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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维持对万科物业30万罚款 恶规岂容挑战法律

法眼观事 法眼观事 2019-07-03

       



         2月10日,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复议。2月13日,苏州中院下达(2017)苏05司惩复2号《复议决定书》,认为万科物业主张执行人员出示证件不全、未按规定着装、没有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法律文书,于法无据,复议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万科苏南物业复议申请,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按照民诉法规定,中院复议完成,法律程序就已走完,罚款决定生效,然而,某些人却开始对生效的处罚决定说三道四,甚至质疑是“官官相护”,真是有辱其法律人的名号。



        首先向号称教授、导师的专家普普法,什么叫协助执行人,看看有无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依照以上规定,万科物业如果要成为协助执行人,必须“持有”车主的车辆。持有是汉语词汇,是指掌管,保有,保管之意。看一看网上晒出的《万科物业服务协议》车辆管理规定。(如下图)看看他们对车位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万科物业本不属于协助执行人,却偏偏咬住应当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协助执行人的规定来说事。你不是协助执行人却偏要向法院索要《协助执行通知书》,何理之有?



       一、关于本案,关于某些人的观点,笔者说明一下,以正视听。


       1、《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是法律文书的一种,不是随随便便的一张纸,不能随随便便谁要就给。万科物业只是配合法院执行活动而已,不具有索要该法律文书的条件。


       2、苏州中院的《复议决定书》之所以没有满足万科物业引用最高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要求,是因为该条文只适用于合法的协助执行人,本案根本不适用该规定。不适用该规定,何来加以引用说明的必要?


       3、某人称物业保安本无阻拦执行目的,只是未抬杆而已,法官应自己抬杆开走车辆,执行不了完全是法官一手导演的。意思是执行法官能走却不走,蓄意报复万科物业。真是反咬一口,什么喊抓什么,大有诋毁法院执行活动目的之嫌。即使在下午执行法官送达处罚决定书的视频中,万科物业经理还是坚称法官要想执行走车辆,必须经过物业领导同意、公安、居委会人员到场,并打电话报了警,何来不阻拦之说?


       4、根据民诉法规定,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任何一起罚款决定都不是法官一人能够决定的。本案处罚经过两级法院审查认定,到了某些人嘴里成了快速处理不合规,成了报复行为。法院为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件,报复你个案外人?


       5、某些拦路小贩一见城管正常执法就躺在地上喊“城管打人了”,某些违法犯罪嫌疑人一看警察来了就躺在地上喊“警察打人了”,招揽不明真相群众支援,其实是愚弄群众的拙劣表现。某些人居然针对本次正常执法,用到了这招,企图把事件往官民矛盾、执法鲁莽上引,用心险恶,手段低劣。


       6、视频中,面对法院送达文书,不管认可不认可,连个签字的基本配合都没有,还在大谈法律的尊严。满口法治,在法院法律文书生效之后,还在以批评之名,妄议法院“蓄意而为”、“报复因素”。口称美国法治,你咋没看见特朗普批评法官遭到了自己提名的大法官的抨击?像某些律师肆意攻击法院、法官的言论,在美国估计至少永远被禁言了。




     二、本案需要说明的四点问题


         1、本案反映了我国司法执行难工作面临的社会现实问题。视频中记者也采访了申请执行人,欠款300多万,用了几年执行时间才执行回100多万,好不容易找到了被执行人车辆,还遭到了物业公司“法官没带帽子、法律文书不齐、单位领导没批准、公安居委会没到场” 等“自行恶规” 的百般阻挠。如果没有苏州两级法院的依法坚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何以保障?连个号称正规企业都如此,其他案件执行难度可想而知。


   2、经查询,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大型房地产企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服务群众居住环境,万科作出的巨大贡献。作为一个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才是长久经营之道,才能达到回报社会、回报股东的经营目标。企业再大,实力再强,也绝不存在法外之地,拥有立法之权,拒法之力。


   3、有人说律师与法官都是法律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法律都被外解了,何来共同体?律师以盈利为目的,拿人高薪与人说事,本无可否非,但应当自己坚持守法底线和对企业依法指导。以己私利曲解法律,扰乱法治环境,长远而言,破坏的还是律师自己的执业环境;企业聘请律师,绝不是需要律师的歪理指导,把企业指导进“高粱地的律师,自己也干不长远。


   4、最后,必须为苏州两级法院的依法坚持点赞。歪理不辩,何来法律正解;恶规不除,何来案件执结;勇气不存,何来司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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