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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红投毒案15年后洗冤释放 刑讯逼供难追责?!

李长青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李长青

吴春红辩护律师

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根据原审案件资料,警方侦查了解到,吴春红曾在周岗村经营带锯加工木材生意,因安装电表及用电等问题,与村里电工王战胜产生了矛盾。2004年11月14日早上,王战胜用村里的大喇叭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王战胜口气强硬,并联想到以前与王战胜的矛盾,便产生了投毒报复王战胜之恶念,遂从家中取出存放的毒鼠药带在身上到王战胜家交电费。

 

交完电费后,吴春红趁人不备,溜入王战胜家的厨房内,将鼠药投放到厨房案板上的面瓢内的面粉中。次日早上,王战胜用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两个儿子食用后先后中毒,最终一死一伤。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商丘市中院第四次开庭,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

 

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告诉红星新闻,自2004年入狱以来,吴春红一直拒绝认罪、拒绝减刑,让家人一定要为他申冤。“除了口供之外,并没有物证能证明我父亲投毒。”

 

吴春红提出上诉后,河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吴春红的申诉亦被河南高院驳回。服刑期间,吴春红坚决不认罪,并拒绝减刑。2016年6月3日,他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2018年10月3日,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河南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在案发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发后吴春红曾作过有罪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但经审理,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否认犯罪。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4月1日,“吴春红投毒案”在河南高院开庭进行再审宣判。吴春红改判无罪。

 

来源:澎湃新闻




  采访报道   



方弘:根据原审的案件资料,吴春红具有杀人动机,而且曾经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吴春红后来拒不认罪,一家人长年伸冤。冤在哪?

 

李长青律师:吴春红所有的有罪供述都是来源于侦查阶段,他脱离开侦查员人员控制之后,从来就没有认过罪。

 

吴春红到底冤在哪?

 

他冤就冤在没有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投毒行为不是他所为。至于原审当中所说他的杀人动机,两家之间的矛盾也有多种变化。所有的这些矛盾其实都构不成一个人要去杀人的动机。而且,笔录当中吴春红和被害人一家王战胜一家在最开始的笔录当中,双方都说没有矛盾。特别是被害人一方根本就想不起来跟吴春红有什么矛盾。所以,吴春红的杀人动机也是不成立的。

 

另外,他的有罪供述前后也是矛盾的,有多处是不一样的。在这次判决书里对吴春红的供述部分做了详细论述,他一共做过7次供述。

 

在2004年11月19日第1次讯问的时候,吴春红不供述犯罪。12月13日第7次讯问时,吴春红开始翻供。所以,吴春红并不具有杀人动机,也不存在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这次的判决书当中都有详细的论述。

 

方弘:侦查阶段,吴春红为什么曾供述了犯罪行为?

 

李长青律师:我是2015年介入这个案子,当时我会见吴春红的时候,他就详细和我诉说了他被刑讯逼供的情况。

 

方弘:这个案子确实是一波三折,在2005年到2007年期间,商丘市中院是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是都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了重审,也就是在最后商丘市中院第4次开庭的时候,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吴春红无期徒刑。而事实上认定一个人到底有没有罪应该是有一个比较充分的证据锁链的。原审法院一而再而三定罪又被发回重审的时候,在证据方面应该就存在不充分或者不充足的问题,是吗?

 

李长青律师:对。原审一波三折、四折的情况其实就反映了这个案件证据确实不充分。否则,河南高院怎么会屡次发回重审?这是不可能的。

 

而且,河南高院当时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在2009年原审法院商丘中院给他改判无期徒刑,河南高院做了维持原判的裁定。直到现在,本案的证据并没有发生变化。原审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证据的认定问题,没有达到刑事追溯所需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相反,证据确实不充分,而且很欠缺。

 

就像这次的判决书所认为的,原来定案的证据主要是吴春红的有罪供述部分,没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即便是他的有罪供述也存在前后不一,多出矛盾的情形,所以不能认定。

 

而且,在这次的判决中还特别提到了审讯录像。我们辩护人是没有看到这个审讯录像,也没有拿到。但是法官进行了审查,判决书提到审讯录像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即2004年11月21日讯问吴春红的录像显示的讯问地点不是看守所的提讯室。而且,在录像中吴春红供述时,讯问人员也未作记录,而是拿着一份已经记好的笔录。

 

这些已经说明吴春红的有罪供述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我们辩护人从辩护的角度认为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虽然没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

 

但是,我们有吴春红的陈述,虽然是一面之词,但是这提示了我们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线索。

 

