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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否有权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驳回回避决定?|包头记19

朱七七 知日如月 2022-12-31


包头案开庭第二天,多位律师举手示意要求发言,因程序错误提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紧急申请,审判长不但不允许,还对某位律师给予了两次警告,甚至要求法警准备,场面一度陷入混乱。不顾多位律师举手申请回避,审判长继续推进庭审。


昨日庭审中,公诉人在宣读了对检察人员回避申请的驳回决定后,发现自己的驳回决定书出现致命错误,又找出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检察院规则”)第二十八条这根救命稻草。今日,公诉人再次重申了驳回决定,同时,又向法庭提出了一份建议书,依照《检察院规则》第二十八条建议法庭驳回辩护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二十八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


且不论公诉人拿出的这份驳回决定在文书形式及送达形式上存在多处错误,让人感到讶异的是,法庭居然采纳了这份驳回建议。那么问题就来了,法庭采纳这份建议的权利来源在哪里,法律依据在哪里?


针对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本身就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处理,《检察院规则》第二十八条的条款本身混淆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界限,法庭更不应当任由这种行为继续。


我们纵观《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都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辩护律师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显然与《检察院规则》第二十八条冲突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规则》第二十八条的最后一句话是检察院在2019年修订检察院规则时增加的,为何会增加这句话,可想而知,这是检察院针对经常在庭上遇到辩护律师提出针对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而增加的对抗手段。然而,这一用来规范检察院行为的规则能否用来规范法院呢?法无授权不可为,法院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根据《检察院规则》第二十八条采纳公诉人的驳回建议显然是违法的。


撰文|朱七七

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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