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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部分关于扫黑除恶和律师诉讼权利的法律文件|包头记37

徐城北 草原法治 2022-12-31

包头案·直击现场(二)


包头案开庭第三天的时候,两名辩护人因庭审冲突暂时离开法庭,至今不允许返回法庭。当天,审判长向全场,特别是辩护律师宣读了3份重要的法律文件: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委2015年9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年发布的《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并以这三份文件为依据,剥夺了两名因庭审日期冲突、事先向合议庭说明情况并取得被告人同意的律师的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法庭上寸步难行,没有被严格遵守,实在令人失望。现在,难得主审法官主动在庭上宣读3份文件,供参与庭审的检察官、律师、被告人和旁听人员学习,也算难得。
 


但是,合议庭既然已经注意到这3份关于扫黑除恶和律师诉讼权利的法律文件,不妨也顺便翻阅一下这几份文件的其他条款和其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文件,准确领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精神,严格依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文对这些文件部分条款稍加摘录: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对黑恶势力犯罪,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彻查,防止就案办案,依法加快办理。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依法尽职做好辩护代理。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应当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依规进行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提出高质量的辩护代理意见。确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收集证据的,要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人证言,应当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重要证据,应当依法调取。在庭审程序中准确把握庭审发问质证规律,掌握充分的法庭辩论技巧,切实提高庭审辩论能力。律师庭上辩护工作要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论证有力。要善于与当事人、法官和公诉人就案情进行必要的沟通,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做好辩护工作,保证律师作用充分发挥和庭审顺利进行。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但是,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发表的意见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律师明显以诱导方式发问,公诉人提出异议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审查确认后,可以制止。

三、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训诫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除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确需司法警察当庭对律师采取措施维持法庭秩序的,有关执法行为要规范、文明,保持必要、合理限度。律师被依法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令、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擅自退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依法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对律师在庭审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可见,在当前阶段涉黑案件的审理中,法院要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特别要保障控辩双方平等,不能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如果律师确有不妥之处,应当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依法予以制止或采取警告等其他措施。
 
并且,法院对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第3条理解明显错误。法院指责两名律师“擅自退庭”,然而实际上,两名律师都是在休庭期间离开法庭的,并非中途退庭。并且,两名律师事先已经向法院陈述了庭审日期冲突的理由,且征得被告人同意,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累累违法,步步惊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今,从庭前会议到正式庭审,从漏洞百出的起诉书到至今没有依法作出、送达的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从毫无法律依据的借用二审法院法庭开庭到限制社会群众和被告人家属旁听,再到今日错误地剥夺两名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本案程序违法之处甚多,已经严重背离了中央“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要求。对此若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程序、审判结果和诉讼公正。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党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政策文件精神,必须贯穿在涉黑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之中。《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如今,庭审违法之处数不胜数,恐怕远远达不到“办成铁案”要求。
 


撰文|徐城北
2020年7月9日

纪录片:《王永明的紧急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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