扩大传播,不仅可能会让刘某的同学等相关人士知晓,也可能会带来社会热议的后果,将对刘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上的损害。法院最终认定赵某侵害了刘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判决赵某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典型意义本案由父母绑女童视频网络传播引发,被告方抗辩称其传播的目的是想借助舆论监督制止可能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本案的审理涉及到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两者的利益平衡。未成年人代表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且身心尚未成熟,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要注意手段合理、方式得当,确保在最大程度的范围内,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结后,法院向涉案社交媒体平台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涉未成年人内容审核,该平台积极回函并改进涉未成年人内容审核机制。本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案例二王某诉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阅读服务因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基本案情初中生王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被告运营的漫画阅读平台进行付费阅读,累计阅读漫画书目100余篇,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半,共充值支付款项1400余元。王某父母发现后与被告进行沟通,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并要求退款,被告不同意全额退款。原告的监护人认为,王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等不相适应,且被告提供的漫画包含裸露、性挑逗等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也未设置未成年人身份认证及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具有明显过错,故该网络服务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全额退还原告的充值款项。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消费金额并不超出其认知水平,但涉案漫画部分内容因包括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而受到行政处罚,其他内容包括大量刺激性、挑逗性文字,裸露的画面等,不仅不适宜原告阅读,也不适宜与原告处于同一年龄阶段的其他未成年人群体阅读,被告对此缺乏显著有效的提示。涉案漫画内容还可能对青少年群体身心健康和价值观的养成产生错误引导,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因此,涉案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充值钱款,对于账户中的剩余虚拟货币由被告收回处理。典型意义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不同,本案原告尚未满14周岁,生理上和心理上均不成熟,正处于“拔节孕穗”期,成熟的价值观及是非辨别能力尚未形成,在网络环境中易受不良信息侵蚀,应给予特殊保护。强化未成年的网络保护,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并非一家之力即可实现,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起责任。被告作为提供网络文化产品的平台,应当在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未成年用户的识别机制,针对未成年用户优化产品设计,对产品中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内容生态治理、培育向上向善文化。案例三李某诉孙某、张某侵害名誉权案——家长在处理子女校园纠纷时不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基本案情李某与孙某一是幼儿园同学,某日李某在学校与其他同学进行打闹时无意间挤伤了孙某一。后孙某一父母孙某和张某在该幼儿园建立的家长微信群内对李某进行辱骂,称其“垃圾”“扰乱课堂秩序”“耍赖”等。李某的监护人认为,孙某一父母的言论在家长和同学之间流传,引发了大家的恶意评价,对李某造成了严重影响,导致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甚至被迫转学,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因此要求孙某和张某在家长群中向李某赔礼道歉。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互联网的言论传播快、影响大,网络用户发表针对未成年人的评论时更应格外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及心理健康,不应做出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结合二被告发布言论的上下文语境、内容等,能够让涉案微信群内的言论受众即其他家长意识到其言论指向原告。二被告在涉诉言论中使用“垃圾”“打花了”“侮辱”“耍赖”等用语对一名儿童进行人身攻击,明显超出正常批评限度,显然会对原告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产生较大损害,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法院判决被告在家长群中向原告赔礼道歉。典型意义本案针对互联网时代校园纠纷的线上化明确了行为边界。儿童的身心尚未成熟,需要国家、家庭、学校、社会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幼儿园是学龄前儿童除家庭之外最重要的生活学习场所,对于幼儿园同学之间产生的纠纷,家长应在充分理解儿童成长规律和身心特点的基础之上,理性对待、谨慎处理,不能生硬地套用成年人的标准判断、评价其行为动机和逻辑。面对未成年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家长应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采取合理的沟通方式,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次生伤害。案例四李某诉某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未成年人网购大额商品未经追认购买行为不生效基本案情初中生李某未经父母同意,在某电子商务平台的店铺中购买了一辆价值4000余元的越野摩托车,并以其母亲的名义通过先买后付和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了该订单。摩托车到货后的第二天,李某在摩托车未上牌照的情况下上路被交警扣车,李某父母方得知该情况。李某的监护人认为,李某购买摩托车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未成年人认知范围,购买行为未经监护人追认,应不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店铺返还购车款。被告认为,原告在购买过程中并未将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发给涉案店铺客服,要求开具发票时,被告才通过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件得知其真实年龄。原告母亲对自身账号保管不严,应对此承担监管失责的责任。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不属于一般性消费品或普通生活用品,且对于驾驶年龄有限制要求,就商品性质和价格而言,原告的购买行为明显不符合通常认知可以接受的未成年人处分财产的范畴,与原告的年龄不相适应。在原告监护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李某的购买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原告李某的购买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原告未经父母同意即使用其母亲的账户进行支付,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合理监管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与此同时,被告作为卖方在销售过程中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项,原告向被告返还所购商品,但由此产生的运费及诉讼费用应由双方共同负担。典型意义在信息网络买卖法律关系中,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相较传统的线下交易难度更大。