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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 | 2023年中国十大刑事案件评选 诚邀您参与投票

“2023年中国十大刑事案件”评选

2023年,刑事法治领域出现了一系列影响中国刑事法治走向的大案要案。对当年最具影响力、最受关注的刑事案件进行回顾、总结与反思,既是对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所取得成就的肯定,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制体系,推动刑事法治建设。近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选出了2023年25个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现诚邀各院校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投票选出“2023年中国十大刑事案件”。


回顾2023年,您认为哪些刑事案件最具影响力?请您投下宝贵的选票!投票截止至2023年12月14日00:00,投票通道请见文末。

一、 重庆姐弟坠亡二审案

张波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叶诚尘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2月,张波与陈某某离婚,叶诚尘明知张波的子女张某甲和张某乙将由陈某某抚养,仍视其为自己与张波结婚的障碍。张波和叶诚尘共谋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某甲和张某乙。其后,叶诚尘多次催促、逼迫张波作案,并限定作案期限。2020年11月2日,张波将正在次卧飘窗窗台玩耍的张某甲和张某乙双腿抱住一起从飘窗扔到楼下,致二人死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3年4月,二审庭审中张波、叶诚尘当庭翻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波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叶诚尘在决定杀害两名儿童、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作案、催促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追求被害儿童死亡等方面更为积极主动,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张波、叶诚尘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李发满除夕蒙面杀人案

2022年2月1日1时,青海省西宁市的李发满头戴蒙面帽,携带2把单刃刀等作案工具前往被害人李某家,持刀杀害被害人李某及其妻、女、岳父母等五人,致五名被害人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发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发满上诉。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发满因琐事对被害人一家心怀怨恨,产生报复之念,提前准备作案工具,于除夕之夜潜入被害人家中,持刀杀害李某等五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发满滥杀无辜老人和就读学生,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李发满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3年11月23日,青海省高级法院对李发满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李发满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广州“宝马男”驾车冲撞案

2023年1月11日17时许,温庆运为发泄个人情绪,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和道路设施,造成5人死亡13人受伤及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2023年4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温庆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温庆运提出上诉。同年6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

2021年7月31日,经警方调查,艺人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吴亦凡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2022年6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一案。2022年11月25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吴亦凡不服一审裁判上诉。2023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一案。因涉及被害人隐私,案件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龙佩柱强奸案执行死刑

龙佩柱系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某中学教师。2016年4月至2020年10月,龙佩柱利用担任该校两届初中班主任的地位,在该校教学楼其办公室兼宿舍、新宿舍楼、其家中等处,采用暴力、胁迫、利诱等手段,长期多次强奸3名幼女、2名未成年少女,造成3名被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此外龙佩柱还利用教师身份猥亵2名幼女、强制猥亵1名未成年少女。经过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龙佩柱以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程序报请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龙佩柱的死刑。邵阳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3年12月1日在隆回县将龙佩柱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六、北大牟某翰虐待案

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同居恋爱关系。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纠结陈某某以往性经历一事,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打胎”等过激言词。陈某某曾在争吵后出现割腕自残、吞食药物等行为。2019年10月9日,陈某某与牟林翰再次发生争吵后独自外出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被告人牟林翰当日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陈某某,后于当日晚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被告人牟林翰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与被害人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七、李果等17人缅甸偷渡、诈骗案

被告人李果偷渡到缅甸,加入他人设立在缅甸的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食宿安排、统一支付薪资标准、统一提供诈骗话术剧本;各部门内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相互协作;通过陌陌、抖音等社交软件以虚假人设与被害人聊天建立感情,诱骗被害人进入诈骗组织控制的“福耀新能源”等虚假投资平台投资,然后通过后台操控数据,进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李果在该诈骗集团协助从事招募诈骗人员、安排诈骗人员进入客服小组等活动,并前后四次联系、安排、带领被组织者21人偷越国境到缅甸。被告人唐鹏等人与他人结伙,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境到缅甸;被告人敖乾奎明知到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在他人安排下偷越国境到缅甸参与诈骗活动。被告人李川江等人先后加入诈骗集团,利用网络在社交软件上选定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建立虚假人设,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在该集团控制的“福耀新能源”虚假投资平台注册投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经统计: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该诈骗集团对中国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计诈骗被害人50余名,诈骗金额1000万余元。2020年6月至同年8月,李果在诈骗集团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取被害人12人、被害人转出资金170万余元。

