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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为何滔天的民意没有救他一命?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4月11日,陕西省院经过10个小时的庭审,对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上诉案,当庭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对张扣扣的死刑判决。后台多名网友问法萌君对此案的看法,为什么不写写,有必要写出点个人观点,不敢奢求所有人认同。


张扣扣案死刑与否,法律界、社会上观点分歧巨大,泾渭分明的分为两派,谈出一个让所有人都接受的观点,基本不可能。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张扣扣被判死刑在所难免。为了让张扣扣免死,他的辩护律师可以说用尽了全力和各种方法,两名律师分工明确,各选角度发力。


一名律师从案件管辖、前案错判、证据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等法律规则角度,用尽了质疑辩护的各种可能性;一名律师则动之以情,辩护词《一叶一杀一世界》,在社会上掀起了一波舆情热潮。然而,不论是法律论证,还是舆情影响,都没有改变张扣扣的最终死刑命运。这是为何?



近些年,从“辱母杀人”的于欢案,到昆山反杀的于海明案,再到福州赵宇案从故意伤害到见义勇为的反转,一起起司法案件舆情事件均得到了官方回应及对应处理,让很多人对舆情影响乃至左右司法,产生了某种错觉。认为舆情或是民众呼声,可以影响甚至决定到司法的案件结果,却没有看到内在门道,其实,舆论干扰司法本是一个伪命题,全民审判本是不可能。司法从来是有选择性的听取民意,反映民声,不可能牺牲司法立场的盲从民意。



张扣扣的报复杀人动机,不可能得到现代司法支持。自以为司法处理不公,就“杀我家一人我就杀他全家”、“一朝有仇十年后择机复仇”,杀人三命而被认定“杀人有理”免死?如果成行,社会岂不陷入了数百上千年前的同态复仇?即使被渲染成“侠客、孝子、义士、仁者、勇士”,也无法掩盖张扣扣血亲复仇构成对社会不确定的潜在威胁,已经对规则与秩序为内容的现代社会构成现实危险。怎么会得到肯定?


对二十多年前的旧案处理心怀不满,不走申诉再审渠道,选择私力报复,在法庭上还“振振有词”,称通过报复杀人手段达到所谓的“伸张正义”。如果成行,社会岂不陷入了自行裁决、自行救济的失法无章?在强调保障权利,按程序办事的法庭审判上,为此前悖法行凶行径的合理性、正当性进行辩解,并希望得到肯定和谅解,是不是很矛盾?如果司法机关予以肯定,岂不是在否定自身存在的逻辑?


反映民意,回应民声,确是近些年司法机关常见的工作方式,但深入分析会发现,正当防卫制度的激活,冤假错案纠正的常态,其中蕴含的都是体现司法回归立法本意,倡导民众尊崇法律,信任司法,并不是不加选择的跟随民意、舆情决定司法。


二十多年前的杀亲积怨、对司法处理不满,继而杀人毁财,在法庭上仍然宣扬“参军的目的是要锻炼好身体,为母报仇”、“22年来,我一直在等,但是没有时机。”、“为母报仇。”、“为了报仇,我不想结婚。”等等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的观点,虽然可能会契合普通人“有仇不报非君子”的通常心理,但绝对是站到了强调公序、法治的对立面。这些“个人英雄主义”的观点不仅不会得到现代司法的支持,反而正是惩戒的对象。


年幼时看着母亲被人杀害,凶手的司法惩处没有达到自己的满意,进而怀疑和认定司法不公,心里埋下了仇杀的种子,阴影不散,历久愈深,生活中处处受到失去母亲的伤害影响,最终走上了报复杀人的结局。


张扣扣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但问题是,他是否就具有自行决定杀人的权利,并可以获得原谅和从轻处罚?尽管有两名律师穷尽一切手段的辩护,但司法给出的裁决已经明示,法律对于社会安定的法益保护远远高于个人感受的公平合理。



案发时没有伤害其他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复仇是否值得,说明张扣扣自始至终有自己的内心判断。


他不是第一个报仇杀人的,也不会是最后一个,法院对的他死刑判决,代表着维系社会秩序机关出于法益对他的行为的评价。


再完备的法治,也不可能杜绝个人复仇情况的存在。张扣扣的案例及民众对于他的评价,也在时时告诫,除了公权力对于公平正义的解释之外,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并有可能私力实现之。


民众舆情尽管不能干扰司法对于法益的理解和适用,减轻对张扣扣裁决定性,但也让我们和司法者看到了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


我们呼吁法治,让民众信仰法律,希望避免张扣扣之类的“独狼”事件对社会的伤害,除了要惩戒同态复仇之外,更要时刻以此警醒,司法裁决要维护公平正义,个人行为要符合信义诚善。


也许,这就是整个张扣扣案件给我们这个社会的完整启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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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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