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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李学军、陈雨晗:《电子化签名的证据归属及其鉴定面向研究》

李学军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任;陈雨晗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硕士生。


导 读


内容提要:随着技术的发展及无纸化办公的需要,电子化签名被广泛应用。以传统笔迹形态呈现、以电子数据方式形成并存储的电子化签名,具有笔迹物证和电子数据两种证据归属。电子化签名在概念上和逻辑上与电子签名存在冲突,不宜用《电子签名法》来判断其真实可靠性,而应从笔迹物证和电子数据两个层面展开。对于笔迹鉴定,在人的书写习惯未根本性改变的基础上,可以注重于书写条件变化而展开,且鉴定方法以及电子化签名的检材和样本也需遵循特定的要求。对于电子数据鉴定,可围绕篡改伪造、挪用、滥用和抵赖等情形展开,其与笔迹鉴定存在内在的逻辑及步骤联系。当电子化签名与其他技术结合时,可按照其他技术常用的鉴定方法验证可靠性;而电子化签名的量化鉴定则还在研究进程中。因此,为充分实现电子化签名的价值,还需在其应用及鉴定层面进一步完善、发展。

关键词:电子化签名 证据归属 笔迹 电子数据 鉴定


一、引言

签名,也称为签字,系有书写能力者即认识文字并能写出文字的人,手持钢笔、铅笔、圆珠笔、毛笔等书写工具,在纸质材料上以有色墨料写成的自己的名字。无论古今中外,签名均意味着纸质材料里的文字内容已被签名者认可,或是签名者的意思表达,因此,一些文书的形成,如合同或协议、遗嘱、委托函、申请书等,都需当事人亲自签名以示文书的真实可靠性。

随着互联网的问世和广泛使用,以及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迭代升级,电子商务已常态化,诸多商贸活动也不再需要当事方线下谋面而为。但虚拟化的相关线上操作,却带来新问题,即电子商务相关文书的真实性和效力令人质疑。为此,我国于2005年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只是,其关键词,即“电子签名”虽可确认电子商务方的身份,在功能上有等同于纸上签名的效力,但其涉及的“签名”,即便打印成文,也不具备传统纸上签名的形态样式,不便人们“一目了然”地知悉相关人是否已签名,因为该“电子签名”是基于密码学及现代科技而研发出的一种数字式锁定或核查身份的技术手段。

或许恰恰是因为人们普遍愿意直接观看到“可视可识”的具体签名,故而相关技术的研发有了突破性变革:无须认证特别是电子认证、无须关联密码学,人们的手写签名可以直接在电子屏板上形成并呈现。该技术于2011年开始在我国试点、推广,相应的,以专用笔或手指在电子屏板即电脑、手机、数位板等电子设备的屏幕或平板上签写自己名字并同步存储于电子设备或打印在相关纸面的电子化签名逐渐在银行业务办理、房产售卖、保险行业广泛应用。特别是,应近三年来新冠疫情防控的需求,大量工作线上展开,如远程提讯或会见犯罪嫌疑人、线上开庭审理案件、线上笔试考生等,越来越多的文书材料均需相关人员线上签名,于是,电子化签名的应用场景进一步扩大。

无疑,电子化签名的问世,特别是其应用场域的不断扩展,提高了签名的效率,也降低了成本,即隔空就可生成让人看得见、读得懂的形态化签名,并能大量省去纸质材料的使用及存储空间。但就这些最终可在相关协议、委托函等文书上呈现并打印出来的签名之真伪,与传统纸质材料上的签名一样时有争议,相关问题同样频出:某协议或委托函等文书上的电子化签名是否由该姓名者本人所签?

为解决真伪问题,实务中通常将其委托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为,签名的真伪实为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理应由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即鉴定人员来解决。但却又出现了新问题:有的鉴定机构认为电子化签名与传统纸质笔迹有别,因此本机构不具备资质而终止鉴定;有的法院认为,电子化签名属于电子签名图案,应进行电子数据真实性检验而非以图案笔迹鉴定来对其真实性进行验证;有的鉴定机构虽视电子化签名为笔迹进而进行了相关鉴定,但因缺乏针对电子化签名鉴定的方法及规范且就样本的选择未达成共识等原因,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被人质疑。

与“电子签名”相比,电子化签名有本质上的不同,即电子化签名能以看得见的“形象”样态即传统的笔迹形式呈现,但其却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形成并存储。那么,电子化签名究竟是属于电子数据进而需以电子数据鉴定方式就其真伪进行鉴定,还是属于传统笔迹物证、以笔迹鉴定方式就其真伪进行鉴定?且即便归属于笔迹物证之列,那么又该如何针对电子化签名的特质性展开鉴定以确保相关鉴定意见真实可靠?显然,当下就这些问题已有了纷争及疑惑,因此,有必要就电子化签名的界定、证据归属及其鉴定面向等展开理论上的探析。


二、电子化签名的界定及其与电子签名的关系困惑

(一)

电子化签名的概念界定

电子化签名,也有称之为“电子签名笔迹”“触屏电子签名”“数字手写笔迹”“电子化捕获的签名(Electronically Captured Signatures)”的,但究竟何为电子化签名?迄今为止,并未有权威或统一的界说。而从其形成过程及相关特点来看,笔者认为,所谓电子化签名,是人们在电子屏板即手机、电脑、数位板等电子设备的屏幕或平板上,用专用电子笔或手指触屏书写形成的,能够记录并呈现书写人书写动作轨迹,切实反映书写动作习惯、以姓名为内容、以电子数据为信息载体或存在介质的文字痕迹。相较于传统纸上签名而言,电子化签名具有如下特点:(1)其书写工具乃专用电子笔如电容笔、电磁笔、压感笔,或者书写者的手指头;书写载体即电子屏板为非纸质的电子设备之屏板,如手机或电脑显示屏幕、数位板、智能教室电子黑板等。(2)其形成时,不仅在电子屏板上呈现书写人相关文字笔迹的静态特征,进而直观地反映出书写人惯常的书写动作习惯,而且还可能因相关电子设备的专用性(如Pendotech品牌的“笔迹精灵”或Wacom品牌的CTL-472等),其书写时的笔画、笔序、笔压、笔速、签署时间等动态特征将被留存在电子设备里。(3)其外在形态的呈现,并非由传统墨料即墨水、圆珠笔油等染料或颜料来展示,而是因专用电子笔或人的手指触碰电子屏板等传感设备后,引发位置和压力等信号变化来展现。(4)其在形成、传输、使用、存储各个环节以电子数据为存在介质,实现了电子化办公和高成效等目的。

(二)

电子化签名与电子签名的关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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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与“电子化签名”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内涵与外延不同,且二者间的关系纷繁复杂。明确电子化签名与电子签名的关系,对于电子化签名是否适用《电子签名法》来评判其真实可靠性,以及如何在实务中鉴定电子化签名的真伪性无疑十分重要。而现有的法律界说及实务案例均表明,电子签名与电子化签名间的关系模糊不清。

