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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 于素雅:英国树篱遗产保护的法律与政策研究

张敏 于素雅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1-05-20

张   敏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于素雅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树篱是英国乡村中重要的自然和文化遗产。20世纪60年代以后,为了应对现代农业造成的树篱显著减少的问题,英国通过乡村法、树篱奖励计划、树篱条例等一系列法律与政策,从视觉美感、历史价值、生态价值等多角度,不断完善对树篱的保护。英国在树篱保护法律与政策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为我国农业遗产中林木保护问题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英国乡村法  树篱条例  农业遗产  林木保护  法律措施


一、英国树篱的自然与文化遗产价值


树篱是英国乡村中最具代表性的景观。从空中俯瞰,英国田园诗般的乡村风光被树篱分割开来,其间穿插着形状各异的树林和灌木。如果给英国进行定义并描绘出细节,那么树篱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元素。与此同时,树篱又是英国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了英国文明的发展历程。树木的寿命很长,是我们周围最年长的邻居。树篱中存储着它周围发生了什么的信息以及它的种类、形状、分支等情况,向人们诉说着几个世纪的历史变迁。
从自然史角度来看,英国的林木历史大约开始于一万多年前,最初主要由桦树、杨树、松树、榛树等树种构成。树篱的出现与人类活动有关,但树篱也有自己的自然史。树篱种植之初,通常是由单一树种构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树篱之中可以获得更多的其他物种,并逐渐发展出由灌木、蕨类植物、苔藓、真菌,以及鸟类、昆虫等组成的复杂动植物群落,树篱越老,到达这里的物种就越多。因此,树篱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当地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的发展历史,是英国自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60——70年代,为了深入探索树篱的自然遗产价值,英国历史学家霍珀(Hooper)等人就树篱物种与树篱年龄之间关系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深入而细致的研究。经过长期观察与探索,他最终发现树篱的年龄与树篱中所含物种数量之间存在特定的线性关系,并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出来:树篱年龄=(110×物种数量)+30年。其中的物种数量,指的是木本植物的数量,而非树篱中所有物种的数量。霍珀的这个公式可以大体上提供测量树篱年龄的简单方法。霍珀的树篱公式提出后,得到了部分学者支持,但同时也受到了较多批评。显然,年龄只是影响树篱中物种数量的原因之一,土壤、气候、地形等其他因素,也都会对树篱中物种数量产生一定影响。此外,也不能排除有些树篱在种植之初便拥有多个树篱物种。因此,仅通过物种数量来判断树篱的年龄,显然会有些片面。尽管霍珀的树篱公式并不完美,但它却开创了英国学者对树篱进行科学研究的先河,激发了更多英国科学家开展有关树篱与物种关系的研究。比如,1990年,英国科学家斯蒂芬·霍华德·琼斯(Stephen Howard Jones)研究了约克郡和牛津郡的180个树篱,共记录了172种植物.2009年,英国科学家罗布·沃尔顿(RobWolton)发表了一篇题目为《与树篱相关的优先物种》的报告,列出了130种与树篱相关的重要物种,并指出树篱的消失将会危及这些物种的生存等。经过长期不懈努力,英国学者最终在霍珀树篱公式基础上,综合考虑树篱物种是否仅在当地出现、某个物种的丰富性情况等因素,发展出一套更为完备的树篱生态特征评价技术体系——“树篱生态描述分级与评估体系”(Hedgerow Ecological Description Gradingand Evaluation System)。如今,这套体系已经成为英国进行树篱自然遗产价值评估的重要方法。从文化角度来看,英国乡村中的树篱是由自然与人类共同塑造而成。树篱是特定地区木本植物物种及其固有的生态特征,与当地社会规范、技术和文化的独特结合。它见证了英国几个世纪的农业生产系统、土地使用方式及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反映了英国乡村社会、经济、农业技术进步的发展进程。因此,树篱又是英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史前英国,古老森林被生活在这里的人们开垦为农田与牧场,树篱描绘出了当时英国的林地轮廓与田野边界。考古证据显示,最迟至罗马人时期,树篱便已经出现在英国乡村。那时,树篱可能主要被用来标志领土范围,或将牲畜分开,当然也可能是作为一种防御手段。中世纪时期,英国乡村中的公地敞田系统创建了开阔的田野,使得树篱、围墙等边界不再那么重要,但树篱作为牲畜围栏的功能被保留下来。盎格鲁——萨克逊时期,树篱已成为英国乡村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景观。公元688年到726年间,英王威塞克斯颁布的76条法律中,就有两条提到了树篱。这说明树篱在当时英国乡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13世纪以后,英国自给自足的庄园制逐步瓦解。人们开始用树篱、石墙等圈占公地,将其变为自己的私人牧场,英国乡村的敞田景观逐渐被以树篱为代表的圈地景观取代。树篱的出现意味着一个新的农业生产方式正在形成。英国开始从集体的、自给自足的农耕方式向商品化的畜牧业转变。在这过程中大量农民被抛向了社会,生活陷入困境,从而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不公现象。圈地运动也因此被《乌托邦》的作者托马斯·莫尔,形容为“羊吃人”的运动。1489年和1516年,都铎政府曾两度颁布反圈地法令,但圈地现象仍不可遏制。到了18世纪,随着圈地运动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英国人使用树篱圈占公地,使其变成私人牧场,英国乡村传统风貌因此发生了显著变化。有研究表明,仅1750年至1850年期间,英国便种植了大约321800公里的植物篱。这一时期也正好是英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关键阶段,对英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到了19世纪末,英国乡村的公地已经消失殆尽,树篱也随之成为英国乡村中的一种最具代表性景观。由此可见,不论是从自然还是文化的角度来看,树篱都是英国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展现了生活在其周围的人们与乡村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树篱的丧失不仅会改变英国乡村景观的基本风貌,还将影响到英国人的历史记忆以及国家认同感。然而,长期以来,英国乡村树篱保护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直到20世纪60年代,英国现代集约化农业生产模式导致树篱遭受大量清除之后,树篱保护问题才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英国树篱遗产保护法律与政策的发展历史