商家在交易时虽然无法一一查验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核实消费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消费者提供身份证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对方系未成年人时,应及时催告监护人追认。此外,父母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和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理性、正确的消费观念,同时保管好消费账户和支付账户,以免发生不符合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的消费情况。案例五某明星诉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未成年人在网络中谩骂他人构成名誉权侵权基本案情原告为某演艺明星,被告王某为高中生。王某发布数篇网络信息,使用大量低俗、粗鄙的言论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原告认为,虽其为明星,需容忍大众适当的评论甚至批评,但王某的恶意言论已经超出了原告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王某主张,其发布相关信息系因听信网络中关于原告的“黑料”。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在网络中表达言论的同时,也应保持必要的客观、理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逾越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一旦言论涉及破坏他人名誉,使得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将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网络中的发言用语粗鄙不堪,缺乏客观、理性的立场,只为个人情感的恣意宣泄,充斥谩骂和人身攻击,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贬低、侮辱,逾越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被告发布的博文主观恶意明显,且会对原告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典型意义网络空间给予了未成年人充分自我表达的平台,但网络信息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判断能力不足,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该案反映出,清朗的网络环境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要及时遏制“饭圈”乱象,防止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或不良影响,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塑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建立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家长、学校、平台、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时,未成年人也要树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法治意识,在表达个人观点的同时,注意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健康的网络生态。案例六王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网络平台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基本案情未成年人李某玩手机游戏时,在网络游戏平台上认识了某网友,该网友以免费赠送游戏“皮肤”引诱李某加QQ好友,又要求李某用成人微信扫二维码领取皮肤。李某以其母王某的微信扫码后,该网友以王某微信违法、需要解除风险否则上门抓人为借口,欺骗恐吓李某又添加某“警察”的QQ。犯罪嫌疑人假冒警察,通过会议视频,欺骗诱导李某用母亲的微信扫二维码,完成多笔付款,包括在本案被告电商平台某店铺中下单购买的一笔4000余元的电子礼品卡。后李某父母报警,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李某的母亲王某认为被告平台对用户及店铺的管理不当造成其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是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造成,被告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履行了法定的对用户和商铺的注册审核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导致王某财产损失的原因是其子李某被他人欺骗诱导,使用原告的账户为他人在被告经营的平台内某店铺购买可即时收货并用于充值消费的电子礼品卡进行扫码支付。从刑事案件立案情况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及平台内店铺直接实施了侵害原告财产的行为。从被告履行对用户及平台内经营者义务的情况看,下单的用户完成了法定的注册程序,被告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之子下单支付的是即时送达的电子礼品卡,原告通知被告时,被告客观上已经无法及时阻断交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子因遭受网络诈骗造成的财产损失,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已经对下单账号采取了相关措施,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对相关账号的情况开展调查。典型意义近年来,未成年人遭遇网络诈骗的案件引发关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在网络游戏平台中利用未成年人获取游戏装备的心理,实施网络诈骗的案例。本案提醒广大家长,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对网络不良信息、不法分子、诈骗行为的识别能力。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未成年人用户较多的游戏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等,应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审核力度,对用户加强关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提示,不断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案例七刘某诉某直播平台网络服务合同案——发送司法建议推动直播平台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是一名小学生,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父亲的手机号在被告运营的直播平台注册账号。仅8天的时间内,刘某通过微信给该账号充值4万余元,并将这些充值金额在该直播平台上通过购买虚拟礼物并打赏的形式进行消费。原告的监护人认为,原告作为小学生,充值的金额和消费的行为已经超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应不发生效力,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充值款。裁判结果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人,其所进行的高额充值打赏行为与其身份、年龄和经济状况不相适应。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同意返还原告的充值款项。案件审结后,法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被告平台在实名认证、未成年人身份识别、风险防控、主播监管等方面的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向该平台发送司法建议,推进该平台完善注册、充值、打赏环节的身份认证机制,优化风险监测防御机制,加强平台主播的监管、培训、惩戒,构建未成年人内容建设体系。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尚不成熟,尚未形成理性消费的意识,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未成年人非理性高额充值打赏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未成年人涉网案件办理过程中审判职能延伸作用的发挥。一方面,积极促进调解,及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被告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向平台方发出司法建议,有利于敦促相关平台履行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空间。