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呆蒙 2018-05-31


          注:来自网友投稿,文中观点不代表本号立场


4月18日,“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受托发表“蔡小雪法官的声明!”,并约请六位法官“展示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工作的理想与现实”(为免于引用纷争,具体内容请查阅“中国法律评论”公众号4月18日内容)。联想到检察官的工作实际,我一直困惑的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产生的员额制法官与检察官(下面简称员额)到底应当具备什么样的业务素质?下面提出一个计算公式,求教于各位员额。


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基本业务素质计算公式:


学历×资历×文化担当

                        业务类别


    此公式仅用于简单衡量员额的基本业务素质,不包括道德素质、身体素质等其他方面的要求;其中有理想的探讨,也有现实的肯认。粗疏之至,轻拍为上。


学历


提到“学历”,恐怕很多人会立刻想起那一句经典的话“学历不等于能力”或者“学历就是敲门砖”。我对这两句话毫不保留地赞同。的确,在中外法律发展史上确实不乏未取得法律方面的学历或者资格但依然彪炳史册的法律人,比如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创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马锡五,比如通过“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马歇尔。但是,之所以把“学历”放至员额素质的第一位,是因为随着现代国家不断发展进步的趋势,法治优位、良法至上已成为从上到下一致的主张。经历过系统的法律思维和逻辑训练,并通过严谨的逻辑推演形成较为客观的判断结论,已成为诉讼案件解决的必然要求和现代司法人员毕生的追求。在此过程中,“青天”情节和“常理”思维必然逐渐弱化。


1995年10月3日,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宣判后,老高德曼(被害人之父)最后一次声音颤抖的讲话宣布:“1994 年6月13 日是我一生中最可怕的恶梦降临的一天,今天是第二个恶梦。今天,并不是检察官输掉了这个官司,今天失败的是这个国家。正义和公道没有得到伸张。”就连一向给人以冷静镇定印象的伊藤法官,“在他的办公室里和他当警官的妻子忍不住失声痛哭,互相安慰,过了很久才平静下来,回到法庭与辩方律师握手。”但是,老高德曼并没有因为“正义和公道没有得到伸张”而向法院扔炸弹,也没有一次一次地去白宫信访,而是选择了服从判决。伊藤法官也没有因为这个案件接受各种审查和处理。为什么?答案如同林达所言“只要……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么,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的。”(上述引文出自林达:《近距离看美国》)没有系统的法律学习并通过学历表达出来,员额的法律水平能否适应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的纠纷实际?



资历


每当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检察官的白发苍苍(真实照片),我就情不自禁地为法律人需要为之终身奋斗而感慨万千!现代法律是极其复杂的,这条道路何其艰难,而人的理解与认识能力又是何其有限!曾记得一个办案人员如此形容《刑法》:就那么几个法条,背一背就行了!这一句话真让我哑口无言。如果没有长期的历练,想在法律帝国摘取荣誉何异于蜀道之难!曾记得一个未婚的年轻法官办理一件离婚案件,被当事人指着鼻子问:你结婚了吗?你懂得婚姻是怎么回事吗?所以,如果在学习法律之前或者在学习的过程中未能广泛地涉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等各学科知识,我们急功近利学到的法律只能是空中楼阁,美国只在研究生阶段开设法律课程可谓典型经验;如果没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并由岁月形成冷静的积淀,我们必然没有“气场”,分析论证、形成司法决定乃至同当事人的每一次接触都会缺少说服力。如此,当事人怎么会认同?


文化担当


中国的法官检察官当然不同于西方,这种不同,应当主要体现为在四千余年历史与文化长河之中展示“文化自信”,将老祖宗解决争议的智慧融入一个个具体而鲜活的案例中。作为员额,无论经办的是什么类型的案件,都是在解决纠纷,因此,一个调解或者判决的作出,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捕、公诉,绝非仅仅是完成一个任务那么功利,而是在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互衔接与融通过程中,在横向上实现了法律与社会的外在契合或者最大限度的合理化论证,在纵向上于治国平天下之际觉悟到了人类普遍性原则的存在,并以对于“天理”或者“人情”的理解来调整当下的失位,使得司法决定尽可能符合共通的感情。也就是说,员额不应只就案件谈“那么几个法条”,而应在深刻理解中华传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上请“天道”以落于员额与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的共同理解当中,为纠纷的合理解决确立一个坚定的支点。否则的话,“秋菊的困惑”或者“被告山杠爷”的悲剧必然一再上演。


业务类别


司法责任制改革将现有的政法编制人员区分为员额、助理和行政人员,并强调把办案力量配置到办案一线。这种精英化的思路值得赞同。但是,目前的情况有目共睹:有些员额并未真正来到一线,而是继续从事案件审批、案件管理甚至于与案件无关的调研、宣传等工作。这也是我将员额所从事的业务类别作为一个变项放在分母的原因。不过,如果作过细地分析,必然要求设定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立案、执行、侦监、公诉、案管等各项具体工作的权重,这已非本文所能及。


本文只作简单探讨,关于员额,还有很多话题可说。但是,其基本的业务素质应当具备,方能彰显纯正的法律人本色。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