1

从法律层面观览

《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换言之,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中内容的,是含于或附于数据电文之中的“数据”。电子化签名是否满足这一要素,决定电子化签名能否被电子签名的定义所包含。

2

从实务层面探析

在北大法宝以“电子签名”为关键词检索裁判文书,共获得131250篇(1993—2022年)。通过抽样选取,在每年的案件中选取1/500的案件(不足500个案件的年份选取1件),共262个案件。其中,有152个案件的裁判文书明确阐释了“电子签名”所指代的技术内容。在这152个案件中,电子签名指代的技术内容主要体现于:电子化签名、数字签名、电子邮件、短信、密码等(见图1)。


图1

判决书中电子签名指代技术统计图


判决书中电子签名所指代的技术手段,主要为电子化签名和数字签名。但涉及《电子签名法》的电子化签名案件量却远远少于数字签名:81个应用电子化签名的案件中,只有5个案件涉及《电子签名法》,占比6%。其中,4个案件采取了电子化签名与数字签名相结合的技术,法院认定其满足《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签名的定义和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1个案件中仅应用电子化签名,法院未认定其满足电子签名的定义,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认为“仅以无电子签名不能否认合同效力”。59个使用数字签名的案件中,29个案件适用《电子签名法》,占比49%。换言之,实务中,虽从形式上以“电子签名”指代电子化签名,但是在实质的法律适用上,电子化签名很少适用《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难以在电子化签名的规范应用中发挥作用。

电子化签名与电子签名的关系不清,原因是对于电子化签名这一事物本身的认知不足。因此,本文从电子化签名的证据归属这一角度对电子化签名予以探析,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厘清电子化签名与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的关系,并明确电子化签名的鉴定面向。


三、电子化签名的证据归属

(一)

电子化签名证据归属的实务样态

对于电子化签名真伪的质疑,法院及关涉的鉴定机构有多种处理方式。在北大法宝上以“电子签名”和“笔迹鉴定”为关键词,或以“电子签名”“电子数据”和“鉴定”为关键词全文检索,再经人工筛选,剔除与电子化签名无关的案件,共获得相关案例235个。对这235个案件判决书进行阅读分析,发现法院及关涉的鉴定机构对于电子化签名真伪质疑的相关处理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况(见表1):

表1

电子化签名证据归属的实务体现



_

证据

归属

数量

(个)

占比

内容

代表性案例

1

笔迹

157

66.8%

电子化签名是人在手写屏(电子屏板)上滑动所产生的痕迹,应进行笔迹鉴定

王某某诉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案[(2019)陕7102行初366号]中,鉴定机构对于工商登记文件中的电子化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电子化签名并非申请工商登记的当事人所写,法院认为这一登记行为的主要证据失去真实性,因此依法撤销了工商登记这一行政行为

2

非笔迹

4

1.7%

电子化签名为电子载体及信号转换,与传统纸上签名笔迹有别,但也未确定电子化签名的证据归属

彭某某、鹏诚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019)粤01民特475号]中,法院认为涉案《消费贷款合同》是通过法大大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使用电子签名,彭某某主张笔迹鉴定缺乏事实基础

3

电子数据

10

4.3%

电子化签名是电子数据,应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进行电子数据相关鉴定

赵某某诉敦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2019)吉24行初28号]中,法院认为电子化签名是一种数据,驳回笔迹鉴定申请;刘某某诉吉林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2022)吉02民终1597号]中,鉴定机构以电子化签名鉴定检材涉及电子数据鉴定,并因中心未开展此鉴定项目,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将案件退回

4

非关联性证据

64

27.2%

有其他方式可以高度盖然地认定当事人认可了相关文件,电子化签名是否系本人签署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诉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1)粤01民终27239号]中,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进行了人脸识别、上传身份证、支付保费,并且电子投保流程有公证书与邮件截图,因此投保人申请鉴定某电子化签名并非系其本人手写签署这一要求,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不予准许

由此可见,法院及关涉的鉴定机构对于电子化签名真伪质疑的相关处理并不一致。电子化签名是数字技术和生物特征结合的产物,因此将其归属于笔迹或电子数据这两种处理方式的存在均有其一定合理性。而从电子化签名是“非关联性证据”这一处理方式,可以看出,目前的电子化签名很多时候并未能够发挥作用。身份需通过人脸识别、上传身份证等环节来辅助证明,则从侧面反映出电子化签名的相关制度以及规定并不完善,导致人们不认可电子化签名的作用及价值。

笔者认为,应将电子化签名是否为当事人书写纳入案件事实重建中的考量,且电子化签名具有笔迹和电子数据双重证据归属,但两种归属下的电子化签名对案件事实的查证、确定各有侧重。因此,应在理论上同时从上述两个角度对电子化签名进行分析,实践中也应结合两种证据归属对电子化签名的真实可靠性进行鉴定。

(二)

电子化签名归属于笔迹的理论探析

电子化签名归属于笔迹具有理论基础。所谓笔迹,从理论上言,是人们在某种书写动机下,把大脑中记忆的文字符号表象通过神经系统的传导,由书写器官控制书写工具外化形成的、能够反映书写者个人书写特点的形象系统。也就是说,笔迹,不仅仅是文字内容的具体表达,而且其所呈现出的形象学或形态学迹象,还能反映出书写者个人独有的书写动作习惯——而正是基于笔迹所呈现出的外在的、物理性的形态学迹象即笔迹特征,便可以识别其反映出的不同书写人的不同书写动作习惯,进而认定笔迹的具体书写人究竟是谁。因此,笔迹也被称为笔迹物证。

结合如上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借助当代科技成果形成的电子化签名,完全可归属为笔迹物证。

首先,从人自身而言,能用手指头或专用电子笔等新式书写工具在手机、电脑、数位板等电子屏板上签名以示其记录下了相关文字,或对相关文字内容予以认可的人,其一定已依据传统的书写笔迹方式形成了每个文字、符号的自我书写动作习惯;而其经过长期书写学习、训练、使用,已在大脑皮层形成以第二信号系统为主、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相互作用的条件反射系统即高度自动化的书写动力定型,无论其在何种书写载体上、以何种工具书写,均会依靠神经系统,自动有节律地将包括自己姓名在内的文字符号书写出来,而这些文字符号的书写压力、方向、幅度、间隔、速度、笔顺、连笔等特征,也就会自然呈现。

其次,从书写载体即电子屏板来看,常见的技术主要有电阻式、电容式、电磁式,它们均遵循一定的物理原理与数学公式,计算出人在电子屏板上书写文字符号笔画时的过程坐标;而绝大多数屏板具有压感,能根据书写人书写文字时用力的大小,呈现出不同粗细、深浅的笔画线条。电子屏板上述技术原理,无疑能让人的书写动作习惯较好地通过笔迹的形式反映出来。横向上,书写人起笔、运笔、停笔的位置决定了笔迹的坐标;纵向上,书写人书写过程中的压力决定了笔迹的粗细、深浅。笔迹的坐标和粗细深浅决定了笔迹所呈现的形态及相关特征。