1947年农业法之后,英国农业步入了以效率为核心的“生产主义”时代。随着现代农业机械的广泛运用、工厂化养殖的迅速发展,以及单一化种植模式的大范围推广,一种全新的耕作方式在英国乡村迅速形成,树篱在乡村中的作用也随之发生了显著变化。散养牲畜的减少和铁丝网的普及,使得农场中不再需要树篱作为牲畜围栏。以往作为田地边界的树篱,现在却因为将土地分割成大小不等的区域,严重阻碍了现代化农业机械的使用。
于是,人们开始将树篱视为是多余之物,并对之进行大规模清除。1956年,为了鼓励农民清除树篱,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英国甚至通过乡村法授权政府对清除树篱的行为给予财政补贴。到了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乡村中经过几百年发展形成的树篱景观,已经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有研究显示,在1946年至1970年期间,英格兰和威尔士每年大约7,245公里的树篱被毁。人们开始惊讶于乡村中常见景观的消失,树篱开始成为英国人讨论的焦点。1968年,为了回应国内有关树篱保护的呼声,英国通过乡村法授权设立“乡村委员会”与乡村公园,将景观的保护范围从国家公园,扩展到更广阔的乡村,用以保护和提升乡村自然美景,满足普通民众在乡村中休闲娱乐的需求。由于树篱是英国乡村中最具典型性的景观特征,并被视为是英国乡村景观的灵魂,因而成为英国乡村委员会与乡村公园管理的主要对象。不过,1968年乡村法保护的是树篱的视觉美感价值,并不涉及树篱的自然与文化遗产价值。在当时的英国,树篱的遗产价值主要是通过“特殊科学价值地点”和“自然保护区”制度进行保护。作为林地遗迹的树篱,与拥有特殊物种或种群的树篱,可以通过这两个制度获得保护。非经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清除那些被列入保护范围的树篱。不过,由于“特殊科学价值地点”和“自然保护区”,往往位于人迹罕至的偏远地区,因此普通乡村中的树篱一般很难受到这两个制度的保护。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现代化农业生产模式的不断推进,英国乡村传统景观变得更加支离破碎,农业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1940年到1973年间,英国乡村古老林地的一半、荒地与池塘的近四分之三,以及几乎所有花草繁茂的草地,都消失殆尽。英国乡村中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大幅减少,树篱几乎成了乡村野生动植物仅存的栖息地。保护树篱开始成为维护乡村生态系统的关键,并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联系在一起。1986年农业法的通过,标志着英国农业从以效率为核心的“生产主义”范式,向环境、历史、景观等多元价值的“后生产主义”范式转变。1986年农业法第18条授权设立“环境敏感区”制度,目的是确保英国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具有全国重要性的乡村自然美景、野生动植物物种、历史建筑和古迹的保护。树篱的历史特征价值、树篱中的物种类型与数量,以及树篱的维护等问题,都直接影响着“环境敏感区”划定与管理。因此,树篱成为“环境敏感区”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尽管如此,“环境敏感区”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阻止英国乡村树篱消失的步伐。2001年,“英国自然”(English Nature)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1984年至1990年间,由于疏于管理和直接清除等因素的综合作用,英国树篱的净损失超过了20%。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敏感区”制度不仅总体保护面积相对较小,而且由于将保护范围限制在某些指定区域,容易造成栖息地碎片化现象,因而影响了保护效果。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新兴的景观生态学知识被广泛运用到农业环境保护问题上,成为解决现代农业环境危机的新方法。英国科学家开始考虑通过设计景观廊道等方式,将原先分散的栖息地连接成更大面积的栖息地,以便克服局部保护模式的不足。