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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分析丨近些年来知识产权法的三法修订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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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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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三法修订”是知识产权法学中绕不开的学术热点,任何一处修订,都可能成为保研考研的考题。本文对《商标法》四修、《专利法》四修、《著作权法》三修进行了规范梳理和学术拓展,并对重点考点予以标示和分级。有志于知产专业的学子,可以深入阅读。


一、2019年《商标法》四修的主要修改


(一)新增“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条款

1. 【第4条】在申请阶段予以驳回。

2. 【第33条】在初步审定公告阶段,任何人有权据此提出异议。

3. 【第44条】即使已经注册成功,也会面临被宣告无效。

4. 【第19条】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5. 【第68条】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提高了侵犯商标权的赔偿限额

【第63条】侵犯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数额由1-3倍提高至1-5倍,法定赔偿上限由300万提高至500万。


(三)新增“对侵权产品及其制造工具等的处理”条款

1. 【第63条】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2. 【第63条】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四)新增“规制商标恶意诉讼”条款

【第68条】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二、2020年《专利法》第四次修订


背景

1.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

2. 随着形势发展,我国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专利法来加以解决,例如跨区域侵权等现象增多、滥用专利现象时有发生等。

3. 为了与国际形势相适应,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简称中美经贸协议)等,需要进一步修改专利法。

内容

一、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加大侵权损害赔偿

1. 调整侵权损害赔偿基础计算方法适用顺序

为了避免增加司法实践的负担,新专利法取消了权利人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获利的适用顺序: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有利于其自身权利保护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2. 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了显示我国大幅度提高侵权成本,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同时与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改相协调,新专利法增加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的基础上,按15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3. 提高法定赔偿数额

由于侵权赔偿数额往往难以计算,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法定赔偿。新专利法将法定赔偿的数额幅度改为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 新增文书提供令(举证妨碍)制度

为了解决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减轻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新专利法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二)完善诉前保全制度

诉前保全是TRIPs规定的义务。新专利法对于保全措施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具体规定如下:

1.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2.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三)完善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执法包括两方面:①查处假冒专利案件;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于这两种执法权,新专利法作了以下调整:

1. 调整执法机构

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主要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其下的综合执法大队)查处较为简单的假冒专利案件;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较为复杂的专利侵权纠纷。

2. 调整执法层级

跨区域的专利侵权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于跨省又尚不构成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可以由相关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之间协调处理权限,或者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协调或者指定由哪个省处理。

3. 调整执法措施

新专利法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与认定侵权相适应的必要职权,即询问调查权、现场检查权、产品检查权,但没有赋予其查阅、复制权和查封、扣押权。

(四)新增诚实信用原则

实践中,在申请专利、实用专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诚信问题,例如编造技术方案骗取授权、故意将他人使用的现有技术注册为专利等。对此,新专利法增加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五)新增发明专利审查迟延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专利权的期限是从专利申请日算起的,包含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权的期间。如果审查、授权耗费太多时间,专利权实际享受的保护期会缩短。2020年签署的中美经贸协定也对专利有效期的延长提出了要求。

为此,新专利法新增了对发明专利审查迟延的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迟延除外。

(六)新增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迟延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药品涉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上市需要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批,审批时间往往很长。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就是对原研药上市审批周期过长导致专利权期限“损失”给予相应补偿的制度。新专利法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七)新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1. 确认法院的审理资格

新专利法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

2. 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审评审批程序提供法律依据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3. 延续专利权保护的“双轨制”

长期以来,我国对专利权采取司法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专利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一样,也有能力对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做出判断。

新专利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4. 仅作原则规定,具体衔接办法空置

对于涉及专利的法律问题,专利法只作原则规定,具体程序性规定有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细化。

新专利法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二、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一)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新专利法对关于产权激励的规定作为倡导性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同时,新专利法明确了,单位有权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评价】:

1. 优点:专利法的此次修改增设了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及鼓励被授权单位实行产权激励,以促进单位将创新成果予以产业化的实践拓展,顺应了国家“健全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的时代要求。

2. 不足:但此次修法并未回应职务发明制度的本质问题,即市场转型背景下的权利归属配置。在鼓励创新和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公共政策背景下,仅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纳入意思自治范畴的制度设计并不能适应职务发明创新模式的变化。单纯增设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只是促进发明创造在流转过程中的利用率,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发明创造的原始归属,实现职务发明创造的产权明晰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

专利信息资源开放不充分,高质量的专利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滞后,是专利转化率低的原因之一。及时发布、传播和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对提高创新起点、减少重复研发、避免他人侵权、促进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新专利法进一步明确了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三)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超级重点】

发明创造成果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是专利转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英国等国家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开放许可制度:权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自愿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明确许可使用费,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在专利开放许可期间内任何人可以按照该专利开放许可的条件实施专利技术。

新专利法对于专利开放许可的规定有如下几个要点:

1. 新专利法特别明确,开放许可由专利权人自愿作出,方式是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

2. 新专利法增加了有关激励措施的规定,明确了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区别于“开放许可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3. 新专利法规定,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同时,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

三、完善专利授权制度【重点】

(一)完善外观设计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近年来,我国外观设计申请量大幅提升,加强外观设计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为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新专利法从以下方面完善了外观设计制度:

1. 明确给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新专利法在外观设计的定义中增加“整体或者局部的”表述,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予以专利保护。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符合企业需求,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我国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2. 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

为了给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创造条件,满足企业向境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需求,新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延长为15年。

3. 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

新专利法增加了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有利于申请人降低申请成本进一步完善设计、调整保护范围。

 

【评价】:

1. 优点:本次修法使外观设计、发明、实用新型在本国优先权制度上形成统一性,以此优化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同时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客体范畴内,有利于与世界专利制度接轨,且有利于鼓励设计人积极从事外观设计专利创新。

2. 不足:然而,对于产品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标准、侵权判定标准、相似性判断主体等方面仍亟待相关行政法规予以明确和细化。

(二)新增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和创新主体出于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公开了一些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发明创造,对抗击疫情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使这种为社会公益作出贡献的公开行为得到专利的保护,新专利法增加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

 

【评价】:该立法设计是对新冠肺炎疫情所引发的社会现象作出的回应,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互相让位及平衡。国家为积极应对疫情防控等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促进相关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运用,解决社会公众健康问题,特此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

(三)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新专利法增加规定: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除按照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要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外,也可以主动出具该报告;同时规定,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评价】:规定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促使其对自身的权利状态有更清晰的认识,减少其就无效的专利权盲目开展维权活动。规定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利于其充分评估侵权风险,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二者结合起来,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形成合理预期,促进纠纷解决,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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