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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一瓶过期辣椒油罚款5万加处罚款5万,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烟语法明 2022-04-29


案情摘要

经依法调查认定,该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采购于2019年5月23日,当时共计购进1箱24瓶,货值金额192元,在过期之前销售了22瓶,过期之后销售了1瓶,销售价格为每瓶10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


2020年8月13日,作出荥市监罚字〔2020〕1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六道锁香川香油辣椒”1瓶、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5万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0182行审137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2MB16807574,住荥阳市国泰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冯磊,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荥阳金博大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3XFQ4B0L,住荥阳市广武镇桃贾路桃花源社区陈垌村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太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市监罚字〔2020〕1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5万元及加处罚款5万元的事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20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举报人投诉的“六道锁香川香油辣椒”1瓶,已超过保质期。该1瓶食品由申请执行人依法扣押。

申请执行人经依法调查认定,该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采购于2019年5月23日,当时共计购进1箱24瓶,货值金额192元,在过期之前销售了22瓶,过期之后销售了1瓶,销售价格为每瓶10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事先告知听证等程序,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荥市监罚字〔2020〕1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没收“六道锁香川香油辣椒”1瓶、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5万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以上事实及查处过程,有被执行人的有关证照及委托书、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现场照片、食品批发销货清单、售货记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以及相应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荥市监罚字〔2020〕1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5万元及加处罚款5万元的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张万青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梦苒
书记员  孙晓涵

转自:市监长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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