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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药 · 武汉病毒研究所“抢注”瑞德西韦药品专利了吗?|聚焦疫情

据中科院武汉病毒所官网4日消息,近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生物安全大科学研究中心与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国家应急防控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联合研究,于1月21日对药物瑞得西韦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此消息立刻引发“是否侵犯药品生产厂家知识产权”的争论。



武汉病毒所将“瑞德西韦”申报专利



瑞德西韦原是美国吉利德公司设计用于治疗埃博拉病毒(Ebolavirus)和马尔堡病毒(Marbergvirus)等丝状病毒属(Filoviruses)引发的出血热病毒感染的药物。随着2020年1月20日在美国确诊的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在用药后明显好转的新闻,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Remdesivir)及其研发者美国吉利德科学公司(Gilead Sciences)在国内一举闻名,让处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肆虐下的人们看到了希望,网友们亲切地称之为“人民的希望”。

  由于在美国取得良好效果,2月4日科技部在国家卫建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瑞德西韦今日下午抵达国内进行临床药物试验,牵头单位是中日友好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据报道中日友好医院将预计从2月3日到4月27日,选取270例样本,入组轻、中度新冠肺炎患者进行三期临床药物试验。

  抗新冠病毒药物有效性仍在验证中,专利角逐已经开始。2月4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下称武汉病毒研究所)官网发布消息称,1月21日,已就瑞德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申报中国发明专利。

  疫情之下,武汉病毒研究所是否侵犯药品生产厂家知识产权?这将对药物未来应用产生何种影响?一时之间,争议不断。



这个专利的权利范围是“用途”



  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得知,吉利德科学公司在中国就瑞德西韦先后申请了五件专利,其中一件化合物结构专利,一件晶型结构专利,一件制备方法专利,两件用途专利,除一件化合物结构专利已获得授权外,另外几项专利均在审查程序中。
武汉大学医学部病毒研究所教授杨占秋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科院武汉病毒所申报的是“用途”,而不是药物结构,意思是“发现了该药的一种新的用途”,所以申报专利是没有问题的。

  清华大学药学院院长丁胜则指出,为科学研究成果申请专利无可厚非,能不能获得授权是后续需要讨论和被评判的。在疫情防控上,协调引进海外药物,需要争取更多国际合作和互信。

  众所周知,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又可以被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而新用途发明则属于方法发明的一种,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在医药和化学领域,如果一种化合物结构是已知的,无法就相同的结构申请新的专利,但是,如果发现该化合物可以用于未知的其他用途,如针对不同的适应证,则可以申请新用途发明。

  所以,《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5节规定,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申报专利不存在“侵权”但有一定难度



  回到武汉病毒研究所的声明看,其在1月21日是就“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新用途”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并非是瑞德西韦化合物结构本身。考虑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和当前的情况,有理由相信武汉病毒研究所应该不会照抄吉利德科学已申请的专利再去申请新的专利。由于中国武汉是“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爆发地和传播地,武汉病毒研究所凭借对自身具有优势的病毒库资源,以及早期对2019-nCoV病毒基因序列的研究,极有可能找到了瑞德西韦应用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新用途,进而通过PCT程序申请国际专利。因此,从专利申请的角度看,武汉病毒研究所就“已有药品新用途”提交专利申请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

  但是,武汉病毒研究所就“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新用途”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能够最终获得授权,还有待考察其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关于新颖性,则进一步涉及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新用途是否属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用有关的特征是否对制药过程具有限定作用。关于创造性,则进一步涉及是否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如上文提到的,吉利德科学已经围绕瑞德西韦进行了一定的专利布局,其中第CN108348526A号,名称为名称为“治疗沙粒病毒科和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了瑞德西韦的抗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用途,并公开了冠状病毒科病毒是MERS病毒或SARS病毒,以及冠状病毒科聚合酶被抑制。另外,武汉病毒研究所新的申请如果要证明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需要充分的实验数据,目前公众尚不清楚该专利申请的具体文本内容,但程序上武汉病毒研究所后续也可以补充试验数据,进而有可能满足充分公开和创造性的要求。



强制交叉授权避免肆意抬价



  中科院武汉病毒所官网的消息中有这样一段话:“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表示,按照国际惯例,如果病毒所的专利申请在中国获批了,那么美方公司真正将药品用于新冠病毒临治疗的时候必须获得我方授权,没有我方授权的话就涉及侵权,双方互相制约。“我国申请的是用途专利,就是别人专利的延伸,目的是强制交叉授权,避免专利持有者携专利要挟而产生肆意抬价等行为,这是国际上的常规做法

  紫藤知识产权专利分析方向高级知识产权顾问赵佑斌认为,鉴于吉利德已经有化合物专利,也申请了抗冠状病毒用途的专利,这两件专利属于基础专利和核心专利,武汉病毒所申请的抗新型冠状病毒专利如获批准将成为一种外围专利。届时,我国生产瑞得西韦仍需要向吉利德支付专利费,但如吉利德生产针对中国市场和新型冠状病毒的瑞德西韦药品,也需获得武汉病毒所的许可。

强制交叉授权避免专利持有者携专利肆意抬价,在疫情肆虐的情况下,对百姓是有利的。无论如何,广大科研工作者们在抗击疫情方面取得的任何进展,都是值得期待的。


来源: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环球网;财新网;知讼观察;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郇雯倩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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