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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教授“如何理解宪法是根本法”学术讲座圆满结束

来源:南京大学法学院

2018年9月14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磊教授应邀来我院作题为“如何理解宪法是根本法”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在法学院行敏楼338报告厅举行,由屠振宇教授主持,法学院尹培培老师以及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同学聆听了此次讲座。 


王教授首先提到了宪法的根本性与它的直接适用性之间的关系,提出二者之间并不冲突,并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就是宪法根本法的体现。但是实际工作中,解决法律争议和纠纷过程,往往是先穷尽其他法律再用宪法,法律、法规,甚至是规章都优先于宪法的适用,不免让人对宪法根本法的地位产生怀疑。

接着,王教授用幽默风趣的语言分析了国内外典型的宪法案例以及生活的案例,阐述了宪法的根本法作用。王教授从美国著名的“蛋糕案”导入话题,在该案中,法院对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之间进行了权衡。但是我国的宪法思维和宪法逻辑与美国不同,相较于美国宪法很强的实用性,我国宪法却因为其根本法的性质而被束之高阁,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却被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所限制,这种现象是值得思考的。宪法适用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宪法能不能直接做出价值判断。如对纯粹民事行为、个人行为进行判断?如,司法解释规定“微信转发500次构成犯罪”,其中涉及言论自由,但是最高法院能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来对其合宪与否的界限进行规定?一些学者认为只有全国人大有权解释,最高法院不能解释,有些学者认为可以,但是500次为什么是500次呢?对言论的影响一定与次数成正比吗?这其中涉及转发主体等情形,都需要深入探讨。还有刑法中的一些口袋罪,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有时候可能损害人权。宪法的宗旨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能不能对此有相应的规定以保障人的尊严?印度宪法中就有相关的规定。所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根本能用性和它的最高价值判断是一致的。违反法律、规章不一定是违法,因为有可能是法律、规章违反宪法,是否符合宪法才是最终意义上的合法标准。我们目前的判断还停留在法律层面的判断上,还没有达到宪法的层面。

随后,在交流提问环节,尹培培老师对王教授在讲述过程中提到的刑法中“转发500次入刑”规定的合宪性进行了分享,认为进行是否违宪的判断可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入手,其中涉及部门权限和价值判断。王教授顺着该话题补充道:“所有的法都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但在我国,对公民而言,首先是通过法律来维权;对于立法而言,一般认为宪法的实施通过立法实施,但是宪法保留的部分禁止立法;对于行政执法,应先依照法律执行,因为行政执法往往是法律强制力的体现,宪法的出现往往是为了保护人权。”王教授还耐心地解答了同学们的其他提问。1702班的本科生同学以安乐死为例,提出了宪法与人的尊严之间的关系问题,王教授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对“何为尊严”的解释、对生命权的理解、形势政策,以及对“安乐死”可能带来的问题的防范,需要综合分析,继续研究。该同学继续追问刑法的处罚是否是“同态复仇”,是否具有社会保护功能?王教授认为“同态复仇”是法制史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各国都普遍存在过,其社会功能也确实存在。16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同学对宪法是根本法的命题的法效益产生了疑问,王教授解释道,宪法在内容、制定程序、效力上具有根本性。宪法序言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并不是自说自话,实际上是为了强调宪法的法律属性。保障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在法内部存在着监督程序,在外部需要公民的宪法意识。


最后,屠振宇教授结合王教授讲述的内容,谈了自己的一些体会,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他提出,宪法需要进入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去影响我们的生活,发挥该有的影响力;但是宪法如何进入我们的生活的机制以及进入我们的生活之后,该如何解决那些随之而来的挑战是我们应该继续思考的问题。

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结束,王教授用生动精彩的案例诠释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价值命题,在场的师生获益匪浅!

(作者:法学院研会 供稿:王金金 覃雪梅 摄影:尹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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