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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宋的《劝慎刑文、箴》碑谈法官素养

“夫狱者,民命之所系也”。西安碑林博物馆收藏了北宋的一块《劝慎刑文、箴》碑,该碑立于宋仁宗天圣十年(1028),“劝慎刑文”、“慎刑箴”分别刻于此碑的两面,要求“凡断狱者,既明且慎而不滞留”,提出审判人员做到慎刑需要具备四德:公清、明察、仁恕、平允,这正是宋代对法官素养和法官能力的要求。


 “公清首之,先正自心,勿为势利所迁,一也”,即要求存心公正,不受私人感情和外界压力的影响而改变判断。狱事有失多因“附势狗利”而起,正所谓“附势则观望而权豪胜,狗利则贪墨而贿赂行”。“为政之要,曰公与清”,所以放在第一位,试举宋代两则实例予以说明。其一:宋太宗时宋玘就任江州司理参军,所辖县捕疑盗数十人,自认为审讯和调查都很严密,移送到州狱,知州李朝认为证据充分,欲论死罪。宋玘疑有冤情,对疑盗加以讯问,发现囚犯的回答与指控不符,并将情况汇报给知州,李朝不以为然。宋玘遂用公文向上级汇报:朝廷规定大案审理时限是四十天,是为了防止冤枉和诬陷,弄清案件事实。现在还不到十天,不能接受知州的做法。宋玘没有盲目跟从知州的意见,认为未到审限就做出裁决不妥,坚持辨明冤情,最终正确解决了此案。其二:宋仁宗时葛源任洪州左司理参军,知州的外甥,与异母兄一起殴人并将人杀死。知州威胁葛源说,两人都是他的外甥,杀人者是哥哥,这些自己皆知,他家是大姓,不要将其定罪,否则将来也会翻案。葛源依然据实审理,将其外甥绳之以法。上述两位官员具有独立品格,不为权势左右,坚持正义不阿旨,虽于当时干犯上意,但最终使得案件得以正确审理,是为公清。


“明察次之,究其事始,勿至变乱成惑,二也”,即对案情要分析其发生的根源,观察入微,不为乱象所迷,这是对司法官员业务能力的要求。如宋仁宗时,余良肱任荆南司理参军,属县抓到杀人者,此人自诬服,良肱检视尸体与凶器,疑惑道:“怎么会有刀刃满一尺而伤口不到一寸的呢?”向上级汇报,之后真凶果然落网。本案中余良肱通过比对凶器与死者的伤口发现二者不符而纠正了一起冤案,充分体现了司法官员的善察与审慎。再如,宋哲宗时葛胜仲为杭州右司理参军,福州有豪门不肖子,酒后和其同好二人出城至郊外,偶遇巨商于小路行走避开收税的关卡,遂诈称自己是捕税吏把商人抓住,巨商窘迫,贿赂三人后才被放走。之后商人病死,其家人以遇劫匪告官,官府抓住其中不肖子中的二人处死,一人逃走后在杭州被抓,关押于州狱之中。之前的官员认为其同党既已伏诛,该囚犯也会被处死,于是搜罗材料锻炼成狱,只差备文定罪。葛胜仲到任后,感到事情曲折复杂,于是移牒福州,请传唤商人一家诘问,果然其词穷,承认是诬告,冤枉才得辨明。葛胜仲究其事始,未人云亦云,案情终水落石出,这是他“于法令贯通若素习”“于鞫狱必委曲详尽”的结果,是业务能力精通的体现。


“仁恕又次之,既得其情,哀矜而勿喜,三也”,要求官员仁爱宽容,勿严苛,查得案件实情后,对犯罪人心怀哀矜而非喜悦法官之任,人命所悬,时怀悲悯,方中鞫狱之的。前文提到的宋玘在处理重案犯时,每每规劝之,并召集其家人,使之相見。对人犯不随意拷打,等到事实完全清楚,人犯心意完全屈服之后,再作出决定。所以犯人尽皆诚服,无一怨愤。葛胜仲“于鞫狱必委曲详尽。囚感公哀矜,咸吐情无隐,旬月间滞狱一空” ,囚犯因为感佩司法官员的哀矜之情,具将案情交代清楚,短时间积案都得以解决。


“平允又次之,狱具取决,无庸上下相殴,以刻为明,四也。”要求官员上下团结,平和公正,不以严苛为明,过平允即陷入深重,要去苛尚宽。宋代州级正副长官为知州和通判,州中公文需二者联署,如二人不合, 将出现“以致狱事不务平允,各以喜怒出入情罪”的局面,对于案件解决十分不利,此即上下相殴之一斑。法官对其龃龉要正确对待,秉公判断,如北宋哲宗时杨时任虔州司法,知州楚潜判案公正,而通判杨增多刻深,杨时多同意楚潜之见,杨增以为杨时为趋炎附势之人,后楚潜调走,调任来的林知州执法不公,杨时总是坚持原则,据理力争,这时杨增才打消陈见,认可杨时。司法官员对案件的处理应有自己的判断,不偏不倚,以平允为上,避免严苛,做到秉公断案。


总体来看,“四德”中的“公清”针对品格操守、“明察”针对业务能力、“仁恕”体现人文情怀、“平允”体现价值追求,四者不可或缺,法官须圆融四德才能真正做到对案件公正圆满的审理。当代人民法院法官素养、能力和责任的养成也有类似的要求。法官应具有独立品格,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确保审判过程不受非法干涉,保持审判的公正性,此即“公清”。法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过硬的办案能力,正确解释法律并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此即“明察”。法官应能与上下级合作融洽,推动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并将司法理性和人文精神相融合,这与“平允”“仁恕”的要求相近。其中“仁恕”是儒家倡导的人与人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道德理念,法官在对犯人惩戒的同时,不能仅仅着眼于案件得以明晰审理的理性化和技术化的方面,更应因同为人类激发起悲悯和感慨,从而注重对人犯的人文关怀和教育改造,促进社会安宁和谐,这一点也是值得思考和肯定的。可见,宋代对司法官员提出的“四德”和当代对法官的要求有异曲同工之妙,对当下法官素养和责任的培养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本文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24年7月19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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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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