最后,从书写人与电子屏板、专用电子笔或手指头的关系看,手机、电脑、数位板等电子设备上的屏板无疑与纸质材料大有不同,专用电子笔或手指头与人们常规使用的钢笔、铅笔、圆珠笔等也有所不同。因此,初始用手指头或专用电子笔在电子屏板上签名,无疑会出现落笔迟疑、书写速度变化等书写动作习惯受干扰的情形;但随着电子设备在人们工作、学习、生活中普遍运用,特别是当下不少场域都在推广运用电子化签名设备及技术,故而,人们逐渐熟悉在电子屏板上的签名、写字,相应地,人们渐渐能消除环境因素、心理因素对笔迹的影响,更好地将自己的书写动作习惯体现于电子化签名中。因此,在电子屏板上手写形成的电子化签名同样可以反映书写人的书写动作习惯,具有笔迹的形态学意义,可以归属为笔迹物证。

归属于笔迹物证的电子化签名,因其自然地呈现出书写人的笔迹特征,反映出不同人的不同书写习惯,所以,可便捷地实现身份认证的功能。虽然数字签名、密码等电子签名技术在《电子签名法》的明文规定下被赋予了同等的身份识别之功能,但该功能蕴含或附着于数据之中,还需依据U盾、证书等物理介质才能真正实现,故相对于电子签名而言,电子化签名直接呈现出的形态学痕迹即笔迹之特征,更便于签名人身份的识别。

(三)

电子化签名归属于电子数据的理论探析

电子化签名的形成、传输、使用及存储,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离不开电子数据这一信息载体或存在介质。

从形成过程来看,电子化签名的形成技术主要有电阻模拟量技术、电流感应技术、电磁感应技术。电子化签名的形成是将书写人在电子屏板上的书写动作从笔画的坐标和深浅粗细等维度记录下来,同时转化为数据,并通过采集系统的屏板加以显示。电子化签名形成时生成的电子数据,或是实质上的原始底层数据,即以笔迹的签名时长、书写力度、书写速度、书写坐标为代表,如Movalyzer软件可以记录笔迹的原始数据;或是主要以其哈希值、MD5值等为代表的签名图像数据。

电子化签名的传输及使用,即电子化签名附着于合同、协议等文书并经传输以用于所需的商务、办公等活动的这一过程,在不同领域呈现不同的形式与特点,而每一种形式都离不开电子数据这一信息载体。第一种为“整体型”,这种类型下电子化签名的使用及传输通常是完整系统的一个环节,常见于银行、医疗等领域,如银行系统的“手写数字签名系统”。该类型电子化签名除书写签名外,其他环节一般均没有人为操作;各个流程均在系统中完成,其真实性、可靠性依赖于系统的设置。第二种为“分离型”,这种类型下电子化签名的使用及传输多为线上办公或线上商务:一方通过手机、平板等终端设备在文书上进行电子化签名,并通过微信、邮箱、上传网站等方式将签名或者签名所附的文书传输给接收方,即以微信记录、邮件、网页数据等电子数据的方式将附有电子化签名的文书传输出去并使用——在学校毕业论文系统中签署并上传有电子化签名的论文便属于这种类型。该类型中的电子化签名在书写、传输、使用过程中均有可供人为操作的环节,于是便有了容易被滥用、盗用的可能。

电子化签名在生成的同时,便以电子数据为介质存储于计算机及服务器中。防止篡改是存储过程中的重中之重;以电子数据存储的电子化签名及其所附的文书均可能产生篡改的情况,若篡改,电子数据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四)

电子化签名与电子签名的关系判定

考虑到电子化签名的形成要素及《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界定和该制定法的相关条文寓意,并结合前述裁判文书中电子化签名和电子签名的具体展现,笔者认为,电子化签名难以被电子签名的概念所包含。

电子化签名可归属于笔迹之列,代表着电子化签名具有传统纸上签名的属性,即以电子化签名的外观形象特征也就是笔迹特征,便能认知签名者的书写动作习惯,进而判断签名者是谁。显然,该属性并非电子签名所有。第一,从概念上看,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这些数据需用U盾、证书等基于密码技术而生成的物理介质来识别签名人身份;而电子化签名的形成要素,特别是其笔迹归属,则意味着对签名人身份的识别重点,在于其以具体的“外貌形态”呈现出的签名者签写名字时的书写动作习惯。换言之,电子化签名有着与传统纸上签名极为契合的直观性,便于人们一目了然地顺畅使用;而非电子签名的数据中隐含着的公、私密钥等密码,难以直接呈现。第二,从逻辑上而言,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目的是实现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有等同的功能。如若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是有包容关系的概念,则无须用功能等同的规则来确立电子签名的效力。因此,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属于两个互不包容、相互对立的概念——而既然电子化签名具有手写签名的属性,那么其便难以被电子签名的概念所包含。

笔者认为,概念和逻辑的前述冲突,决定了不宜适用《电子签名法》来判断电子化签名的真实可靠性。此外,还有两点原因也同样表明,电子化签名不宜适用《电子签名法》:第一,电子化签名并非《电子签名法》推荐的技术。《电子签名法》在对电子签名予以宏观规定后,其第16条以后均为有关数字签名电子认证服务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均与电子化签名技术无关联。第二,电子化签名的广泛应用产生于《电子签名法》施行之后,尽管《电子签名法》经历了2015年和2019年的两次修正,但并没有在主体内容上有变动,无疑依然无法对电子化签名的应用进行有效的规范。因此,对于电子化签名,应从笔迹和电子数据两个层面审查其可靠性,若产生争议,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和电子数据鉴定,而非依照《电子签名法》来判定其真实、可靠与否(见图2)。


图2

电子化签名与笔迹、电子数据

和电子签名间的关系


四、电子化签名的笔迹鉴定展开

电子化签名的笔迹鉴定是在出现电子化签名真伪争议后启动的一种确认签名身份的措施。因为签名时用的书写工具及书写载体等均异于传统的签名,所以电子化签名的笔迹鉴定如何更为科学、可靠地解决签名者的真伪身份之争,无疑需要结合实务中的样态并从理论上进行探析。

(一)

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的实务情况

在前述157个法院或鉴定机构认为电子化签名归属于笔迹,并应鉴定申请而启动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的案件中,笔迹鉴定的委托、实施以及鉴定意见的出具、采信呈现出了不同的情况(见表2)。

表2

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实务情况



_

鉴定

情况

数量

(个)

占比

代表性

案件

1

未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程序终止

8

5.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诉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2)皖07民终340号]

2

检材或样本不满足鉴定条件因而鉴定程序终止

22

14%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市康平支公司诉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1)辽01民终17689号]和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怀集支公司诉苏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2022)粤08民终1097号]中的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投保单上的“电子化签名原件”而导致鉴定程序终止

3

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未受理或退案

43

27.4%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诉李某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2)鲁08民再55号]中鉴定所退卷函告:“经我所检验后认为:需检‘王某某’签名字迹系电子签名字迹,受书写载体影响,导致书写习惯特征发生一定变化,与样本字迹比较,笔迹特征的符合点与差异点均存在,依据本案鉴定材料条件,无法对特征进行科学、客观的评断,该案无法作出鉴定意见。”