八、雇佣“网络水军”网暴他人案

江苏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为达到长期控制受害人目的,通过安装定位和窃听设备非法获取受害人隐私信息,通过购买互联网账号、雇佣“水军”团伙传播炒作受害人“不雅”视频、图片和侮辱性文章,利用他人名义向受害人单位邮寄虚假内容举报信,致使受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2023年1月,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章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

2020年6月起,黄某、李某应谢某要求,制作、提供用于爬取停车信息的程序,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停车平台系统安全防护机制,非法获取停车平台系统保存的公民车辆即时停车位置信息,满足“客户”寻找车辆需求。谢某将查询到的相关车辆位置信息发送给客户,或根据客户的需求给相关车辆安装定位跟踪设备,并收取费用。同时,黄某接受谢某的指派,给指定车辆安装定位跟踪设备,并收取谢某给予的报酬。经统计,黄某通过上述行为非法获利113万余元,李某非法获利24万余元。审理本案的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车辆即时位置信息、轨迹信息,系能够反映、识别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该信息与公民行动自由、人身安全等刑法保护法益紧密关联,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黄某、李某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强行爬取属于公民私密信息的即时停车信息,以及给指定车辆安装定位跟踪设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共同犯罪。2023年3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和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和2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十、使用AI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3年5月,为吸粉引流、获取更多利益,张某某和陈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AI视频生成软件,将网上搜集的热门话题,通过AI一键生成视频,发至多个热门视频平台上博人眼球,谋求点击量、播放量以取得收益。截至案发,其发布的虚假造谣视频达20余条,涉及浙江、湖南、上海、四川等多个省市,累计阅读观看量超过167万次。其中一条发布视频《浙江工业园现场大火浓烟滚滚,目击者称有爆炸声!》,已由“上虞宣传”在多平台进行辟谣。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编造虚假的险情、灾情、警情,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表现,最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十一、全国首例以期货居间为名变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非法经营案

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成立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为数家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与其签订居间协议的期货公司按约80%的比例向其返还居间客户支付的交易手续费。2019年11月,被告人佘某入股该公司,参与经营,负责员工培训等工作。期间,宋某、佘某为牟取利益违规招募业务员,指使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开户后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其后,指使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客户提供“买点”“卖点”“止盈点”“止损点”等投资建议,引导、鼓励、促成客户交易,从而产生更多交易费。至2021年底,被告人宋某、佘某等人向多名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从期货公司处分得手续费返佣400余万元。经查证,其中包含徐先生在内的三名投资人根据宋某、佘某等人提供的期货投资咨询建议进行交易并支付手续费,宋某、佘某从三人交纳的手续费中非法获利2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佘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

十二、 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5月,苏某某、林某某成立包装制品公司。为牟取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两人采购正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租赁了4处生产、仓储场所,陆续雇佣7名小工,从事扫描、美化修图、排版、印刷、装订、客服、发货及售后等工作,共制作《来电》《群星》等130余种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经重新扫描、排版、印刷后,在电商平台上售卖。截至案发,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未销售盒装剧本97种,共计46760盒,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

2023年1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苏某某、林某某等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苏某某、林某某系主犯,7名小工系从犯。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某、林某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盗版作品,侵权产品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综合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坦白、预缴部分罚金等情节,对9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十三、全国首例二审企业合规整改后免于刑事处罚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邢某某在企业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在与某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和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以票面金额6%至7%向他人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以某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和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为自己实际控制的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全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及金额1234902.31元,税额172097.69元,价税合计1407000元。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邢某某上诉。审理过程中,邢某某提出企业合规改革申请。芜湖中院认为邢某某作为涉案小型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为解决企业进项票不足问题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涉案企业符合合规整改条件,对本案开展企业刑事合规改革。2023年4月27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裁判结果。芜湖中院认为通过合规改革,受损法益得到修复,有效防止该企业再次发生类案犯罪法律风险,结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对邢某某予以从宽处罚,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十四、沈德咏受贿案

