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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向不特定公众转让公司股权属于“擅自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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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向不特定公众转让公司股权属于“擅自发行股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9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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