4

鉴定意见出具并被法院采信

64

40.8%

岑某某、刘某某等诉李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9)皖1821民初1950号]中,法院认为,虽电子触屏录入签名与传统书写存在差异,但作为正常成年人常年对本人姓名的书写习惯,应形成相对定型化的书写习惯,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该鉴定意见具有相应的确定性,予以采信

5

鉴定意见出具,但法院并未采信

9

5.7%

董某某与李某辉、李某华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21)吉04民终202号]中,法院认为,该案的笔迹鉴定意见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诉李某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桦甸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2021)吉0184民初963号]中,法院认为,鉴定意见采用李某宝非电子签名的样本比对李某宝电子签名去认定是否本人书写,其鉴定意见和程序存在一定瑕疵,故不予采纳

6

鉴定意见出具,但判决书未明确法院是否采信

11

7%

戴某某诉吴某、田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2020)浙0723民初2073号]

对如上157个涉及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后发现,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目前主要有三大困境:(1)电子化签名检材的要求未明确,实务鉴定中,往往法院或关涉的鉴定机构认为缺少“电子化签名原件”——或是因为仅有复制的纸质文书或签名,或是因为缺少保存和提取电子化签名的电子图片及数据、电子化签名所附着文书的电子文书及数据的措施,因而不具备鉴定条件。此外,具备充足比对条件的样本也较少。(2)技术有限、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标准缺乏、鉴定人的能力和认知不同,导致是否可以对电子化签名进行鉴定的评判标准并不一致。(3)法院对于电子化签名的效力以及在文书签署中的重要性认知不一,导致对于电子化签名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也有不同。

随着电子化签名的逐渐增多并普及,电子化签名的笔迹鉴定将会时有出现。而结合实际案件中发现的前述三大问题,本文从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两个维度展开研究及探讨,以期电子化签名的笔迹鉴定踏上标准化、科学化之路。

(二)

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的理论基础

首先,以电子化方式签名时,人的书写动作习惯并未有根本性改变。业经基础学习、反复训练、长期使用,人们的书写动作习惯得以养成,并具体体现为特定性、反映性和稳定性。可以说,恰恰是以条件反射理论、心理学、生理学等学理为支撑的该三性,为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夯实了基础,使得源远流长的笔迹鉴定持续长存。诚然,书写动作习惯的稳定性严格意义上只是相对的,因为人的书写动作一定程度上会受到书写工具、书写样态、书写心理等书写条件以及书写者年龄、身体状态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已达到高度自动化的动力定型的书写动作习惯这一笔迹的本质所在,通常还是会“一如继往”地由笔迹这一形式呈现出来。具体到电子化签名,其确实与传统纸上签名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此签名与彼签名,不过是书写器具的不同,以及签名的“外貌”体现方式不同:传统的签名,系用含有色料的铅笔、毛笔、钢笔、圆珠笔、签字笔等书写工具,去触碰纸质材料并留下色料所形成;而电子化签名,则是由有人体静电影响的手指头,或能够变动电容、电阻或红外线的专用电子笔,去触碰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上的屏板,触碰点的坐标值及电容或电阻变化值则被同时存储于电子设备并经相关软件转化而显示于电子屏板上。尽管此二种签名有如此不同,但毫无例外地未改变签名的主体,即传统纸上签名和电子化签名,均是由具有独特书写动作习惯的同一主体来完成,而该签名主体固已形成的书写动作习惯,虽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但笔画的连笔动作、笔顺、笔速、偏旁部首的搭配比例等,均不会有本质性的改变。

其次,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可注重于条件变化而展开。如前所述,人们的书写动作习惯往往会因书写工具、书写样态等书写条件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变动,但即便是传统的手写签名鉴定,也需结合具体的书写样态、书写工具等书写条件,来综合分析、评判鉴定时在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之间所发现的特征差异点及符合点。而就电子化签名而言,由于其书写条件与传统手写签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对有真伪之争的电子化签名即检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时,应关注该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在笔迹特征也即书写动作习惯方面出现的差异,究竟是不同人签署所造成的本质性差异,还是同一人签署时书写条件的不同所造成的非本质性差异,以作出真实、可靠的鉴定意见:(1)电子化签名检材与样本签名的特征差异是否系传统手写工具、纸质载体与新型电子书写工具、书写载体不同所造成。因为这二者在形成签名的机理上有很大不同,以致所形成的笔迹特征之间也就存在一定差异。(2)电子化签名检材与样本签名的特征差异是否系新型电子书写工具、书写载体之间的不同所造成。因为电子化签名用手指还是专用电子笔书写,会使签名笔迹特征有所不同;再者,电子屏板还有电阻、电容、电磁、红外线等类型之分,其均对笔迹特征存在不同影响;而每一具体类型电子屏板的传感器、屏幕大小、压感、读取速度、感应高度、分辨率等硬件技术的不同,同样对笔迹特征也有影响。此外,电子屏板以及专用电子笔内设的形成笔迹的数学公式、算法和模型的差异,对笔迹的形态呈现同样也存在一定的影响。(3)电子化签名检材与样本签名之间的差异是否系采集设备和软件的不同所造成。因为签名即使用同一电子屏板和专用电子笔书写形成,但采集的设备和软件不同,也会导致签名与签名之间有所差异。如单就计算机上的采集软件而言,就有photoshop、windows电脑自带画图软件等之分,通过这些软件设置笔画的颜色、粗细、形态(毛笔、钢笔、铅笔等),便会影响电子化签名的笔迹特征。(4)即便是产生于同一个书写设备的电子化签名检材与样本签名,也会受到条件变化的影响。其原因在于,在电子书写设备上书写形成的签名会呈现出书写设备(包括电子屏板和专用电子笔)自身的特征而非人的特征。该现象类似用圆珠笔或钢笔书写时会产生其特定的笔痕特征,若将圆珠笔或钢笔的特征认定为人的特征,则会影响鉴定的准确性。因此,正确认识书写设备的个性特征,也为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科学展开奠定了基础。

