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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大队原指导员获刑11年:受贿340余万元、行贿40万

LBS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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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流市人民法院


近日,广西玉林北流市人民法院对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政治教导员巫剑锋受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巫剑锋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因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时任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巫剑锋,为了能在职务晋升上获得帮助,利用时任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大队长刘健(另案处理)与有关领导关系密切的身份,先后两次送给刘健好处费共40万元。

2019年至2020年间,时任管理大队政治教导员的被告人巫剑锋,利用分管办理电动自行车新旧国家标准过渡登记上牌工作以及摩托车驾驶人下乡考试服务工作等方面的职务之便,为北流市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协会、陈某某、庞某某等人谋取利益,伙同林松、冯明辉或单独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好处费共计341.95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巫剑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根据巫剑锋犯罪的事实、具体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其同案犯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二中队原指导员林松因犯受贿罪,亦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同案犯北流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教练冯明辉因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市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该院部分干警约70余人参与旁听庭审。

来源 | 北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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