1995年至2022年3月,沈德咏利用担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个人和单位在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有关个人和单位给予的现金、黄金制品、车辆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56万余元。2022年9月28日,沈德咏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沈德咏作出逮捕决定,2022年12月27日提起公诉。2023年8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沈德咏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沈德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沈德咏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十五、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许国俊贪污案

许国俊,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1993年至2000年,被告人许国俊利用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办公室主任、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便利,伙同许超凡、余振东等人,采用办理虚假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占用公司正常还贷资金或直接转款等手段贪污公款合计人民币40亿余元。案发后,于2001年外逃美国。2021年11月,在相关部门不懈努力下,外逃20年之久的许国俊被强制遣返回国。至此,涉案资金高达40亿元,被称为“新中国最大银行资金盗窃案”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三名主犯,全部归案。2023年5月17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许国俊贪污、挪用公款一案。除了三名主犯的归案,中国执法部门通过执法合作、国际民事诉讼等方式,还成功从境内外追回赃款20多亿元人民币,最大限度挽回了经济损失。

十六、剑南春董事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案

2001年1月4日,被告人乔天明经绵竹市人民政府任命为剑南春集团董事长。2003年剑南春集团改制,被告人乔天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8万元。改制期间,被告人乔天明伙同他人,通过伪造财务资料等方式隐匿国有资产2.64亿元归改制后的剑南春集团所有。该案被起诉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山市中院认为,被告人乔天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国有公司剑南春集团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转为改制后的剑南春集团所有,乔天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2023年3月24日,乐山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乔天明行贿、私分国有资产案,对被告人乔天明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私分的国有资产及其相应收益予以追缴,返还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政府。

十七、段琪桂职务侵占再审改判无罪案

1994年5月,被告人段琪桂受中山中旅(集团)公司委托担任其全资下属银华公司与上海市卢湾区市政建设公司合作投资设立的华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5年1月6日,银华公司无力继续开发涉案项目,与段琪桂签订协议,约定将银华公司在华兴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段琪桂开办的澳门泰琪公司,澳门泰琪公司全额支付银华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股权转让金共计600万美元;将华兴公司更名为上海泰琪公司。由于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未达成,协议签订后,涉案股权未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但银华公司未再派员参与管理和继续投资。段琪桂在上海先后设立多家企业为建设涉案项目进行融资,并陆续向银华公司付款1600万元人民币。至1997年上半年,涉案项目已达转让条件。1997年9月,段琪桂根据银华公司原董事长刘桂稀的授权,代其签署相关文件,将上海泰琪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段琪桂开办的公司名下。

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段琪桂死缓,追缴违法所得;二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改判段琪桂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缴违法所得。段琪桂提出申诉,并提交1995年1月6日其与银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认为,1995年1月6日股权转让协议客观真实,能够证实银华公司已将涉案项目股权转让给段琪桂开办的公司。段琪桂处分涉案项目,既不属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也不是非法侵占公司资产,而是依法行使股东权的行为。2023年3月31日,法院宣告段琪桂无罪。

十八、  “绝命毒师”张正波案

2005年起,张正波和大学同学杨朝辉设立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包括“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4-甲基乙卡西酮”等,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2014年11月25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查获该公司包裹内的“4号”产品,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时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张正波及其他三人被捕。2017年3月,张正波等四人被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中,张正波被判无期徒刑。2018年4月,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9年6月,武汉中院作出重审判决,罪名不变,张正波的刑期变为有期徒刑15年。2023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摘掉了四人的“毒贩”帽子,改判为非法经营罪,张正波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1年。湖北省高院在判决书中明确: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精神药品并不当然等同于毒品。

十九、 “铁马冰河”非法经营案

胡某某(微信名为“铁马冰河”)为治疗女儿的先天性癫痫病,通过从境外邮购方式购买药品喜保宁,期间多次帮助有相同病情的多名患儿家长代购氯巴占、喜保宁、雷帕霉素等药品,并加价销售。根据我国药品管理规定,未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许可,氯巴占、喜保宁、雷帕霉素三种药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其中氯巴占还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其成分中含有海洛因,在国内药品市场不允许私自买卖。2021年11月12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18日,河南省中牟县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涉案氯巴占的属性应认定为药品,被告人胡某某出于治疗疾病的目的从境外邮购氯巴占等并销售的行为不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但其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客观上扰乱了药品市场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纵观本案事实情节,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其买卖的药品用于治疗癫痫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2023年3月31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十、 减肥食品使用非法添加剂案