案例八张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搭建全国法院首个线上家庭教育平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是一名小学生,在放假期间,张某父母在未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未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未采取有效消费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将张某母亲个人手机交予张某使用,使得张某以其母名义注册某直播平台账号,在无需输入支付密码的情况下即得以在网络平台对游戏直播进行充值打赏,仅6天打赏1万余元。张某的监护人认为该大额充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充值的款项。裁判结果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本人线上出庭说明情况,证明充值确由其本人实施,后张某的父母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张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将个人手机交予未成年子女使用,但不关注使用时间及内容,且对个人支付账户保管不当,反映出存在对未成年子女关注不足,自身网络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致使张某一定程度沉迷网络。法院遂向张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教育引导子女健康上网,加强亲子陪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并在法院线上家庭教育平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学习掌握主要直播平台的“青少年模式”使用指南、提升家长网络素养及孩子自我管理能力方面的相关课程。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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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网购、直播打赏、游戏充值、校园欺凌……如何为孩子撑起健康上网“保护伞”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未成年人擅自进行大额直播打赏、购买大额商品是否有效,什么情况下,家长可以主张平台退还?疫情期间居家上网课,家长如何引导孩子健康安全上网?为充分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5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首互未来”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自建院以来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发布会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李威娜主持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通报案件审理情况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76件。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60件,占比79.0%,网络侵权纠纷8件,占比10.5%,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8件,占比10.5%,纠纷类型集中度较高。在已审结的63件案件中,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占比74.6%,以判决方式结案占比22.2%。当事人中,年龄最小的受侵害者仅为5岁,当事人8至16岁的案件最多,占比86.8%。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案件主要特征姜颖指出,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充值打赏类案件占比达到75%。案件标的额差异较大,从1000余元至60余万元不等,充值打赏类案件涉案金额最高,其中游戏充值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84647元,直播打赏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69712元,网络购物类案件中平均标的额为34758元。未成年人作被告的纠纷多因网络失范言论引发。未成年人多在涉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等侵害人格权的案件中作为被告,起因多为校园纠纷、日常琐事纠纷、听信网络谣言等。同时,案件反映出未成年人网络生活丰富,网络娱乐需求旺盛。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主要集中于消费娱乐、社交等领域,网络新型娱乐方式对未成年人影响明显。涉案平台中,短视频直播、游戏、网购、社交四类平台占比高达77.6%。“此类案件当事人调解意愿较强,息诉解纷成效明显。”姜颖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优先调解机制,强化全过程调解,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调解或自行和解的比例达到74.6%。强化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坚持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在2021年5月,挂牌成立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集中审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我们制定出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多方位提出发展规划,全面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水平。”姜颖介绍,围绕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创建了“首互未来”品牌,打造了“首互未来”未成年人虚拟谈话室,采用绿色、白色色调为背景,展示“首互未来”标识,用柔和的场景布置,缓解当事人接受法庭询问时可能产生的紧张、焦虑情绪,现已得到广泛运用。同时,通过依法裁判、提出司法建议、建立法治副校长人才库、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多种方式,多管齐下引导全社会各主体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和水平。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建议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姜颖建议,家长应提升自身网络素养,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管理好个人电子设备及支付账户,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相关市场主体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主动完善技术措施、身份验证、内容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不足,积极提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产品及服务。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妥善处理校园纠纷。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职能履行,针对网络素养制定相关教学指标,明确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尽快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等。