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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破论资排辈的利益分配格局,司改难言成功

2018-01-26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一起普通的电梯吸烟劝阻案,经媒体曝光后,法院判决被上升到司法评价与社会道德的高度,引发全民关注;一份法院裁定书上的几份错别字,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以致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涉事人员处理。更别说于欢案、杭州保姆案了。


        而今,仿佛每起司法案件只要放到媒体聚光灯下,都能引发全民热议,其背后是民众自身维权意识提高后对于号称“社会最后一道防线”、涉及切身利益司法裁决的关注,是民众对于社会生活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


  另一方面,以法院为主体的司法力量,能否适应民众这种日益提高的法治要求那?又是一年年初,有公众号晒出了全国最繁忙法院的结案数,法官人均结案六七百件,而然,不争的事实是,全国法院2016年审执结案件2000多万件,按12万入额法官计算,人均不到170件,即使今年结案数全国平均增长10%,人均也不到200件。有的法院结案超过平均数喊累,肯定有的地方就是不到平均数。



  为了适应整个社会对于高水平司法裁判的需要,新时期下司法系统司法改革应运而生。从2008年开始启动,2016年全国铺开,司法改革以员额制法官遴选为重点的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人财物统一管理等一系列举措,带来法院系统人员结构、工资待遇分配、内部责任分工等建国以来最大变化,而实施效果那?


  2017年官方给出了漂亮的年度工作报告,创纪录的案件结案数总结,但不争的事实是,各地法院2017年的加班数也是创记录的,法院离职人员也是创纪录的,法官积劳成疾数也是创纪录的。且不说法院近两年扩招了多少劳务派遣制辅助人员,以法官人均不到200起案件的工作任务(不知是否有人统计算上辅助人员、派遣人员,人均多少案件),是否需要提前几个月限制立案、全员加班的地步?究其根本,是某些法院内部的资源分配不均,干警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不高吧?



  司法改革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代表着司法工作运行规律的必然要求,其本质要求法官必须“德配其位、能配其位”。能否通过司法改革,从法院队伍遴选出适应当下民众司法需求、业务能力内外皆服的优秀法官,直接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成败、改革以后的司法效果。


  很难想象,一些遴选出来的法官,自己从业以来就没办过案件,或是几十年前办过几个案件,现在办理案件还需要四处咨询别人,或是天天想的不是如何处理案件,而是从立案环节怎么挑些简单案件等等。这样的法官,让他自己签字下发裁判文书,会是什么后果,民众、同事会如何评价号称“精英化”遴选的司法改革?如何避免这种现象出现,涉及的是法官选拔机制和遴选标准的问题。


  不幸的是,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的是很多地方的改革,是将法官遴选的决定权交给了各个地方法院的领导层,改革成了法院地方领导利益平衡、人情关照、亲远疏密的福利待遇再分配。犹如纪委在地方领导下几十年反腐成效不理想一样,法官遴选决定权的地方化下,顶层改革设计的业绩考核、省级把关、笔试面试等程序流于形式,一大批不会办案、能力不足的法官进入了12万员额法官队伍。有的地方法院无奈之下,只得顶风让未入额的前法官们继续办理案件,入额的法官只需签名就算完成办案任务。


(未入额法官还有办案任务?)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按照人员分类考核待遇的落实,在其位不谋其政、享待遇不干其职、有文件不按其办的改革落实力度,歪曲化的执行办法,不能不引发法院内部出现攀比情绪,懈怠情绪、不满情绪,进而是失望情绪。前不久曝光的七错裁定书事件、近日曝光的判决书早于开庭日期新闻,如果涉事的书记员、法官助理、员额法官一层关口认真负责,怎会出现如此低级错误?


  随着司法改革推进中的一次次调研、一次次督导,“入额法官必须办理案件、领导必须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只闻雷声,不见雨点。那些顾忌以上口号落实的第一批没入额的领导级法官们,第二批、第三批哭着闹着入额;那些第一批入额的普通法官专办领导挑剩不要的疑难案件不堪重负后,纷纷盘算着退出员额;那些无门无派、埋头苦干的员外法官们根本没有入额机会,纷纷盘算着另谋出路。改革利益分配少数化、家长化、团体化,正在不少地方借由法官遴选再现“逆淘汰”。



  改革从来都是利益的再分配。成功的改革在于将改革带来的收益能够分配到真正有能力能干事的人手里,进而带动周围的人人人思进,心服口服。而不成功的改革,则是搞论资排辈、团团伙伙,把改革的福利集中到少数人手里,把改革的成本留给其他人承担,带来的必然是内部人心涣散、上下离心离德。


  就在近日召开的中央政法会议上,提出今年要继续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要“强化司法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让考核优秀者优先晋升,让考核不合格者退出员额,树立正确导向。”,“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对符合问责条件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健全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发挥好惩戒委员会作用,增强问责权威性和公信力。”,希望不走样的贯彻落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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