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后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曾某维购买搅拌机、压片机等生产设备以及西布曲明、荷叶粉、麦芽糊精、胶囊壳等原料,伙同他人自行生产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压片糖果等减肥产品,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生产、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维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曾某维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维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十一、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系全国首例运用“公益诉讼技术官+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审结的涉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22年3月,袁某刚雇佣晋某俊,未经许可在某海域向非法采砂船过驳运输海砂6790.5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93849元。经评估,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5817.90元。因该案无法对海域生态进行原地修复,福建省云霄县检察院聘请公益诉讼技术官,对鉴定意见中的修复方案的时效性、经济性、可行性和费用进行论证,认为补植红树林替代修复更具经济性和可执行性。针对补植红树林的特殊性,云霄县检察院委托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补植建议,相关补植方案费用合计135000元。在其后的庭审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袁某刚、晋某俊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红树林补植方案,云霄法院聘请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经云霄县法院主持调解,云霄检察院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袁某刚、晋某俊共同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5000元,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补植红树林,并在技术调查官的建议下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种植红树林的合同,经技术调查官论证,该补植方案预计未来三年内可增加38吨蓝碳碳汇量。最终,云霄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袁某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晋某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十二、盗割2600年“古楠木王”案

贵州省剑河县南哨镇南哨村“白岩屋脚”山场有一株树龄2600年的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在当地被称为“古楠木王”。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陆某州等人为获取经济利益,相互邀约盗割楠木板料出售,利用夜晚作案,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0余株,非法交易楠木板200余块,蓄积达2.2893立方米,累计获利414700元。犯罪行为导致7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死亡,2600年树龄“古楠木王”树兜遭“割块”。陆某州将盗取楠木树块,分别出售给被告人罗某正等人,并经多次转手,形成了跨省盗、运、购、销的犯罪链条。2023年2月27日,贵州省雷山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4月12日,雷山县法院“双碳”巡回法庭在剑河县城公开宣判,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陆某州等11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行为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损失,判令被告承担七重处罚(刑罚+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救治费用+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费+惩罚性赔偿金+评估、鉴定、修复设计费),并责令11名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与4名附带民事涉案人员以认购98万余元碳汇方式对致死楠木承担替代性修复,对“古楠木王”缴纳救治修复费29389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和专家评估鉴定费。

二十三、真假“牛大江”案

2023年5月,牛大江前往派出所调取档案,发现存在有盗窃的犯罪记录,遂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犯罪记录上载明:2007年7月5日,被告人“牛大江”因盗窃罪被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经鉴定,2007年的法律文书上“牛大江”指印系同村村民牛某某所留,而非牛大江。2023年8月15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嘉定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原审被告人“牛大江”盗窃一案的主体身份认定错误问题予以纠正。同年9月14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定原刑事判决被告人身份有误,将被告人更正为牛某某。10月9日,区检察院组织召开简易听证会,并将上述裁定书交到牛大江手中,同时将该裁定书同步送至公安机关更正信息。

二十四、全国首例“禁酒令”案

2023年2月24日,广西省柳州市柳城县邓某某酒后在凤山镇某“电商服务站”旁遇到邓乙,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邓某某捡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先后击打邓乙的头部、胸部以及肩膀,造成邓乙受伤。经鉴定,邓乙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但考虑到邓某某系贪杯酒后伤人,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据此,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禁止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二十五、骗取拍卖许可倒卖文物案

2021年,李某某为将自己持有的来路不明的青铜器拍卖变现,以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掩护,按照有关青铜器著录中所记载的相同器形青铜器上的铭文、族徽,指使被告人胡某将上述铭文、族徽錾刻到涉案青铜器上,将来路不明的青铜器伪造成符合法律规定有传承的青铜器,后以伪造的海外购买记录发票到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骗取拍卖许可,意图以拍卖的方式倒卖文物。经鉴定,涉案文物属于西周文物,为三级文物。2022年3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后于7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判处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文物修复费用、鉴定费用等民事责任。10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胡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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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敏
审校:罗鸿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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