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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中坠楼事件启示:事主到底有没有权查看复制监控视频?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终于,49中坠楼事件,终于迎来了林同学最后经历的事发现场监控。今天(5月13日),在林同学离开人世的4天后,央视以监控视频为证的方式,还原了其的最后行动轨迹。

监控画面前,此前的林同学被人推下楼、遭受欺凌等传言,不攻自破,警方此前坠楼身亡的结论,是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的。监控视频曝光,也再次见证明了,真相才是谣言的最好“粉碎器”,过程的公开透明才是结论免受质疑的最有力支持。



事件发生后,公开林同学最后行动轨迹的监控视频,一直是民众的呼吁,其中某一片段的缺失,甚至是某个摄像头坏了,至今还在引发热议。期间,有一种声音和观点认为,学校内的摄像头拍摄的内容,涉及了个人隐私,不能向公众公开。央视此番公开了该视频,也证明了,以上的这种声音和观点,纯属无稽之谈。

2020年10月发布的文章显示,“IHS 的研究指出,到了2021年后,全世界将有超过10亿支(目前为7.7亿支)监控摄像头看着全世界,增长幅度将近30%,而超过50% 的镜头将会坐落在中国,这让中国成为全世界监视相关技术最先进的国家。”“根据估计, 整个中国目前有超过3.5 亿支监控摄像头。”

宏观数据可以说没有权威统计,自己可以看看抬头看看身边的情况,别说城市、主干道路上,几乎每个路口都有摄像头,但凡进入公众场所、普通商家,头上都是遍布摄像头。这些摄像头,在没有事先告知经过事主同意的情况下,记录着我们的一言一行,问题是,我们真遇到情况需要,又是否有权调取和使用这些监控信息呢?换句话说,这些记录我们的言行的监控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储法律责任,有没有法律规范呢?


曾经有亲身经历,在小区楼下,烟语君曾经因为搬东西,遗留了一件衣服,等想起来落在楼下,已经找不到了。因为不远处就有一个小区摄像头,就想到了到物业去调监控视频。父亲自信的说,他跟小区的保安很熟悉,结果撞了一鼻子灰回来。烟语君去了,问办公室的人为什么不给看,对方说摄像头涉及个人隐私,不能提供,只能由公安部门来调取。烟语君就说,公众场所的摄像头,怎么会涉及个人隐私?再说了,小区的摄像头都是业主的物业费安装的,安装的目的就是为业主服务,现在业主需要了而不给看,这是设置摄像头的初衷吗?最后,对方说要等领导来了进行请示,最后耗费了一上午,终于同意给看监控信息,找到了同楼的捡拾者。


《物业管理条例》中未明文规定业主是否能够调看小区监控视频,但明确注明业主享有“知情权”。至于物业公司屡屡作为拒不提供监控信息挡箭牌的“个人隐私”,根本就是无稽之谈。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如果公民个人在公众场所的活动轨迹属于个人隐私的话,那安装监控,是不是也是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呢?如果安装不侵犯,那么查看,怎么就侵犯了呢?

小区监控调取尚且如此困难,更别说街边商家的了,还有公权力部门安装的数量惊人的监控设备。在没有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同意的摄录使用,但事主自己需要调取使用的时候,完全是可给可不给,极端的来一句,摄像头坏了,顿时就把你整的没脾气了。从法理上讲,只享有权利,却不承担义务,这是不公平!如此的掌握信息使用的不对称,难怪连居民都积极在自己门前、楼下安装摄像头了。


国家层面的公共场所摄像信息适用规范,至今未见。根据公开报道,2016年,广州市法制办公布了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有“紧急查看权”条款,规定个人因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情况紧急时,可以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相关信息,但不得复制和调取。


可到了正式通过发文修订的2019版该规定,已经没有了这项内容。相关的规定内容成了,“第十六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有2016年就有文章介绍,在美国,安全公司Protection1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美国境内有超过6000台无密码、开放访问的安全摄像头。根据公司的调查研究,这些安全摄像头都位于公共场所、私人企业的总部甚至是很多美国人的家庭中。对于执法记录形成的监控视频,立法规定,执法部门的监控录像需完好保存5年,如有损坏,主张权利一方直接胜诉,破坏证据者一律监禁。还有具体的案例。



回到49中坠楼事件,林同学母亲称其中的一段监控视频缺失后(今天的央视报道称,该天台平时无人区,所有就没安装摄像头),立马勾起了众多网友的搜索能力,一篇《近些年关键时刻坏掉的摄像头》成了网络热文。文中,列举了近些年多起热门事件中,本应该发挥一锤定音证明作用的摄像头,却偏偏坏掉的例子,不免让人怀疑,公共场所的摄像头安装者,是不是只出示对他们有利的监控视频,而对他们不利的视频,一句“摄像头坏了”,就没事了。法理上的上,权利和义务需要对等,可不是这么理解的。


实践证明,今天49中监控视频一出,顿时网络争议少了很多,可见,摄像头在证明事件发生中的威力,为何当初不早早公布,何至于闹得谣言满天飞?再进一步,是不是也应该到了对已经成为现象的监控体系,进行专门立法规范的时候了?对于公众场所监控摄像设备的安装、使用、公示、隐瞒和破坏删减视频录音等,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做出严格的规定。


社会很单纯,复杂的是人,如何克服复杂,首先应该有权责对等的规范制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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