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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慧案牵出一串行贿律师,建立零容忍的律师行贿黑名单制度刻不容缓!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昨天(1月14日),《中国新闻周刊》关注报道了“张家慧案牵出行贿律师,如何整治'司律不当交往'?”。文中提到,2020年12月初,原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一审犯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被判18年的刑事判决文书被媒体公开披露后,其中的法官与律师互相勾兑的问题浮出水面。
 
判决书显示,有18名律师直接或间接向张家慧行贿,金额超过2000万,其中2人为海南省政协委员,5人在海南省律师协会任职。行贿律师中有2人是海南省律协副会长,行贿名单公开后其职务均被免除。之后的官方通报称,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正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涉案律师有关问题进行处置。截至目前,海南官方还未通报行贿律师的后续处理结果。

报道采访的多位律师纷纷表示,行贿律师挤压了正常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应严肃处理,但现有的回避制度有时候难以完全阻隔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的交往。


至于建议,有人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公开应包括审判人员身份,案件流程等内容,不搞暗箱操作,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有人建议制定指导性行为规范,出台专门的实施意见、细则或办法,发布典型案例。

报道让人读来,感觉看到了问题,认识到了危害,提出的方案还是出台专门规定,也没拿出什么具体的解决方案。


律师本应该是靠法律专业知识帮当事人赢得官司的职业,可现实是,很多律师不研究专业而主要精力放在了结交司法人员上,代理案件热衷于将司法人员纳入案件自己一方的利益共同体,行业内称之为“勾兑派律师”。有律师曾断言,“对律师界、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真正有危害的不是死磕派律师,而是这些关系律师或勾兑律师。”


很多人,包括以往文章的留言区,很多人对于律师行贿司法人员持纵容态度,甚至有人认为,律师代理案件收入高,司法人员工资待遇低,律师向司法人员适当的利益输出,只是为了改善融洽沟通关系,不会产生让司法人员必然违法的有害后果。

在某些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协会,对律师行贿司法人员的情形,也持有只要没有被司法机关判刑,最多只是给予行业处分的纵容态度。很多律师行贿司法人员的案例,即使经过了司法机关刑事判决书认定了巨额行贿情节,但因为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而被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居然不予处理。

有律师通过自媒体公开举报称,在2015年6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有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通过行贿时任市教育局副局长的方式,为孩子办理入学事项。可涉案之一的律师,居然当选了为2019年的市律协会长。



类似的还有行贿法官几十万元的律师,居然在判决书已经公开披露数年之后,还在担任律所主任。

再看看律协公开的惩戒力度。2020年8月7日,全国律协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几则律师惩戒案例,其中有湖北省黄冈市律师协会因张阳律师向法官行贿遭到纪律处分的通报,


根据通报,经黄冈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张阳律师为感谢法官在执行案件中提供的帮助,确有向其贿送现金20000元的行为。鉴于涉事律师事发后如实交代其向法官行贿的经过,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主动反映情况,态度较为诚恳。2020年3月30日,黄冈市律师协会给予张阳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有网友留言,停止执业九个月后可以继续做律师,这种处罚力度,是在怂恿律师行贿司法人员吗?


律师行贿司法人员,这本是法律法规、行业纪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可到了执法机关、行业协会那里,成了可以以认错态度、配合调查为由,从轻发落的自由裁量行为。一次次的司法整顿,行业整顿,都将规范司律关系作为各项禁令的重点,列出公示,但到了真正执法过程中,却是轻轻落下,或再无下文。


每个贪腐的司法人员背后,都有一个或数个行贿律师的身影,长期的执法力度不足,让勾兑律师大行其道,甚至公开向社会显示,其沟通司法人员的能力来承揽案件。律师行贿司法人员,或以案件照顾按案行贿,或以联络感情名义常年贿赂,其实质都是以法律为敛财工具,把司法正义明码标价。他们之间的一次次交易,都是一次次枉法裁判,背后是案件对方当事人乃至行贿方当事人遭遇到的司法冤案。这不仅伤害了案件当事人满怀希望通过司法追求公正的长年累月的诉讼之苦,更是将司法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性,伤害的体无完肤。

去年的7月至10月,全国开展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确定5个市本级及4个县(市、区)的有关政法单位,2所监狱作为试点单位。在试点地区,有地方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暂行规定》,列出了26项禁止性规定。今年1月9日至10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决定将司法人员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作为今年全国司法行业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


问题是,律师行贿司法人员这样的基本禁止性规定,还用出台专门规定吗?不管是各大诉讼法、《律师法》、《律师职业规范》及司法人员行为规,那个不是明文规定的禁止性条款,还要专门出台什么“负面清单”吗?文件规定的再多,也架不住到了现实执法时,法律规定的必须禁止性行业规范,成了可轻可重的自由裁量,甚至是可以不予处罚、继续担任律师行业领导。


律师,本应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职业首要任务,本应成为社会上遵章守法的典范群体。难以想象,如果律师都不信任法律,让社会上其他群体,如何信任法律、法治?通过贿赂司法人员或其他人员,其思想根源就是不信任法律规范本身,即是通过自身的行贿行为否定自身所从事的法律工作的正当性。这样的律师,还有什么资格向他人推介普及法律、还有什么资格让别人信任法律?


期待在今年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中央或地方会出台明文规定,凡是律师存在行贿司法人员或其他人员情形的,一经查实,不论行贿数额大小,一律纳入律师执业的黑名单,禁止再从事律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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