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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立于卢梭心中的自由灯塔 | 我读

2017-09-03 汪文珊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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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二字承载的力量之重、人类与自由的关系之微妙,是自古而今的哲人们致力于探索的思想灯塔。卢梭虽未明确阐释什么是自由,但字里行间随处可品茗其精辟洞见,自由是指引《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灯塔。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解读卢梭的自由概念,一是自由的三种状态及其演变,二是自由状态演变中人与自由的相互作用关系。


自由的状态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损失的是他们的天然的自由和他们企图取得和能够取得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们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为了不至于对以上开列的收支项目发生误解,就必须把以个人体力为界限的天然的自由和受公意限制的社会的自由加以区别,把依靠个人强力或最先占有权而拥有的财产权和根据正式的身份而拥有的财产权加以区别。除以上所说的以外,还应当在收获中加上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能使人真正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因为,单有贪欲的冲动,那是奴隶的表现,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

 

卢梭提出了自由的三种状态,分别是天然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

 

(一)天然的自由


天然的自由,即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在这种自由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然中的孤立个体。在原始的丛林等自然环境中,人们彼此独立,遵循自然赋予的本能活动,不需要语言和社会关系,互相没有固定的沟通和长远的联系,对生活的质量和自身的发展缺乏足够的认识和要求。“自然状态中的人,整日游荡于森林中间,没有劳役,没有语言,没有家庭,既不知何谓战争,也没有任何伤害他们的念头,甚至于根本不能区分他们谁是谁。”因此,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们凭借本能维持平等的生存状态,是一种孤立的平等的自由。


卢梭认为,维持天然的自由,有两点因素起着关键作用:一是自然人的欲望有限性;二是人的自我保存特性。首先,自然状态下人们关心的是基于本能的对生命的维持,即使初步具备理性能力并运用一些基本工具维持生活所需,需求也是十分有限的,不外乎满足温饱和保障安全。“原始人自给自足,清心寡欲,他所拥有的感情和知识与他的处境相称,他只能意识到现实的需要,他只关注那些必须关注的事物,他的智力发展也超不过他的幻想”,欲望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凭借自然赋予的力量就能基本满足自身的需求,所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较为疏远,人对团体和社会的意识是非常淡漠的。第二,自然状态下人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生存,卢梭认为“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己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所以自然状态下人欲望的有限性和自我保存性促成了天然的自由。

 

(二)社会的自由


社会的自由,是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后,为了保护人在社会政治处境中的自由而通过契约的结社来管理所有处于社会共同体中的人。人在自然状态中的力量不平等被社会状态中公意约束下政治参与的平等所取代,而这种平等靠立法守法和执法来保障和维持。在立法的过程中,人民基于共同体下的公意而行使人民主权,人为自己立法是实现自由的过程。这种立法是最初的社会公约,每个人都把自身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成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社会公约不是对自由的限制,恰恰相反,公约迫使自由,“为了使这项社会契约不致成为一纸空文,它就不言而喻地包含有这样一个约定,即:只有它才能使其他约定具有效力;谁不服从公意,整个共同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这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是保证每个公民只依附于祖国而不依附其他人条件”,在卢梭看来,基于人的自由所形成的公约反过来迫使公民在共同体内的自由。同理,人既然是自由的为什么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意志的记载,做出规定的行为者是公意,它所决定的事情就是带有普遍性的,平等地保障和约束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道德的自由


卢梭在第一卷第八章中写道,基本公约不仅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因而,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社会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都是平等的。公意指导下共同体中每个缔约者不再是单独的个体,随着结合行为产生出的是一个道德共同体,这个道德共同体基于共同意志的统一性,指导社会的稳定运转、人民权利的保障以及义务的履行。每个人内心的道德和良知是维护社会安定、促使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的定心丸。卢梭以“免于嗜欲支配和自我立法”来界定道德自由,并将道德自由视为一种真正的自由,条件是做自己的主人和遵守理性和良心的指示。道德的自由体现在人发自内心的情感体悟以及遵从道德的指示建立道德的社会。


道德的自由促成社会的自由,反过来社会的自由也能维持道德的自由。

 

人与自由

 

“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在开篇就说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就拥有的,但同时人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受到奴役而不得自由。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过程是一个自由不断丧失的过程,卢梭的这一论述揭示了自由丧失的必然性。

 

(一)自由的丧失——原始状态到社会状态的过渡


1、人的物化


人类不同于动物的智力开化使得原始人类的简单需求逐渐膨胀,欲望的扩张致使自然状态下仅仅依靠个人的孤立被打破,人与人之间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而产生日益紧密的联系,当人群的互动频率高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出现某种特定的联合体,而联合体的固定化带来的是以房屋为代表的财产概念的形成。一旦人有了对财产的无穷无尽的欲望,人之为人的自由就变质成了被物质奴役的不自由,人的物化是自由丧失的一个方面。私有财产的出现是自由丧失的根源。


2、人的奴化


私有财产出现之后,人对于财产的追求不断膨胀,扩大财富的手段就是劳动。劳动的水平有高有低,劳动带来的物质财富也是各不相同,久之人与人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最终产生了强者和弱者这两大阵营。“奴役关系,只是由于人们的相互依赖和使人们结合起来的种种相互需要形成的。因此,如不先使一个人陷于不能脱离另一个人而生活的状态,便不可能奴役这个人。这种情形在自然状态中是不存在的。在那种状态中,每个人都不受任何束缚,最强者的权力也不发生作用。”强者和弱者之间的依附关系是相互的,弱者依附于强者生存,强者依附于弱者扩大其利益范围,只不过在这种相互的依附中,强者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弱者只能被奴役。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有了奴役,自然状态下的那种孤立的自由丧失了。

 

(二)自由的重建——社会状态后期人性的觉醒


社会状态下人性的苏醒,表现为对自我认知的加强和对社会责任的感悟。自由的丧失源于私有财产制度下的奴役关系,奴役关系本身的不合理性把这种依靠强力形成的对自由的禁锢所带来的不平等和反人性等弊端锐化。卢梭在论最强者的权利时尖锐地指出,即使是最强者,若不把他的强力转化成权利,把服从转化成义务,他就不可能强到永远当主人,因为强力是一种物理力量而非道德力量,人民对强力的屈服只是必要行为而非意志行为。“当人民被强力迫使服从而服从了,他们做得对;而一当他们能摆脱身上的枷锁便摆脱了,那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他们这样做,是有根有据的:别人根据什么权利剥夺他们的自由,他们也可以运用同样的权利恢复他们的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道理的了。社会秩序是所有其他各种权利赖以保持的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来自自然,它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的”,这种约定,就是社会契约,就是一切合法性的基础,就是自由重构的根基。所以第二个阶段的自由——社会自由,就是人类自由重建的产物。

 

代结语

 

卢梭的自由概念,其核心就在于如何实现自由与平等,处理好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关系,同时强调社会状态下建立社会契约的重要性。用卢梭的话来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做人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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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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