最后,虽然电子化签名笔迹特征,也即其坐标位置和压力大小的呈现,往往因条件的变化导致诸多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可以被认识、研析。如前所述,笔迹特征差异由书写设备的硬件设备技术和软件处理技术决定并影响,而硬件设备技术遵循一定的物理原理,软件处理技术遵循一定的数学公式、算法和模型,所以电子屏板和专用电子笔工作原理具有科学性,且鉴定专家们可就这些书写条件变化对笔迹特征的影响展开系统研究,并针对性地加以运用。就目前的研析情况来看,电子化签名产生的变化以及彼此间的差异基本可以归结为两种:一是笔迹特征呈现的全面性差异,即人的书写动作习惯能否全面地被反映,不存在笔迹信息的减少和增加;二是笔迹特征呈现的精准度差异,即人的书写习惯能否被正确、准确地反映,不存在笔迹信息的扭曲。而这些差异受客观科学条件限制,且在逐渐被认识:(1)从全面性差异来看,就硬件设备技术而言,传感器的种类会影响书写动作习惯的信息采集。如单维力传感器或组合单维力传感器无法获取完整的笔力信息,而多维力传感器获取的信息则较为全面。就软件处理技术而言,将书写习惯的“力”转化为数字化的数据时,需要算法辅助完成,以减少干扰因素对有用数据的影响,而不同算法对数据有不同的处理方式。(2)从精准度差异来看,硬件设备技术如电阻式屏板本身电阻材料的均匀性、电压值转化为坐标值的转化精度等影响电阻式屏板笔迹坐标变化定位的精准度;屏板或压感笔压力笔触的提取采集方式会影响压力大小的呈现形式。软件处理技术如坐标校准算法会影响坐标位置,并且当坐标连成笔画时,需要将坐标点以连续而非离散的方式呈现,不同的屏板在这一过程中遵循的算法或数学方式可能不同。屏板或压感笔压力笔触的表现方式与笔画光顺程度的处理也因数学公式的不同而呈现差异。(3)已有学者通过研究总结出电子屏板的工作原理与笔迹特征之间的关系。如由于电阻式屏板压感级别较低,因此书写在电阻式屏板上的笔迹会出现笔画粗细反映不明显、书写压力不精准等现象;由于电磁式屏板记录、传输或导出字迹时存在信号的处理、增加和减少,电磁式屏板会出现直起笔因信号增加转化为顿压起笔等现象。换言之,当下学界就电子屏板对笔迹的影响在定性的层面已有一定认识,却未从定量角度,就具体硬件参数与软件算法对笔迹特征影响展开研究。基于坐标变化与压力大小的呈现受硬件设备技术和软件处理技术等客观条件制约,笔者认为,随着认识和研究的深入,电子化签名鉴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将逐步提高。

(三)

电子化签名的笔迹鉴定方法

因为电子化签名可能受前述诸多条件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笔迹样态,故可将其简称为“条件变化笔迹”。对于电子化签名这种条件变化笔迹,无疑应有针对性的具体鉴定方法,为此,学者们提出了特征分类应用法和同一设备样本鉴定法这两大主要方法(见表3)。

表3

诸位学者提出的两大鉴定方法


鉴定方法

实验结果/观点

特征分类应用法:将特征按稳定程度分类,着重参考稳定特征,对不稳定特征处的差异点与符合点分析是否因书写条件变化引起

以纸质签名为自由样本

涂舜:相对于纸质签名,电子化签名的稳定特征有整体风貌、字体字形、字的倾斜程度、笔顺、特殊字的写法;变化较小的特征有运笔、笔画搭配连接、布局;容易变化的特征有书写水平、字的大小、笔痕

黄李彦:电磁式签名相对于纸质签名有明显变化的特征是书写水平、签名布局和笔痕;电容式签名相对于纸质签名有明显变化的特征是书写水平、签名布局、字间搭配比例、行笔形态、起收笔、连笔、笔痕等

闫龙飞:电子化签名相对于纸质签名,总体上说笔顺特征、行笔方向特征属于稳定特征。电容式签名的连笔特征及电磁式签名的搭配特征,也属于稳定特征

何苏笠:坐姿状态下电子化签名相对于纸质签名,字间组合、字的写法、笔顺以及倾斜方向不变化,变化的特征情况是书写速度加快、书写水平降低、字形趋于圆润、字体变大

郑小艳:稳定特征有整体布局、整体风格、笔顺、搭配比例等特征;变化特征有字行走向、字行与格线关系、笔力、书写水平、整体组合和字间关系、字体、起收笔、笔痕、书写速度、连笔等

以电子化

签名为自

由样本

涂舜:电磁式签名相对于电阻式签名变化明显的特征为连笔特征;变化较明显的特征为布局特征、运笔特征;变化不明显的特征为字形、搭配位置及比例;不易变化的特征为书写风貌、字体、单字的基本写法、笔顺

闫龙飞:电子化签名的易变特征为起笔特征、收笔特征;变化量小且相近的特征有行笔方向、笔顺和字体大小特征

同一设备样本鉴定法

涂舜:对同一书写设备上书写的检材、样本进行检验,结果的可靠性会大大增加

特征分类应用法是诸多学者认可的方法,其为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提供了方向。然而,不同学者在这一方法下得出的笔迹特征稳定程度的结果并不一致。例如,涂舜认为,相对于纸质签名,电子化签名在布局特征和连笔特征上变化较小;黄李彦认为,布局特征、连笔特征变化明显;闫龙飞认为,连笔特征属于稳定特征。通过比对不同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得出如上不同结果的原因有三:第一,选取的电子屏板不同。涂舜选择的是电阻式屏板,而黄李彦和闫龙飞选择的是电容式屏板,且品牌类型和参数等硬件设备技术和软件处理技术均不一样。第二,特征分类的方式不一。涂舜的分类方式为三分法(稳定特征、变化较小特征和容易变化特征),而黄李彦和闫龙飞的分类方式为二分法(稳定特征和明显变化特征)。第三,特征稳定性的标准不一致。学者总体采取笔迹特征变化的个数和比例作为笔迹特征是否稳定的依据,涂舜将变化占比40%~50%的认定为变化较小特征,而黄李彦将变化比例45.5%的认定为变化明显特征。因此,学者虽对特征分类应用法达成了一致,但是对特征分类的方法、分类的标准及应用方式出现了分歧。总体而言,特征分类应用法的优势在于可以全面分析并应用签名的笔迹特征,并且满足条件的样本较多;缺点则在于对特征稳定性的精准把握有一定难度。

同一设备样本鉴定法是最理想的鉴定方法,也是将条件变化笔迹转化为普通笔迹的方式;采用该方法进行笔迹鉴定,可以将检材与样本直接进行比对。但是,满足此类鉴定法相关条件的自然样本较少,若无法得知检材的书写载体、书写工具以及采集设备和软件的设置这三个要素,也无法收集相关实验样本,会出现因样本不足而无法鉴定的情况。此外,由于某些细节特征在电子化签名上难以完全呈现,导致可以使用的笔迹特征不多。

同一设备样本鉴定法的准确性要高于特征分类应用法,但是前者的鉴定条件、鉴定启动难度高于后者,对于特征的全面把握情况也不如后者。然而,这两种方法均忽略的一个问题是,运用专用电子笔或在电子屏板上书写形成的笔迹可能会出现特定性的特征,如圆珠笔会呈现出其独特的笔痕特征,即笔画中间凹陷、笔油浅淡,笔画两侧笔油浓厚;书写设备的特定性特征也会对笔迹鉴定的准确性产生影响。虽然目前在鉴定方法上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但未在笔迹特征如何应用上达成共识,由于书写设备即专用电子笔或电子屏板类型、参数的多样化,结果共识难以从理论探讨及实验中得出,因此,可以将其放于鉴定实践中进行个案讨论。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是最终极的鉴定目标,实践中应以同一设备样本鉴定法为原则来展开鉴定;但若因为原设备已经不存在或无法判断检材的设备,则可以用特征分类应用法进行鉴定。当采用特征分类应用法时,应当按照笔迹特征体系进行模拟实验,准确认定稳定特征、变化较小的特征、变化明显的特征。无论应用哪种方法,均需注意对因书写设备所产生的特定性特征的识别。