1991年,为了应对欧共体农业环境政策改革的要求,英国开始试点新的农业环境政策,景观生态学方法被正式运用于其中。从景观生态学角度来看,树篱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仅是鸟类等多种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而且可以为它们的迁徙提供廊道。正是由于这些优点,树篱成为英国新农业环境政策管理的重要内容。1994年,英国专门通过“树篱奖励计划”,与农民签订为期十年的协定,鼓励他们保护、改善、恢复和重建英格兰乡村的树篱,从而实现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与相互连接。不过“树篱奖励计划”只适用于对“旧树篱”的恢复与管理,并不鼓励与保护“新种植”的树篱,这样就大大限制了其环境保护范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树篱的保护,1995年英国通过环境法授权英国政府制定有关树篱保护的规则,树篱保护问题被正式提升到法律层面。1997年,在环境法的授权之下,英国政府通过了专门的树篱条例,对“重要树篱”的保护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1997年树篱条例规定,判断一个树篱是否重要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考古与历史价值,比如:至少标志着一个1850年前的历史教区或乡镇边界,或边界的一部分;融合了某些考古学特征,可以记录一个遗址与纪念碑的相关日期;为1600年以前的土地边界标志,可以确定有关遗址和纪念碑的文件中记录的庄园日期等。二是野生动植物与景观价值,比如:其中包含野生生命与乡村法中列明的受保护鸟类、植物及其他动物;包含有濒危、灭绝、珍稀物种;至少包含7个林地物种等。在此基础上,1997年树篱条例又对重要树篱的管理进行了规范。按照该条例规定,如果想移走重要树篱,那么必须向当地城乡规划部门提交“树篱移走通知”,并列出移走树篱的详细计划。如果城乡规划部门不同意这一计划,那么应当在42天内发出“树篱保留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在42天内没有收到“树篱保留通知书”,那么可以在2年内按照“树篱移走通知”中的计划移走树篱。1997年的树篱条例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树篱的遗产价值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在这其中,树篱已经不仅是一种起到美化与休闲作用的资源,而是被视为一个满足特定考古、历史、景观和野生动物保护标准的复合体。英国人对树篱遗产价值的认识日趋丰富。然而,遗憾的是,1997年树篱条例仅保护少量重要树篱,占英国乡村树篱总量绝大多数的非重要树篱,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21世纪以来,为了弥补上述不足,英国通过一系列农业环境政策改革,进一步扩展了树篱的保护范围,并将乡村中更多符合一定标准的非重要树篱纳入保护范围。如今,可以获得英国农业环境政策保护的树篱包括以下几种:1.长度超过20米;2.如果树篱长度不到20米长,但两端都有另一个树篱的树篱。3.位于农业或林业用地之中或旁边的树篱,以及位于或邻近用于饲养马、矮种马或驴的土地上等地区的树篱,也可以获得保护。与此同时,英国新农业环境政策又对树篱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凡是参加相关环境保护计划的农民,都应考虑到树篱管理对传粉昆虫的蜜源、文化古迹特征、鸟类等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与庇护所等问题,可能造成的影响;此外,还不得修剪协议土地中,或与协议土地相联的土地中50%以上的树篱;不得在树篱中心2米以内的土地上施用化肥或农药;除了特殊情况外,不得在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修剪树篱等。经过长期努力,英国树篱遗产保护的法律与政策逐渐走向完善,保护效果也有了明显提升。据2009年“自然英格兰”的报告显示,英国约有163,712公里的树篱得到了积极管理,受到保护的树篱占英国树篱总量的41%。由此可见,英国树篱保护范围已经大为扩展,越来越多的树篱得到了有效保护。

