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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人,该如何为梁艳萍王小妮辩护?

律新观察 2020-09-1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新观察 Author 余是以言之


湖北大学教授梁艳萍的“不当言论”事件余波未平,海南大学教授王小妮的“不当言论事件又来了

4月30日,海南大学宣布,成立调查组,对王教授发布“不当言论”的问题进行调查。仅仅3天以前,湖北大学也宣布对梁教授进行调查。

这两起事件的共同特点,是两位教授均在“方方日记”事件中坚定力挺方方,惹怒某些网友,进而被这些“细心的网友”从她们的微博里扒出了好几年以前的“不当言论”,并放大检视,甚至上升到“卖国”的高度,形成一股汹涌的所谓舆情,迫使她们所供职的高校对她们进行调查处理。


在两位教授被所在单位调查的消息公布后,这些“热血”的网民们又开始欢呼:终于啊,又一个方方的战友被正义的我们打倒了。。

这里,我们不讨论两位教授的那些所谓“不当言论”本身是否不当以及如何不当,也不替她们辩护什么言论空间和思想自由——无他,那些个大帽子扣下来,吃饭啊砸锅之类,我们接不住。

作为法律人,我们想从一个特别的角度来探讨这两起事件。

假定,梁教授和王教授的有关言论的确不当(正式的调查结论还没有出来,所以这里只能假定),是否应该在多年之后仍然就这些言论进行追究呢?

对于热血而充满“正义感”的部分网民来说,这个问题似乎很多余——错误言论就是错误言论,无论过了多久,都应该责之难之,追之究之!

然而,站在法律人的立场上,我对此却不敢认同。在展开说明我的观点之前,我想先引入一个法律上的基本概念:追诉时效。

简略解释一下,追诉时效,是刑事法上的一个概念,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有关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如果已过了法律上的追诉时效期限的,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譬如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为什么突然谈起了“追诉时效”?

很简单,因为我们觉得,在梁艳萍和王小妮两位教授的“不当言论”问题上,也很有必要考虑这个“追诉时效”问题

当然,这是类推适用。

我们认为,类似“不当言论”的认定和处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其一,所谓“不当言论”,的确存在内容上的偏颇,或者说,“不当”。

其二,该言论本身在发布后产生了广泛而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三,在相关言论发布后的特定时间(亦即“追诉时效”,譬如3个月、6个月,最长不宜超过1年)内,相关单位在接到投诉后,启动调查问责程序,进行调查和问责。

换言之,要对“不当言论”进行处理,必须要满足三个要件:1,言论确属不当;2,产生恶劣影响;3,未超出追诉时效。

依此标准检视梁艳萍和王小妮两位教授的“不当言论”风波,我们会发现,两位教授可能只满足了第1个要件,而第2、3两个要件,则显然不满足——并未在言论发布后的特定时间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仅仅是因为她们在当下力挺女作家方方才受到波及,被人扒出了陈年“黑料”。

据此,我们认为,即使梁、王两位教授多年前的相关言论确属“不当言论”,但因为没有在当时产生恶劣影响,且早已过了追诉期限,因此,不应该因为多年前的“不当言论”,而在当下对她们进行处理和问责。

其实,不拿法律说事儿,这件事也很好理解:

拿着放大镜,把从出生以来的言行都捋一捋,谁还没点“黑历史”呢?都要追究的话,追究得过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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