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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公安机关对停靠内水外籍船舶上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问题:某沿海T市某码头附近停泊一外籍船舶,船上两名中国籍船员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打架,现场有人拨打110报警,问:对此案我所是否有管辖权?
探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前述法律的规定。
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领水中即包括了内水和领海。
这里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港澳基本法中的例外规定。
当然,由于涉及外籍船舶,还应考虑国际法的相关因素。
我国于1996年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1. 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但下列情形除外:(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 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c) 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或(d) 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结合所提问题,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对该案有管辖权,理由是:
一是基于领土主权原则,我国对内水享有完全的、排他的国家主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沿海国、港口国对内水、港口享有完全、排他的国家主权,故船舶一旦进人我国内水或港口,即受我国的法律约束和管辖,我国对驶入我国内水或港口的外国船舶和船员享有属地管辖权。
二是基于国际公约,我国对在罪行后果及于我国的外籍船舶上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对内水范围内外籍船舶上的犯罪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沿海国对外国船舶不具有刑事管辖权规定了排除性条件(详见《公约》第二十七条),所提问题中当事人双方为我国公民,应属于“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的情形,据此,我国对该外籍船舶上发生的犯罪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包括进行调查、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行政(治安)案件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实践中,还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协调边检机关配合登轮调查,涉及外轮问题边检机关更专业一些,可以起到辅助作用。
二是注意收集外轮船长请求委托我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书面材料,如函件等。
三是如案件涉及外国人,还要考虑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程序问题,如语言文字、采取强制措施内部报告通报等(详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章,此处不再赘述)。
最后,提示一句:有战友常常是谈“外”色变,总认为外籍船舶是“浮动领土”,不敢管、不能管,其实对于“浮动领土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很大的争议,没有定论。所以再遇到类似案件不要被“浮动领土说”唬住,放心大胆的管,依法办,按程序办,多请示、勤汇报。
正所谓,我的地盘我做主,国家主权不容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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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吕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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