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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评 |在线教育培训平台对教材分享专区的合理注意义务

宋鹏 中国版权杂志 2021-07-28

本文为作者授权中国版权杂志(ID:chinacopyright2017)微信公众号首发。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编辑,未经授权,转载必究。


宋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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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简称“财政出版社”)于2016年4月出版了《财务管理》一书。而后,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大正保公司”)的网站“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论坛推荐版块BBS-会计职称版块的免费资料下载专区中,昵称为“Happy 太阳”的总版主发布了《财务管理》的电子版资源。财政出版社认为东大正保公司侵害了其就《财务管理》一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京0108民初28691号民事判决认为,东大正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首先,涉案网站系专业的考试类资讯和培训网站,且设有免费资料下载专区,东大正保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知晓其网站中的免费资源存在极大的侵权可能性,并应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次,东大正保公司对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免费资源下载进行了推荐;再次,涉案免费下载的文档名字系涉案作品的名字、且文档内包含涉案作品的版权页信息,东大正保公司应当注意到涉案文档具有的侵权可能。因此,东大正保公司具有主观过错,侵害了财政出版社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东大正保公司不服,认为其公司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即删除了被诉侵权内容,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符合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东大正保公司主张该专区的设置主要用于发布其自行制作或享有权利的免费资料,但其作为教育培训公司,理应了解行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预测到网友在该专区分享涉嫌侵权内容具有较高的可能性。同时,发帖人的论坛级别为总版主,东大正保公司对于该专区以及该发帖人都应当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免费下载的文档包含涉案作品名字且涉案网帖的点击量较大的情况下,东大正保公司仍未关注到该问题并予以处理,可见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综上,东大正保公司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内容侵权,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驳回了东大正保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焦点在于如何根据在线教育机构网络论坛的具体情况,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违反合理注意义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其中第一、二、四、五项是对客观行为的要求,第三项是对主观状态的要求。

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模式存在差异,其针对不同的行为亦存在不同的合理注意义务。通常可以从提供服务的行业、服务性质、服务规模、经营模式以及具体提供服务的行为等方面,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

以本案为例,东大正保公司系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核心服务是考试培训,该服务是具有营利性的。涉案论坛这一平台,其主要功能是围绕考试培训进行信息共享,包括考试信息的发布、考试资料的共享以及师生、考生之间的交流等。东大正保公司通过论坛以进一步促进其考试培训服务,因此该平台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非营利、纯交流的论坛,在特定领域,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更高。

本案中,平台为了方便考生交流资料专门开辟了专区,虽然其主张该专区设置的目的,是供考生交流其自行提供的合法资料,但事实上平台也应当知道,部分网络用户会分享涉嫌侵权的资料。本案中,侵权资料发布在资料分享专区中,发帖人的论坛级别为总版主,下载的文档包含侵权作品名字且该网帖的点击量较大,东大正保公司未建立有效的纠正机制,放任涉嫌侵权内容在平台上长期存在,属于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视为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对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情形,应就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


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对侵权行为无主观过错,即非明知和应知。而是否构成应知,则主要看其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内容侵权。虽然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知道服务对象有可能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但面对动态更新的大量服务对象和数据,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均逐一核实内容再允许发布通常是不现实或不经济的,因此,要给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合理注意义务。只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才可以推定其不存在合理的理由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内容侵权。

从行业来看,在线教育行业的经营内容涉及到向终端用户提供大量的可版权性内容,因而要高度注意版权风险问题。本案的启示意义在于,除了直接向付费用户提供教育内容要注意相关内容的版权归属约定、授权许可链条的真实完整等问题,在线教育机构如果还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等其他网络服务,亦不能忽视版权侵权风险,不能简单地将非营利性作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具体到经营网络论坛时,在线教育机构应当清楚存在大量涉嫌侵权资料通过网络广泛传播这一现象的存在,这种传播又容易通过考生之间的交流分享实现。根据具体的直接侵权情形,单纯的设置免责条款、外部化与论坛版主的关系,亦不见得就能免除其积极采取措施的义务。例如,本案中,设置了资料分享专区就意味着平台应当通过设置相应强度的审查或纠正机制来实现其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未设置事先审查的机制,则应通过设置举报机制,定期对影响力较大的版主、点击量较高或者有着较高侵权风险标题的帖子进行审查等方式来实现。

 



本期主编 | 郑晓红

本期责编 | 李劼

本期排版 | 白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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