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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骑行小孩被碾压身亡案,应该看看上海怎么判的

秀才读史论公道 2024年09月07日 09:4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刘豫州 Author 刘豫州

聊一个争议很大的案子。
8月11日,河北保定容城县一条道路上,一辆汽车正常行驶,对向道路上一群人骑行而来,突然其中一个11岁小男孩摔到对向车道,汽车躲避不及,小男孩被碾压身亡。

最新的消息是,司机姜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院批捕。
9月3日,姜某某的妻子微博发文,自己身患白血病,全家靠丈夫打工养活,丈夫遭受飞来横祸,还被批捕,全家都无法接受。

看了司机老婆的发声,说得非常克制和客观。

她说11岁的小孩凭啥能骑自行车,而且是其他骑友别到他,使得孩子摔倒的。她说骑友还打了自己丈夫,逼迫自己丈夫下跪。

本就是无妄之灾,现在不放人,什么也不说。关键是小孩一家也联系不上,不愿和解。

这个事情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刚好上海有个类似的案件,迎来了宣判,可以作为借鉴。
周某闯红灯过马路,碰撞到骑行电动车的林某致其摔倒,进而被刘某驾驶的轿车碾压。周某见状逃离现场,林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定:

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

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

刘某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我觉得这个案例判得好,有理有据,清晰明了,谁的责任谁付,不冤枉任何无辜的人。

回到河北这个案子,案件的焦点是,到底是交通事故,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有人说这个道路是未验收路段,司机本就不应该出现在这里,所以定过失致人死亡。

但据当地人说,这条道路标识已经画好,设施已经符合通车条件了,只是没验收,附近的居民已经走了两年。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法律精神,男女没有领证,但如同夫妻一般住在一起生活,这叫事实婚姻;野猫没有抱回家,但是经常在小区定点喂,这叫事实喂养;

同理,虽然名义上没通车,但是已经车来车往几年了,这也应该认定为事实通车。

在事实通车的道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就是交通事故,要先区分责任,再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个案子明明是交通事故,却按照过失致人死亡定性,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个事故里面能否认定司机主责,司机是否存在违章情况。

如果明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却反而以更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那肯定违背了我国目前的司法指导精神。

如果司机最后被判刑+赔钱,我觉得就掩盖了其他人的责任。

1、男孩今年11岁,按规定小于12周岁是不能骑车上路的,监护人责任。

2、男孩自行车速度37km/h,超速违法,监护人责任。

3、骑行团队占了一整个机动车道,骑行团组织者及监护人责任。

4、男孩被其他车辆别倒摔向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司机避让不及,但司机未超速未压线,哪来的过失?

5、出事后骑行者殴打司机,逼司机下跪,骑行者责任。

6、男孩父亲是一个小网红,此前有网友多次提醒他不要带着小孩在机动车道行车,被其无视或反呛。

再往深了说,道路管理方也有责任,还没有正式通车,不制止通行,也不提醒,管理不善是悲剧发生原因之一。

以上各方的责任,都因为司机被逮捕而被掩盖了。

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在近乎意外事故的情况下,司机没能取保。

作为家里的经济支柱,家里还有白血病人,司机竟然没能取保,很不可思议。

最后,希望河北这个案子,真的能借鉴下上海的判决。

先要对各方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归责,然后确定是不是交通肇事罪。

不能因为按交通肇事罪追究不了责任,就换个更严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去追究责任。

这是非常荒谬的。

在一个交通事故中,我们应该秉承这样的精神——

不要觉得行人、非机动车就是弱势群体,机动车就应该主责或全责;

不要觉得机动车有保险,就一定要给机动车安排点赔偿责任,让保险公司出点钱赔给受害者。

不管是行人、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该承担责任就承担责任,而不是为了赔偿而赔偿,或者“我弱我有理”。

这才是法治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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