三、英国树篱遗产保护法律与政策发展历史的评价


遗产与景观是两个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今天,这两个概念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领域。深入理解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对我们制定合理的农业环境和乡村振兴的法律与政策意义重大。树篱是英国最为重要的乡村景观特征,同时又是英国的重要遗产。英国树篱遗产保护法律与政策的发展历史,为我们深入理解景观与遗产两个概念之间的密切关系提供了一个有利机会。
英国林木景观保护开始于19世纪下半叶的公地与绿色空间运动,目的是保护公地及其中自然美景以供民众的休闲娱乐之用。林木景观保护成为这项运动的重要内容,比如对白金汉郡山毛榉,以及英国标志性景观爱平森林的保护等,都是当时该运动中最具代表性的活动。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景观属于审美的范畴,因此以人类为尺度的审美标准,成为判断林木景观是否需要保护的关键所在。这一观念后来对英国树篱保护产生了较大影响。19世纪末以后,在海外殖民、工业化、科技变革及城市扩张等因素影响下,英国传统风貌发生了显著变化,极大促使了英国对纪念碑、遗址、自然及景观的保护。1895年,英国成立了遗产保护的国家信托,景观开始被接受为一种共同遗产。遗产与景观之间因此有了交集。然而,由于英国国家信托早期的工作重点是保护历史建筑,对其他遗产尤其是自然遗产并不热衷。因此,从一开始,树篱便被排除在英国主流遗产保护制度之外,并被归类到以视觉美感为核心的景观保护领域。20世纪70—80年代,现代农业的发展给英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传统农业景观对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传统农业景观中包含着过去人们使用土地的变革、灵活应对方式,以及过去犯的错误与教训。这些景观所呈现出来的生产结构与框架,将继续支持后来农民的行动和工作。如何继承与利用传统农业创造的景观结构,成为英国现代农业发展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景观史学的发展,以及景观生态学的兴起,英国的景观观念被重构。人们开始从“人与地”关系的视角对景观进行重新解读。景观不再被简单地视为是一种审美现象,而是被重新定义为关系实体、人类和非人类元素之间的相互融合与共建。与此同时,遗产观念也开始发生变化,不再仅仅是一种具有历史记忆功能的客体,而是包括了“做”的过程,是未来对过去的继承。景观与遗产观念的重构为二者的融合奠定了基础,人们开始将遗产观念引入景观之中,并将景观理解为一种“活的遗产”。这样,景观与遗产两个原本相互分离的概念便被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传统农业景观的保护利用,以及遗产在当代的活化与传承。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这一新思路被运用到英国树篱保护的政策与法律之中,以解决现代农业引发的环境问题。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不论是“环境敏感区”制度,还是1997年树篱条例,树篱的景观价值与遗产价值都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共同促进法律与政策目标的实现。21世纪以来,英国进一步强化了整体的景观尺度保护的重要作用,并从更广阔的人类生态系统角度,将整个乡村的传统景观视为是一种值得保护的遗产。英国遗产与景观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展。受此影响,英国树篱遗产也开始扩展到更多符合标准的普通树篱,而不再限于“重要树篱”,英国树篱遗产保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尽管如此,英国树篱保护的法律与政策依然不够完美,其中难免存在一些有不足之处。首先,需要妥善处理好景观的短暂性与遗产的永久性之间关系。景观被广泛认为是一种不断发生和变化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日常性或短暂性。然而,遗产却更多注重普遍性与永久性。景观的短暂性需要农民将自己的农业活动与景观的周期变化相融合,并且使自身的活动嵌入乡村自然的节奏之中。这就使得将“景观保护”转换为“遗产保护”变得复杂起来。在农业遗产保护领域,这一问题尤为明显。农业生产具有显著的周期性特点,尤其需要人们根据季节、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四季轮转做出决策。然而,英国有关农业遗产保护的官方讨论,主要关注于永久性和有形的遗产,侧重于保护具有历史文化意义,或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标志性树木,而不是保护田野中不断变化的色彩与纹理,以及乡村物候变化或四季轮转。如何在乡村景观短暂变化的情景下,实现对树篱遗产的保护,成为未来英国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其次,需要在理性方法基础上加强对情感关系的保护。在乡村树篱保护问题上,英国政府过多注重科学家的理性意见,忽视了农民与树篱之间的情感联系。1997年树篱条例便因为设置了一套强烈依赖数学建模方法的“硬性”科学标准而遭到批评。对于农民来说,树篱的重要性不一定是因为它记录了某些历史事件,或其中包含的物种数量,而是树篱与他们之间的情感联系,比如儿时的记忆对树木的关怀等。因此,如何将人与树篱之间情感联系运用到树篱保护的法律与政策之中,成为未来英国制定树篱保护法律与政策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我国自古以农业立国,数千年的农耕历史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农业遗产。这些宝贵的农业遗产,对今天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乡村振兴意义重大。林木在我国农业遗产中占有着重要地位,自古我国便有“耕桑树畜四者备而农道全”的说法。目前,我国“森林、村寨、梯田、水系,四素同构”的哈尼梯田系统,“香榧树—梯田—林下作物”的浙江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游牧、农耕、狩猎和樵采循环复合使用的扎尕那农林牧复合系统等,都向我们展示了林木在农业生产系统中的重要作用。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我国农业遗产中的林木,使其能够继续发挥在农业生产系统中的独特作用,成为我国农业遗产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国重要农业遗产管理办法》《国家森林乡村评价认定办法》等保护性法律与政策,对符合特定标准的农业遗产以及乡村中的林木给予保护,但不论是从规范的效力等级、保护范围,还是从保护标准等角度来看,这些规则都存在明显的不足。为此,我们可以借鉴英国树篱遗产保护法律与政策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制定并完善我国农业遗产系统中有关林木保护的法律与政策,使其能够更好为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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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7卷(西北政法大学文集)。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魏广萍    王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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