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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丧失公正,玉林市中级法院不应审理“斑美拉”上诉案

知日如月 2022-03-24

一审庭审直播,辩护律师被“架出去”


“斑美拉”是一家经营化妆品业务的公司。“斑美拉”案是被广西玉林有关的官方媒体炒作为43亿元的广西最大传销案,目前刚刚进入二审阶段。被告人及其家属们一直在喊冤,辩护律师们一直在作无罪辩护。


更有我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高铭暄、赵秉志等为斑美拉公司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涉案的销售模式不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其盈利主要来自商品销售数量,而非“人头费”,所以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类的案件,历来有“司法机关不是办案,而是捞财”之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通过司法罚没来充实地方财政、返还给办案单位的潜规则。“斑美拉”案中被采取查扣冻措施的财产,除了嫌疑人的大宗财产,现金、理财、保险等等,甚至包括被告人购买的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商品房,相关的购房款已被退至公安的账户,被直接“没收”了


被告人希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够公平、公正,但一审结果却令他们大失所望。为什么?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明楷对司法罚没款返还办案单位的现象进行过多年的研究,他认为:“……办案机关就有积极性,能够没收的尽可能没收,不是犯罪的,尽可能变成犯罪去没收。”

张小琴教授对话张明楷教授,来自人文清华
 
张明楷教授点出的上述司法实践中的命门,在“斑美拉”案中得到全面的呈现。广西玉林当地的司法机关在该案中的胆子大到什么程度?从玉林市中级法院的下列操作手段便可见一斑。
 
一、玉林市中级法院直接出人,为基层法院提供人力支持

“斑美拉”案,涉案被告人人数众多、辩护律师有三十多位、财产数额巨大且种类繁多、卷宗达500多卷……玉州区法院不具备审理能力,比如负责押解工作的法警数量不足。对此,玉林市中级法院直接指派本院的法警供玉州区法院调遣。也就是说,中级法院的法警必须听命于基层法院的法官,是否意味着基层法院的法官原来就是直接听命于中级法院呢?再者,既然玉州区法院不具有审理此案的条件和能力,为何非要指定该院审理此案?
 
二、玉林市中级法院出钱,给驱逐辩护律师的一审审判长陈榆发大红包

玉州区法院审理“斑美拉”案期间,审判长陈榆多次粗暴的打断被告人的发言,侵害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甚至直接将辩护律师驱离法庭。此事发生在2019年12月10日下午,有被告人申请调取涉案电脑主机,审判长陈榆以“可能受到污染”为由不予调取。对此,辩护人龙元富律师进一步发表辩护意见,“这是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不规范导致的……”。但是,审判长当即命令一众法警将辩护律师“架出去”。

对于如此严重侵害被告人辩护权及辩护律师执业权益的情形,玉林市中级法院不仅未对陈榆的行为予以监督,反而对其进行慰问。2020年1月16日下午,“斑美拉”案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只是进行完庭审,尚未作出判决),玉林市中级法院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温文一便赶赴玉州区法院,亲自慰问陈榆,还给他发放了一个大红包(里面是钱?多大金额?出自财政拨款,还是小金库?)。慰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他审理了“斑美拉”案。玉林市中级法院的这位副院长对于敢于当庭驱逐辩护律师的陈榆进行了“充分肯定”,并“希望他继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干……”
 
玉州区法院官网图,温文一给陈榆(左一)发红包
 
三、急不可耐,玉林市中级法院院长早已将“斑美拉”案当作其功绩

2020年4月28日,“斑美拉”案尚在玉州区法院一审审理阶段,尚未作出一审判决,此时,玉林市中级法院院长刘拥建在玉林市第五届人大第七次会议上所作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在“2019年主要工作”部分中,明确将“妥善审理斑美拉案”作为其“保障公平正义”的工作内容。更进一步印证了一个事实,玉州区法院只是在名义上审理的“斑美拉”案,实际上审理此案的是玉林市中级法院,玉州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实际上就是玉林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书。
 

玉林中院官网,工作报告截图
 
四、又急不可耐,玉林市中级法院公然为玉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背书

玉州区法院于2020年8月4日对“斑美拉”案作出一审判决,审判长陈榆当即撰文,对外投稿。2020年8月5日,作为此案二审法院的玉林市中级法院,赫然在其官网上刊登了陈榆的这篇文章,并且特别注明“作者:陈榆”,基层法院的法官成了中级法院网站上的作者。

此文是陈榆代表玉州区法院发表的一审判决的理由,没有任何被告人自我辩护的声音,也没有诸多辩护人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更没有因为辩护律师敢于真辩而遭到驱逐的内容。从新闻报道的原则角度分析,玉林市中级法院发表这样的报道文章是有失公允的;从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角度分析,玉林市中级法院的刊登这篇文章,实际上就是严重破坏了两审终审制的。很明显,玉林市中级法院是在为一审判决背书,是对一审法院判决的支持,“斑美拉”案的二审结果已定——裁定维持原判。

玉林中院官网
 
五、“全程呵护”,玉林市中级法院对“斑美拉”案的一审进行全程跟踪式的报道

我们还发现,在玉林市中级法院的网站上,使用站内搜索功能,输入“斑美拉”的消息,共计有4则,内容涵盖玉州区法院对此案的庭审、庭审结束、作为中级法院的功绩、一审宣判。此4则消息,均称“斑美拉”案是特大传销案,实际上均是对“斑美拉”案的未审先判或者终审宣判。

玉林中院官网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斑美拉”案的二审应当由玉林市以外的中级法院管辖,或者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直接管辖。“斑美拉”案发展至今,是玉林市中级法院主导的,与玉州区法院两级法院携手一同进行审判的案件。玉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实际上就是玉林市中级法院的二审裁定。玉林市中级法院的违法行径,是对两审终审制的严重破坏,是对《宪法》的公然违反,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颠覆!此案二审由玉林市中级法院管辖,已经不可能有公正。

“斑美拉”案被称为特大传销案,涉案金额高达43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刑诉法第二十二条,其一审应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直接管辖。

所以,“斑美拉”案的二审,应该参照吉林王成忠法官案,由广西高院指定玉林市中级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进行二审管辖,由此,本案才能实现最基本的形式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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