“全社会都应进一步弘扬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姜颖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庭长孙铭溪发布典型案例为充分彰显司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八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诉赵某侵害人格权案——舆论监督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案例二:王某诉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阅读服务因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案例三:李某诉孙某、张某侵害名誉权案——家长在处理子女校园纠纷时不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案例四:李某诉某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未成年人网购大额商品未经追认购买行为不生效案例五:某明星诉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未成年人在网络中谩骂他人构成名誉权侵权案例六:王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网络平台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案例七:刘某诉某直播平台网络服务合同案——发送司法建议推动直播平台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案例八:张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搭建全国首个线上家庭教育平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扫描二维码获取发布会典型案例媒体提问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副庭长颜君回答媒体提问“疫情期间,未成年人参与线上学习往往需要使用网络,但由此引发的用网风险也不可忽视。对此,为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用网,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家长有何建议?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纠纷确为疫情期间学生用网所引发,反映出家长对孩子用网情况了解不足、监督教育引导不够、缺乏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等问题。对此,我们建议父母等监护人及时了解孩子用网情况,对上网设备设置身份验证和青少年模式,妥善保管身份认证和账户密码等信息。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合理安排用网时间和内容,审慎挑选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应用软件和终端设备,关注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信息是否健康,根据具体需求设置用网时限。同时,倡导家长加强亲子陪伴,引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学习知识、拓宽视野、提升素养。“作为专门审理涉网未成年人案件的少年法庭,北京互联网法院少年法庭与其他少年法庭有何区别?在通过案件审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有何特殊措施?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对涉网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专业化审判,主要审理未成年人在用网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以及通过网络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纠纷等。由于未成年人用网多发生在家庭环境中,因此,相对于一般案件,我们审理的案件多反映出家庭教育存在问题。针对家庭教育中网络素养教育开展不足的情况,我们搭建了首个在线家庭教育平台,对用网安全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上网指导不足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通过在线方式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少年法庭在现有互联网法庭建设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探索设置了适宜未成年人的线上出庭环境;创建“首互未来”工作站,通过网络微课堂、公开日活动等多种举措延伸司法职能,推动社会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水平,共筑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空间。人大代表说魏亦南、黄勇、黄一品、刘峰、李大中、李正斌、张雪梅、秦英瑞、李宇清、陈巴黎、刘洁、杨华、王丽军、许泽玮、赵海、景新、祖彬、高娟、齐凯利、张一丽、唐丛华、钱晓萌、周春秀、杨燕秋、贾月、王娇共26位北京市人大代表在线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北京市人大代表魏亦南:互联网法院正在做开拓的大事业,用法律定义和规范这一快速发展的新领域,相信有你们的专业和敬业,我们应该走在了国际前列,表示敬意!目前来看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应加强司法功能的延伸,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北京市人大代表张雪梅: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孩子们成长的新环境、新空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报告和典型案件,有利于指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指导家长学习有关知识帮助未成年人提高网络素养、网络使用能力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意识。北京市人大代表王丽军: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网络信息安全意识意义重大。尤其是在目前线上教学的特殊时期,在大规模、大范围、长时间使用网络的情况下,更是及时有效地对社会、家长、学校等各方面都有积极的警示作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多方协同配合。通过此次发布会,尤其是典型案例的通报,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了案件的警醒意义,提出司法建议,明确了相关问题的边界,对家长提出进一步提升信息素养、加强陪伴等建议,建立“首互未来”工作站及家庭教育平台等,这些举措对进一步推动营造清朗的未成年人上网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北京市人大代表李宇清: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北京互联网法院从互联网领域切入,以裁判树规则,推动全社会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并以研究成果为依据,提供全角度可行性建议,是非常有意义的。北京市人大代表许泽玮:非常高兴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了解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情况和典型案例,我们应持续加大未成年网络司法保护力度。互联网企业应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既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断完善青少年模式,同时也要对青少年模式的后台数据、推送内容进行常态化运营,提供优质内容才能与用户形成良性互动。要在全社会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召开联席会议,真正帮助未成年人实现安全上网、健康用网。供稿:高雅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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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首个线上《家庭教育指导令》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近年来,未成年人直播打赏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未成年人使用父母手机等电子设备,在直播平台、游戏平台等充值打赏,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大额支付行为。在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监护人一定程度上履行教育监护责任不足。5月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据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针对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案向其监护人发出首个线上《家庭教育指导令》。