(四)

电子化签名检材和样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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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电子化签名具有笔迹和电子数据两种证据归属,故而进行电子化签名鉴定时,其检材和样本需要满足特定的要求。明确这一要求,可以使得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的启动条件得以确立。

1

电子化签名检材的“类原件”认定规则

实务中存在因为不满足“电子化签名原件”之条件而被鉴定机构退鉴或法院不同意鉴定申请的情形,但是何为“电子化签名原件”,却并不明确。有的法院认为打印的电子化签名不属于原件;有的鉴定机构因缺乏纸质版的电子化签名原件而退鉴;有的法院则因缺乏电子文本的原件而不同意鉴定申请。通过对前述这些实务案例的研析发现,实务中对于“原件”的要求不一,既有要求纸质原件的情形,也有要求电子原件的情形,且要求均不明确。考虑到实务中有确定“电子化签名原件”的需求,故从理论分析的角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电子化签名检材的“类原件”认定规则。

“原件”,顾名思义,即“原始样态的文书、文件”。源自“文书审”并在后续建成的最佳证据规则中体现出的“原件”二字,强调的是,将以书证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书材料,应为原始的文书。因为,唯有原始样态的文书,方能便于书证使用者判断其真实可靠性——在纸质材料上书写、盖印、签字而成的文书,其纸张的材质、色泽,其纸上色料的颜色、光亮度以及文字笔画、印文等的抑压凸凹痕迹,是人们直观判断或借助鉴定手段确定该文书有无涂改、添加等篡改变造行为的基本依据。无疑,这是从字面角度及其原始出处,陈明何为原件且原件的核心功效所在。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电子设备频出、软件或小程序不断迭代,文件或文书的形成不再仅限于以附着或含有墨料的工具笔如毛笔、钢笔、圆珠笔、签字笔及印章等,在纸质材料上形成相应文字内容及信用承诺(签名和/或印文)——敲键盘形成电子文档再打印成文书已常态化。因此,有学者从形成时间、记载或保存载体、内容及证明力的角度,对“原件”予以新的勾勒:原件其最终形式应是最早时间形成的;其未被其他记载、保存或显示方式转化;其内容或许有改动或变动,但其附注、签注或一定程度的损坏,并不构成对原件的否定;其证明力高于复制件。

当然,文书内容有改动或变动或有一定程度损坏,究竟与原件有何关系尚需进一步探析,原件证明力是否一定高于复制件有待商榷,但结合电子化签名自有的形成特点,以及学者在原件形成时间、记载或保存载体方面的前述表达,笔者认为,符合如下两方面要求的电子化签名检材,便可认定为具有类似于“原件”之核心功效的“类原件”。

(1)送检的电子化签名及其所附文书应具有签名书写完成后的原样态电子数据。由前文可知,电子化签名在电子屏板及打印出的文书上虽都以形态学方式呈现,但其形成及存储均需由电子数据来支撑,因此,在意电子化签名的原样态电子数据,无疑很重要。所谓原样态电子数据,即人们在操作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时,在这些设备内存中最初生成的字母代码、格式信息等。诚然,电子数据如同纸质文书一样也可复制,但其复制件与纸质文书的复制件有本质上的不同:以U盘等媒介复制或隔空投送等方式复制的电子数据,其字母代码、格式信息等,实与其在设备内存中生成的原生电子数据相同;而在具体操作时,经如上复制后的这些电子数据是否有变动或更改,通常难以确定,进而有可能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所以,应要求送检的电子化签名及其所附文书应具有签名书写完成后的原样态电子数据。电子化签名采集设备的拥有者,应依照电子化签名的鉴定需求,提供最早形成于该设备原始载体上的电子化签名及其所附电子文书的电子数据——该原样态电子数据,类似于未经复印、抄写、转述等转化的纸质签名文书原件,使得电子化签名的笔迹鉴定有客观依据。

(2)送检的电子化签名及其所附文书应为前述电子数据直接打印形成。就电子化签名产生异议,实为否定文书材料上的形态学签名。而笔迹鉴定则是针对纸张上签名等文字的笔迹特征通过各种比较方法进行的鉴别和判断活动,因而送检的电子化签名通常已在纸质文件上呈现。纸质材料经复制,如复印、传真、翻拍,就可能失真,即不完整、不清晰而不再是直接打印而成的原件。因此,为确保电子化签名的笔迹鉴定意见真实、可靠性,便需在呈现了形态学电子化签名的原始纸质文件上,精准查验该电子化签名的笔迹特征。换言之,送检的电子化签名及其所附文书应为相关原样态电子数据直接打印形成,是直接由电子数据转化而来的纸质输出物,而非纸质输出物的复印件、影印件等复制件。

2

电子化签名样本的收集要求

样本的选择对于笔迹鉴定非常重要,样本数量的充足性和质量的可比性对笔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有很大的影响。传统纸质签名的笔迹鉴定,通常会收集当事人在各类文书中所书写的自由签名样本;当自由签名样本数量不充足、质量不佳时,将通过收集实验签名样本的方式予以补充。由于电子化签名的特殊性,其在数量充足性和质量可比性方面均面临一定的困难,因此对电子化签名样本的收集也有特殊的要求。

若采取同一设备样本鉴定法,那么电子化签名样本的书写载体及工具应当与检材的载体、工具保持一致。这往往需要在正式鉴定之前明确电子化签名检材的形成方式,进而需要法院等委托方来组织、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做指引、当事人积极配合。具体来说,此时获得电子化签名样本时需考虑如下三要素:电子屏板的品牌类型及硬件软件设置、书写工具是手指还是专用笔、配套采集设备及软件的设置情况。明确这三要素后,可以相应地根据要求收集自由样本或实验样本。由于电子化签名设备种类的多样性,满足要素条件的自由样本并不多,因此电子化签名样本可能更多为实验样本。

若采用特征分类应用法,则应尽可能收集与检材形成设备相同或近似的样本。若无法判断设备,则可以用纸质签名作为样本。此外,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进行,都应当收集充分的纸质签名样本,用于判断、识别书写设备的特定性特征。


五、电子化签名的电子数据鉴定要素

同纸质签名一样,电子化签名也有可能被添写、改写等,或被复制后“粘贴”到其他文书上。基于电子化签名以电子数据为其存在介质而生成、使用并存储,为了确定某电子化签名是否被添写改写,即为了确定电子化签名之电子数据的真伪性,则需要对其进行电子数据鉴定。

(一)

电子化签名电子数据鉴定的实务样态

前文检索到的将电子化签名归属于电子数据的10个案件,均未成功开展电子数据鉴定:有3个案件因选取的鉴定机构不具备电子数据鉴定资质而无法鉴定,有2个案件则是法院不同意当事人就电子化签名进行电子数据鉴定的申请,而其余5个案件中的当事人,虽提出了电子化签名涉及利用photoshop软件、利用电脑合成伪造等情况,却并未申请就其进行电子数据鉴定。从前述这些案例可以看出,电子数据鉴定并非被视为确认电子化签名真实可靠性的方法;虽有几个关乎电子数据鉴定的案件,但由于鉴定机构、法院或当事人的原因,电子化签名的电子数据鉴定依然无法开展。

