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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后对方不还钱?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小张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2023年,他的大学同学小王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他借了30万元。借款到期后小王却迟迟未能按约还款。无奈之下,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但小王在短暂履行了前几期还款义务后,再次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甚至“人间蒸发”,不再和小张联系。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小张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他该做哪些准备呢?


问题1:

小张可以凭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可以。申请执行人可凭借发生法律效力的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如常见的判决书、调解书等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而言:


1.民事判决书,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2.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6.公证债权文书;


7.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问题2:

小张该向哪家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小张可以向第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具体而言: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商事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及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问题3:

在申请执行时,小张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如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提交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代理执行相关事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此外,执行法官建议:务必将执行款收款账号(具体到开户行)、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在立案时一并提交。


问题4:

小张应该在何时申请强制执行?


答: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申请执行时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间,申请执行人依然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如果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问题5:

执行立案后,小张还应该做点什么?


答:强制执行并非执行法官的“单打独斗”,仍然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


1.尽可能提供财产线索。一般而言,法院能够全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传统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较执行法官而言往往更了解被执行人,对其可能存在的现金收入、“应收账款”“到期债权”等不易被法院直接查询到的财产有更多了解,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


2.关注保全情况,及时提起续封续冻。部分案件在诉讼阶段采取了保全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在案件进入执行后面临期限届满的情况,因此申请执行人要及时向执行法官提起保全措施的续封续冻,避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流失。


3.关注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违反限高规定”“转移财产”等行为。如发现此类行为,要及时向法院反映,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相应责任,从而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法官心语


强制执行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是将“纸面判决”变为“真金白银”的有力举措。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一样,都希望案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执行完毕。虽然法院已经穷尽措施,但有些案件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面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果。“终本”只是暂时停止案件执行程序,而不是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终本”后,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继续有效,被执行人亦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可在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一旦符合条件,执行程序随时恢复。请相信,法院将会全力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胜诉权益,破解“执行难”,我们一直在努力!


作者:张俊(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执行局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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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上海静安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美丽努尔·图尔荪排版:王誉霏审核:刘   畅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给我点个“赞”和“在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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