案情回顾在这起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案中,当事人年仅11岁,假期期间使用母亲的手机在某直播平台观看直播,仅6天共计充值打赏一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关注不够,未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未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未采取有效的消费管理措施,对个人的网络支付密码保管不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法院向未成年人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监护人树立教育引导子女健康上网的意识,帮助提升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及用网能力,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首互未来”线上家庭教育平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考虑到原告及其父母居住地不在北京,本次指导令以线上形式作出,由法官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发的“首互未来”未成年人虚拟谈话室中进行,方便与未成年人及家长进行细致耐心的沟通交流。收到指导令的未成年人父母表示非常感谢法院的关心关注,“一定会积极参加线上指导”。家庭教育指导制度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为切实落实好家庭教育制度,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全国法院首个线上家庭教育平台——“首互未来”平台,围绕未成年人监护人及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开设“健康上网、网络法治、家庭教育”板块,集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高校等研究机构、专业协会及公益组织的专业课程以及主要互联网平台的“未成年人模式”使用指南。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义务人需要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一定时长的课程学习,由法官定期对学习进度进行指导跟踪,督促父母等家庭成员切实履行家庭教育第一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推荐阅读带娃要依法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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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备注被移出群聊,管理员能随意“踢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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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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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互未来”微课堂丨“依法带娃”,这些网络安全知识一定要教给孩子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2021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集中审理涉未成年人互联网案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陆续施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全方位法律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特推出“首互未来”微课堂,结合社会生活热点话题,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关注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为“未来”保驾护航。今天是我国第7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旨在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涉及“网络安全”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引导教育孩子正确使用互联网不仅是“家事”也是“国事”网络诈骗、网络隐私网络欺凌、网络性侵这些网络安全知识作为家长的你教给过孩子吗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法官经雯洁为大家带来一堂网络安全“必修课”戳下方视频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未成年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网络安全课堂1网络诈骗家长须告诉孩子,凡是要求大额转账、上传身份证、告诉密码验证码、点击陌生链接、网络刷单的,都有可能是网络诈骗,一律先告知家长。2网络隐私在社交软件上公开自己的联系方式、照片、家庭住址、就读学校的行为,可能会暴露个人信息,甚至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家长们一定要叮嘱孩子,分享个人生活,需谨防信息泄露。3网络性侵许多网络性侵害的手段都很隐秘,家长要教导孩子,遇到网友提出分享私密照、裸聊、线下见面等要求时,要第一时间拒绝并立即告诉父母。4网络欺凌孩子的日常情绪状态和社交行为,需要家长格外关注。一旦发现孩子有实施或遭遇网络欺凌的苗头时,要主动进行干预,告诉孩子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拒绝一切网络欺凌行为。供稿:经雯洁视频制作:曹益、李博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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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互未来”微课堂丨“三八节”,给爱“晒娃”的宝妈们提个醒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2021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集中审理涉未成年人互联网案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陆续施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全方位法律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特推出“首互未来”微课堂,结合社会生活热点话题,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为“未来”保驾护航。随着社交网络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宝妈们喜欢在朋友圈等社交应用软件中“晒娃”展示孩子的日常生活、学业、爱好等不少甚至“火出了圈”但是“晒娃”的同时您是否注意过未成年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法官助理张亚光给各位宝妈们提个醒戳下方视频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法院解读调查显示,近年来因网络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或不当使用引发的违法犯罪不断增多,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甚至网络性侵、儿童拐卖事件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信息。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阶段,辨识能力与认知能力尚未成熟,本身对自身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较为薄弱,更依赖监护人的监护。法院提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宝妈,在家庭教育及生活中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教育孩子在使用互联网时,不要向陌生人透露或在网站中随意填写自己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培养未成年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晒娃时,要注意隐藏孩子的就读学校、兴趣爱好、位置、家庭住址等信息,并且要严格控制信息传播范围,避免不法分子不当获取并利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供稿:张亚光视频制作:李博编辑:任惠颖、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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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领四依托三闭环”创新升级“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2020年7月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受理情况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中,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占著作权案件比重超过一半以上,批量案件特点显著。