电子数据鉴定可以用来确认电子化签名应用流程的可靠性,该可靠性对电子化签名的真实可靠性十分重要,系证明当事人亲自签名的重要依据。如在许某、黄某某等与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0)湘0121民初10616号]中,当事人提出“彭某某”的每一处签名均一致,明显属于复制粘贴;而这样的复制实为在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前述签名被多次重复使用。当事人并未申请电子数据鉴定以证明复制粘贴行为的存在,法院也并未肯定其不知情的主张。因此,依赖于电子数据的电子化签名的篡改、滥用等情况,需要电子数据鉴定来确认。

(二)

电子化签名的电子数据鉴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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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子化签名需要进行电子数据鉴定的情形通常有:电子化签名可能被篡改伪造、滥用、挪用和抵赖等。篡改伪造是指当事人通过电子屏板书写签名后,其签名的形态经篡改发生一定的改变,而被用于文件来否认签名人与文件之间的关系。滥用、挪用是指当事人通过电子屏板书写签名后,其电子化签名未经本人同意而被使用,往往表现在几份文件上的电子化签名完全一样或极度相似。抵赖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当事人认可签名是其所写,但否认将电子化签名授权使用。

1

篡改伪造的鉴定

对于涉嫌篡改伪造的电子化签名,其笔迹一般都发生了改变,因此相关电子数据鉴定为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的前置步骤。若笔迹被篡改伪造,一般无需对电子化签名再进行笔迹鉴定,而认定此签名为虚假的签名或还原电子化签名的原貌。

篡改伪造一般会涉及对电子化签名图像以及底层数据的修改,此时所进行的是数字图像的真伪鉴定。篡改伪造的目的是通过修改签名图像的形态达到切断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效果。电子化签名以电子数据为存在介质存储在计算机中时,这些图像文件很容易被各种图像处理和编辑软件如photoshop软件加工处理。常见的篡改伪造法有:图像拼接处理,如将两份签名剪切、拼接成一份签名;图像的信息删除与添加,如将电子化签名中的连笔特征予以删除,或增添不属于该签名的连笔特征;图像的信息篡改,即改变签名的大小、比例、颜色等特征,如将电子化签名起笔特征的中端起笔篡改为顿压起笔等。此外,也可能在同一个电子化签名图像中存在多种篡改伪造的方法。

对于电子化签名图像的真伪鉴定,要结合案情,发现图像中的可疑点,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首先,需要固定原始的检材,要求当事人提供书写载体、书写工具、采集设备和软件的信息,并用原书写设备收集一定的样本。其次,进行图像文件基本信息与图像内容信息的检验,发现其是否来源于原书写设备,主要检测文件名称、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色彩编码等基本信息,以及对图像的色彩、光线分布、图像帧的连续性等内容信息进行检验。最后,也可以对电子化签名的生成设备和存储设备进行检验,将这些设备生成图像的格式、分辨率等与检材进行比对,以发现有可能存在的一些异常。

2

滥用、挪用、抵赖的鉴定

对于电子化签名滥用、挪用、抵赖等情况,电子化签名的笔迹一般不会发生改变。因此,对滥用、挪用、抵赖情况的电子数据鉴定,是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的后置步骤。当电子化签名经笔迹鉴定为签名人所写,尚未当然确认签名的真实性;若存在滥用、挪用、抵赖的情况,还需要进行电子数据鉴定,来明确电子化签名与签名人之间的关系。

滥用、挪用和抵赖一般不涉及电子化签名图像及其底层数据的修改,这类操作行为会出现在为电子化签名传输、使用提供技术支持的软件与计算机设备中,相应地,电子数据会发生变化。在“整体型”的传输、使用等操作过程中,电子化签名书写完成后,在当事人不知情或其他技术参与者超越自我权限的情况下,电子化签名被用于多份文件。在“分离型”的传输、使用等操作过程中,未经当事人许可,其电子化签名的图像被插入某文件、提交某系统。前述操作系滥用、挪用。而抵赖则是,前述情况原本为当事人即签名人自己操作但其却否认。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的鉴定事项为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一般是对异常操作时的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及恢复。

综上分析,电子化签名的笔迹鉴定与电子数据鉴定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可遵循一定逻辑及步骤来实现电子化签名的真伪性判断(见图3)。


图3

电子化签名的真伪鉴定


六、电子化签名的其他鉴定面向

(一)

电子化签名与其他技术结合应用时的鉴定

电子化签名和其他技术结合一般是在呈现“整体型”特点的电子化签名的应用过程中,即电子化签名的书写、传输与使用在同一个系统之中完成,电子化签名有时会与其他身份识别技术相结合以增强电子化签名的安全性。例如,法大大、契约锁等平台将电子化签名与数字签名技术结合使用增强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在签署电子化签名之前进行人脸识别等生物特征的验证等。当电子化签名与其他技术结合应用后,依然产生争议,那么除了对电子化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电子数据鉴定外,还可依照其他技术常用的确认方法来判断相关可靠性,如对数字签名可以依据相应的验证算法来验证。

然而,无论电子化签名与何种技术相结合,均不宜架空电子化签名的地位与价值。对于电子化签名本身是否为姓名人书写,以及是否涉及篡改伪造挪用等情况的鉴定均不能被忽视,也不宜以其他技术可以识别签名人身份来推定电子化签名的真实性。

(二)

电子化签名的量化鉴定

笔迹鉴定和电子数据鉴定是目前已经规范化、标准化的鉴定事项。电子化签名若以这两种方式进行鉴定,可以通过参考或完善已有标准来展开。随着电子化签名技术的发展,书写设备不仅可以形成笔迹的静态图像,还可以记录笔迹的动态书写特征,如书写压力、书写时间、书写速度等。这一类既有静态图像又记录动态书写特征的,被称为动态电子化签名。对此类动态特征,可以进行量化鉴定。

量化鉴定需要一定的技术基础,一是需要电子化签名的书写设备具有时间记录、压力感应等装置,二是需要能够收集、记录、分析电子化签名动态特征的软件。目前可以实现该功能的书写设备有Wacom品牌的数位板等;软件有美国Neuroscript公司提供的Monolyzer以及Topaz公司提供的SigAnalyzeTM和SigcompareTM,也有学者通过Python、Excel、SPSS软件对电子化签名的动态特征进行了关于收集、记录和分析方面的研究。

量化鉴定需要依据动态特征对签名人的特性进行识别。曾苗苗通过实验研究认为,笔迹的时长特征和压力特征在用于检验鉴定时具有可行性。黄飞腾通过对书写时长特征、书写压力特征、书写速度特征进行实验研究发现,同一人签名动态特征表现出相似性,模仿签名和本人签名的动态特征数据具有明显差别。涂舜对签名时长、书写速度/加速度、签名字迹大小、笔力特征的价值与运用进行分析。此外,有学者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对签名进行同一认定,黄飞腾结合鉴别分析、k近邻、随机森林、支持向量算法构建分类模型对签名进行分类识别。

