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被判滥用职权罪免予刑罚仍在单位工作,合规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易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期间,由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北京市房产交易双方身份材料、房产证复印件、虚假借据等诉讼材料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或交由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某先后立案并审理了9件确认协议有效案件及民间借贷案件,均以以房抵债的方式调解结案,后涉案9套房屋均在北京市昌平区房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和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经查,(2012)易民初字第1773号王某诉纪某民间借贷案等九起案件为虚假诉讼的证据确实充分,其余案件,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而言,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认定其余案件为虚假诉讼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内容为确认原被告之间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并未涉及房屋价值及交易价格,也未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税收损失4789600.40元无据。
被告人王某某关于其办案行为与税收损失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辩解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12月20日,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按照规定,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可保留公职
《公务员法》第26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法官法》第13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4条第二项规定,“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1条、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并不当然导致“免去现职”或“开除党籍”的处分,而是“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更不当然导致开除的处分。
新闻素材来自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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