利用互联网优势开展类型化纠纷诉源治理调研为从源头上化解互联网著作权等涉网知识产权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开展网上政策研讨、网上问卷调研、网上在线协同等工作,2020年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图片版权类案件,探索形成了“党委领导、府院联动、规则引领、多方参与、科技支撑”的“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治理模型。“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治理模型1“双链对接”:大大提升便民诉讼质效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拓展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的应用场景,与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跨链对接市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链”,即可跨链获取上链数字登记证书,权利人到北京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版权登记取得版权登记证书,版权登记证书对应的数字登记证书数据即同步存入“版权链”,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与“版权链”进行联通对接,当事人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进行要素式立案时,输入登记证书编号等信息,可立即获取上链数字登记证书进行核验,并可跨链调取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存档的图片版权登记材料,大大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当事人立案时进行数字登记证书核验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天平链”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链”双链对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图片权属、授权审查,出台类案审理问答,形成版权司法审查的确权规则,实现司法认定标准与行政版权登记监管标准“双标统一”。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依职权调取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存档的涉案图片版权登记材料,包括原图、权利归属说明、权利保证书、作品说明书、作品登记申请表等,并进行区块链跨链验证,实质化提升庭审质效。2“诉非云联”:调解前置助力版权纠纷早化解“e版权”诉非“云联”机制搭建版权非诉调解平台,并以该平台为支撑建立以
202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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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丨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12 · 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活动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12月3日在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宪法宣誓仪式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干警忠于宪法履职担当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党组成员、副院长姜颖,各业务庭庭长及本年度新晋四级高级法官一起,面向鲜红的国旗,作出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庄严承诺。宪法宣誓仪式后今年晋升为四级高级法官的法官代表表达了他们的感受综合审判一庭法官颜君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孙磊通过宪法宣誓北京互联网法院干警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他们表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王然面对宪法宣誓,让我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选择成为人民法官,就要用辛勤工作守护百姓,在平凡岗位播撒正义。选择成为人民法官,就要做到时刻以司法良知约束自己,不被金钱和物欲腐蚀,不被关系和人情俘获。我将永远记得面对宪法许下的庄严承诺,永远做一名服务人民、无愧时代的合格法官。综合审判三庭法官伊然今天,我们坚持宣传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努力提高全民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地位不可动摇,它不仅保护着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更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因此,学习宪法是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前提,在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我们在此庄严宣誓,明确维护宪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其他干警们也纷纷表示要发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扎实完成各项工作,为国家的互联网司法事业做出更大贡献。供稿:任惠颖摄影:刘建华视频制作:曹益编辑:张瑞雪、刘宛月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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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 · 京法巡回讲堂丨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做客《你问我答——法眼看天下》栏目,详细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12月2日,在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颜君法官应邀参与中国法院网《你问我答——法眼看天下》栏目录制。颜君法官结合案例和热点问题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详细解读,这也是宪法宣传周北京互联网法院积极开展京法巡回讲堂的又一次在线普法活动。节目中,颜君法官详细介绍了个人信息典型案例“校友录头像被爬”案,阐释了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梯度保护规则,并围绕应用软件注册界面强制收集个人信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收集规则、发送商业营销信息、利用用户画像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人脸信息收集规则等网络时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同时,颜君法官针对如何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如何进行维权提供了若干建议。“校友录”头像被爬取网友索赔获支持2018年,孙某某在百度网站搜索姓名“孙某某”关键词,发现百度网站非法收录并置顶了其在校友录网站上传的个人账户头像,即个人证件照。随后,孙某某向百度发出通知要求删除证件照,但未获任何回复。孙某某认为,涉案照片以及其与孙某某姓名的关联关系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在校友录网站图片源地址已关闭的情况下,百度公司的爬取行为构成侵权。于是,孙某某以百度搜索引擎网站侵犯其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为由,诉至法院。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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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 丨二手交易如何“不翻车”?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为您解答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12月1日,《北京青年报》整版刊登普法文章《二手交易如何“不翻车”?》,北京互联网法院颜君、陈广慧、郭晟、龚娉四位法官以案释法,教您正确规避“二手交易”的纠纷陷阱。二手交易如何“不翻车”?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