意欲以量化鉴定法实现签名同一认定这一目标,最重要的是构建签名的同一认定模型。但目前的研究集中于动态特征价值及其运用之上,对于动态特征的运用如何实现同一认定尚未构建合理有效的模型,对于能否实现同一认定也未进行有效和准确的研究。尽管如此,笔者依然认为,电子化签名的量化鉴定离不开计算机算法的参与;拥有了海量动态特征数据,再利用计算机算法,可在短时间内对签名进行识别,并通过调整算法提高准确性,以更好地处理动态数据。

以电子化签名的动态特征进行签名的同一性认定即量化鉴定,是新的鉴定尝试,虽然目前在笔迹鉴定或电子数据鉴定中尚未展开,但其原理还是有一定理论支撑的:量化鉴定的本质是识别反映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的笔迹特征,因此在鉴定原理及相关依据上与笔迹鉴定具有一致性;从鉴定的方法、内容上看,量化鉴定是对电子数据的分析和判断,与电子数据鉴定也具有一致性。因此,笔者认为,在进一步深入探析量化鉴定原理、方法的基础上,可以在实务中试用量化鉴定——当然,试用的量化鉴定意见不得用作证据,而应由其他证据来佐证鉴定的得当性、合理性、科学性以及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七、电子化签名的应用及其鉴定的完善路径

(一)

出台电子化签名应用的规定及标准

在电子化签名逐渐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的当下,相关部门并未重视有关电子化签名的应用规定及标准的设定,于是便出现了一些乱象:同一电子化签名被多次使用,部分小程序、签名系统可以通过一次签名完成多份文件的签署;与数字签名、人脸识别等身份识别方式结合使用的电子化签名,部分情况下仅起到完成程式化确认流程的作用,即使电子化签名不为真实的签名(如当事人不书写真实签名、他人任意代为签名等),也可以成功完成文件的签署——相应地,电子化签名的实际价值被架空。这些情况的出现,虽可以通过调查、鉴定等方法来还原事实,但事后的这些过程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消耗司法资源。

为此,应出台电子化签名应用的规定,确立相应的标准,使符合规定的电子化签名被得当应用,进而避免在技术不佳的书写设备上形成的电子化签名的使用,减少电子化签名在传输、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首先,电子化签名书写环节是应用过程的起始,也是影响电子化签名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这一环节关涉笔迹的呈现、固定和提取技术,这三者均需确立相关的标准。具体包括:笔迹特征原样态呈现之支撑技术的标准、原样态电子化签名固定技术的标准、电子化签名静态和动态特征提取技术的标准。其次,对于电子化签名传输和使用环节,(1)应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及防攻击性;(2)即时对电子化签名及其所附文书的哈希值、MD5值等予以计算,并在每一流程予以确认;(3)应注意技术参与者的权限管理,以便及时发现电子化签名的篡改、滥用、挪用等情况;(4)明确涉及电子化签名有关主体的权责,对于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权限,原件提供、签名使用等职责应在签名人与技术参与者间妥善分配。最后,对于电子化签名的存储环节,应确立有关电子化签名及其所附文书存储设备、存储方法的标准,以防丢失、泄露和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二)

完善现有笔迹鉴定技术标准以满足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之需求

电子化签名的电子数据鉴定可以参考现有的技术规范展开;但目前现有的笔迹鉴定技术规范无法完全满足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的需求。相关技术规范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T 37234—2018《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行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笔迹检验相关技术规范。其中,GB/T 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在3.7书写工具的列举中提到了计算机输入设备中专用的电子书写笔,在3.8书写载体的列举中提到了计算机输入设备中专用的电子写字板或书写屏。GB/T 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A/T 1953—2021《法庭科学笔迹检验规范》、GA/T 1697—2019《法庭科学书写条件变化笔迹检验规程》中提到书写条件变化笔迹的鉴定方法和要求,但没有对于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的具体要求。可以看出,目前的笔迹鉴定技术规范肯定了使用专用电子笔并形成于电子屏板上的符号是笔迹,但是未对这种笔迹的鉴定方法作出指引。对于电子化签名的笔迹鉴定,可以在现有的标准框架里添加“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的要求/规程”,并对鉴定方法、鉴定要求、注意事项等作出具体规定,以便指导鉴定人科学有序地开展相关鉴定活动。电子化签名的量化鉴定技术发展成熟后,也应将其纳入笔迹鉴定的技术规范。

(三)

规范人工智能笔迹鉴定的应用及发展

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手写签名的鉴定从20世纪80年代末便开始,但由于传统算法过于单一,故而该方法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近些年来,以深度学习技术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算法飞速发展,签名的电子化则使得其以电子数据作为存在介质,且因纸质签名提取方式所导致的噪声不再存在;再加上电子化签名具有纸质签名未有或不便记录、提取的动态特征;因此,签名的人工智能鉴定再次进入大众视野,即:可对电子化签名的静态图像予以提取并使用的孪生网络、深度表征学习、2Channel-CNN网络等技术,以及能对电子化签名的动态特征数据加以获取并运用的LSTM特征链接模型、AutoEncoder自动编码器、Early-Concat笔画分割模型等技术,可以融合形成人工智能笔迹鉴定。

诚然,人工智能鉴定可以提高笔迹鉴定的效率,也可以对电子化签名的大量动态特征进行处理。然而,人工智能鉴定还存在其自身缺陷:判断方式较为机械,无法结合案情对签名的状态进行分析;无法给出产生某一结果的原因,结果具有不可解释性。正是因为人工智能笔迹鉴定的前述机械性及不可解释性,而分析、解释等离不开人的思维,所以人工智能鉴定技术当下在笔迹鉴定中只能起到预处理、辅助判断的作用。如若之后将人工智能鉴定技术用于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中,那么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然应首先分析判断某个签名是否可以适用人工智能鉴定,并对可予以人工智能鉴定的电子化签名的鉴定结果进行复审复核。


八、结语

电子化签名在我国从试点至广泛应用已历经十余年,但其概念、应用及鉴定规则一直处于模糊混杂的状态——在概念上与纸质签名、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的混同、交叉,在应用及鉴定规则上适用《电子签名法》或是进行笔迹鉴定和电子数据鉴定的不明确,均抑制了电子化签名的价值和作用的发挥。技术的良性发展和应用离不开规则的指引,明晰电子化签名的概念,以及其笔迹和电子数据的两种证据归属,分离其与电子签名的关系,并构建电子化签名笔迹鉴定、电子数据鉴定、与其他技术结合时鉴定以及量化鉴定的方法与规则,有助于电子化签名身份识别功能的发挥,并实现个案中电子化签名的正确认定。此外,在规则的指引下,也期待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电子化签名技术如何更全面、精准地反映人的书写习惯、电子化签名设备及系统如何能够保证流程上的防篡改和滥用,是技术进一步发展的方向,也是促使电子化签名更好应用的良方。


注:本文转载自《数字法治》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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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嘉仪
审校:罗鸿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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