另外,还有旁证。旁证首先是吴春红在原来的阶段的辩护人律师明确提到在会见吴春红的时候,看到他身上有伤。当时,辩护律师还给吴春红做了笔录。这个笔录当时被看守所的管教发现之后就当场撕毁了。这些情况都记载在原来律师的辩护词当中,案卷当中我们都能看得到。

 

同时,因为每个在押人员入所的时候都要体检,会形成一个入所体检表。吴春红入所体检表当中没有填写任何内容,体检表是空白的。这个情况就提示我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

 

我推测首先有可能没有体检,其次体检医生可能发现他满身是伤,如果如实记录不好,如果不如实记录说他没有伤着肯定也不行。所以,就形成了一个空白的,表格。当然,这只是我的一个推测。

 

上述这些线索都提示吴春红的有罪供述是不可靠的。

 

方弘:据媒体报道,商丘中院相关负责人也曾向受害者家属王战胜解释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吴春红供述的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检出毒鼠强,而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他自己的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因此,本案主要证据存在欠缺之处。”在这样一个看似证据并不充分,也没有证据的前后印证情况下,在三次发回重审的情况下,为什么第四次河南省高院没有再坚持发回重审,而是维持了原判。而且在终审判决生效以后,一直到2018年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下发了以后,吴春红才看到了希望,您怎么看?

 

李长青律师:这实际上是一个程序问题。吴春红在服刑之后一直在坚持在申诉,河南监狱也曾经帮他向河南高院递交过申诉书。直到2017年1月份,我们作为申诉的代理律师在郑州的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递交了申诉书,这个时候可能才算正式启动再审程序。河南高院没有再次发回,应当说它是按照二审程序进行的审判,是终审法院,为了不使当事人更长时间被冤枉羁押在监狱。我认为,不发回重审直接查清事实,改判的做法是正确的。

 

方弘:其实作为一个终审的案件,想启动再审是非常难的。您觉得这个案件最高法院为什么会启动再审?

 

李长青律师:我认为可能是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案件本身就有问题。在证据方面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是这个案件当中存在的硬伤。

 

第二、制度方面的因素。我认为制度方面还是有所改进,更加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对于案件的审查可能更加严格,跟这个因素有关。

 

方弘:就在4月1号,吴春红是真正得以昭雪,据说他也是泣不成声,被羁押了15年5611天。我们也特别关注的对他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刑讯逼供的责任现在还可以追究吗?

 

李长青律师:如果有线索是可以追究的。当事人也可以去控告。因为,吴春红最清楚是谁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他本人是可以提的。

 

方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追究当年刑讯逼供者的责任,还是会存在一定难度?

 

李长青律师:会有难度。我在2018年平反的廖海军杀人案中,那个案件中存在非常明确的指向刑讯逼供的证据,即一个被告人在被拘留第二天就被紧急送到医院住院有30多天。这有客观的病历进行记载,包括他的伤情是什么样。但是,这个案子就缺乏这方面的证据。

 

方弘:作为辩护律师,您介入这个案子应该有大概5年的时间了,那么现在这个案件终于是有了一个结果,我相信您还是有很多感慨的。

 

李长青律师:首先,对当事人的影响来说,我计算从他2004年11月20日被拘留到昨天释放,他整个被羁押的天数是5611天。想想我们人的一生总共才有3万天,他有1/6的时间都在高墙内度过,而且他当时被拘留的时候才34岁,今年出来就50岁了。

 

整个人的一生当中最容易出成果、最有力量的阶段就消耗了,这是一种很大的人生损失。对于社会和家庭来讲,也是损失。他的家庭少了顶梁柱,社会少了一个很好的劳动力。

 

我其实也想对被害人家属说几句话,他们的家庭在2004年也遭遇了巨大的不幸,一个孩子死亡,一个孩子受伤,这是非常痛心的事情。他们当然也希望能够探寻到案件的真相,这是我们都能理解的。但是,这个事情是谁干的就要让谁来承担。不是吴春红干的,就不能冤枉无辜的人。

 

被害人家属能不能理解这次法院的判决?我是有担心的。我希望不仅仅吴春红在法律上被判决无罪,我也希望两家能够消除误解,化解仇恨,恢复正常的关系。因为,大家都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以后还要相处。



  结语   


的确,命案需要侦破甚至是必须要破。但是,尽管在破案率的要求,也下不能以冤枉好人为代价。有研究表明,刑事上的冤假错案,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番五次发文重申严禁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还是屡禁不止。

 

法院原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只看口供,不重视其他的证据的审理使得刑讯逼供得以生存。冤案的昭雪并坚决杜绝冤案的发生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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