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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人民法院报》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合辑(一)

烟语法明 2020-09-17


来源:上海审判研究   转载自:民商法茶座



1.食品标签应对未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规范标示——北京三中院判决李某诉万鸿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将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在无豁免标注保质期情形下,食品标签应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规范标注,经营者应当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主张食品实质上不存在保质期的,应当在出售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获得相应许可并正确标注,即证明涉诉食品属于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


2.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江苏泰州中院判决陈某诉胡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确定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并不必须以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前提。


3.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重庆一中院判决文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4.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福建漳州中院判决A公司、陈某不服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5.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与近似商标共存——重庆渝北法院判决重庆天厨公司诉成都天厨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由于历史原因,同种商品装潢和商标标识分属不同主体,且两主体长期生产的商品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则一主体取得和行使商标权,并不影响另一主体继续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两者可以共存。


6.专利侵权诉讼中产品委托加工方的责任——福建高院判决李某诉厦门尔升山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委托加工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虽然委托方并不参与该产品的直接生产,产品的外观亦是由加工方所提供,但由于该产品上印制有委托方的商标,产品合格证上亦只载明了委托方的信息,仍应认定委托方的身份属于产品生产商。


7.责任聚合理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运用——上海静安法院判决顾甲、赵乙诉丙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单位员工对外签订合同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合同相对方可单独对单位提起民事诉讼。遵循责任聚合理论,在程序选择上,“先刑后民”理念并非绝对适用;在实体处理上,既要注意相异部门法的区别,又要避免权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


8.自杀事件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安徽蚌埠中院判决方某等诉许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受害人自杀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一般谨慎的合理人于行为人处境实施相同行为亦不能预见受害人有自杀的可能性,或者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受害人自杀的,行为人对受害人自杀的损害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



9.劳动者伪造入职材料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浙江温州中院判决某公司诉曹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在应聘阶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实际上将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转移给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


10.基础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并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陕西西安新城法院判决律诚公司与中铁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虽与基础合同约定的“债权不得转让”相抵触,但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保理商明知基础合同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仍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理商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1.犯罪所得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湖北汉川法院判决周某某与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在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债权人举证另一方分享债务利益的,在分享范围内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12.公安不认定职务侵占罪用人单位能否提起民事诉讼——浙江舟山中院裁定某公司诉胡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举报其财务人员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财务人员不构成犯罪。之后,用人单位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3.债权人要求撤销夫妻间房屋赠与合同的认定——北京二中院判决高某某诉秦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该行为构成夫妻间赠与。在婚前借款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出借人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14.具有定金性质的彩礼协议无效——重庆三中院判决冯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婚姻双方当事人签订关于结婚彩礼的《协议书》,约定彩礼给付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彩礼不予退还,彩礼收受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双倍返还彩礼,违反婚姻法规定及公序良俗,故离婚时彩礼给付方要求提出离婚的彩礼收受方按双方协议书约定双倍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15.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起算点的确定——上海高院裁定A公司与薛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且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日可认定为保证人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


16.加工承揽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认定——浙江高院裁定君盛公司诉经纬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异议有约定但又未明确质量异议期限的,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最长两年的异议期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质量异议期结束后起算。


17.经销关系结束后仍将他人标识登记为 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构成侵权——福建高院判决南平南孚公司诉厦门南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销商在经销关系存续期间将生产商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进行使用虽然有正当理由,但这种使用只是基于二者存在共同的利益关联这一特殊关系,并不会使经销商的企业字号具备区别于生产商的商标及字号的独立的识别作用。在经销关系终止后,经销商未经权利人许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字号并从事与权利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商业经营活动,主观上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客观上也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



18.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价格欺诈”的认定——河南濮阳华龙法院判决张某诉上海绳艺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家以虚假的原价折扣形式宣传促销,构成欺诈,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达成交易,最终不仅要承担返还货款的义务,还应担负三倍商品价款的赔偿责任。


19.接触不是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条件——浙江永嘉法院判决翁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赔案


裁判要旨

    法律或保险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认定交通事故必须以接触为前提条件。车辆抛锚后,为维修车辆在道路上摆放石头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利用爬虫技术盗用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深圳中院判决深圳谷米公司诉武汉元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营者对辛劳付出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编辑,使之整合为具有商业价值并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大数据,该大数据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盗用经营者的大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与雇员侵害物权竞合案件不能合并审理——河南淮滨法院判决郑某诉张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与房屋出卖人的雇员在销售的房屋(未实际交付)堆放装修物导致发生火灾进而不能交付涉案房屋,产生法律关系的竞合,不能合并审理,出卖人可以在涉案房屋法律关系处理完毕后,另行起诉主张雇员侵权责任。


22.保险人请求撤销使用虚假材料投保的保险合同应予支持——兰州铁路中院判决保险公司诉殷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用变造的身份证及车辆行驶证等虚假信息进行投保,导致保险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请求撤销该保险合同,对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


23.行为人饮酒驾驶、肇事逃逸后能否要求获赔交强险——安徽六安中院判决赵某诉人保财险六安公司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饮酒驾驶肇事后逃逸,并找人“顶包”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进行酒精测试,从而无法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醉驾。行为人在赔偿事故受害人损失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不应得到支持。


24.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解释原则——河南沁阳法院判决买弯弯等诉大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5.消费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可向进口商索赔——重庆一中院判决姚某某诉重庆某超市、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进口食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但违反我国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的,仍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就其购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进口食品,向食品进口商和销售商共同主张惩罚性赔偿,进口商与销售商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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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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