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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施行!这些情形最高罚10万

教育部近日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这一办法正式施行。


什么样的校外培训会受到处罚?如何处罚?谁来处罚?对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办法一一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同时,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出台校外培训领域行政处罚办法,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


处罚什么,怎么处罚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办法第十七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办法第十八条则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转线上”: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转地下”: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换马甲”: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这些行为,将受到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以下违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共同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依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办法对执法主体进行了明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或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区,办法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


办法同时明确了管辖部门: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


——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还表示,人民群众监督举报是发现校外培训违法问题线索的重要渠道,对依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欢迎人民群众如实监督举报。


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群众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


部分地区新政


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颁布以后,为了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北京、河北、海南等地也陆续出台“校外培训”相关政策,来保障广大家长和学生的权益。一起来看这些地区的新政策——


北京: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管理,一次性收费不得超5000元


近日,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4部门印发了《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科技类校外培训的预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3至6岁儿童)及中小学生且采取预收费方式经营的所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都要接受监管,明确规定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要点如下:


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服务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一个月时间,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 个月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 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培训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的监护人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缴培训费用。


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采取预收费方式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学员的监护人支付现金的,培训机构应于5 日内将培训服务费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


培训机构在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且履行告知义务后5 日内,学员的监护人可按合同约定渠道提出异议, 在培训双方未有效解决问题之前,存管银行暂不拨付相关存管资金。学员的监护人超过5日未确认的且未提出异议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培训机构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无法提供培训服务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知悉情况以后的3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学员的监护人,并在培训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培训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退费办法、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和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账户的预付资金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实施常态化监测;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河北: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经遴选可参与学校课后服务


近日,河北省教育厅、省体育局联合制定了《河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体育类、科技类和文化艺术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的遴选、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给出指导意见。


在遴选方式上,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应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确定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机构区域入围名单。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区域入围名单范围内进行二次遴选,选择培训项目进入校园。经评定的四星级和五星级机构,自动入围区域课后服务名单。


同时,加强日常管理。入选机构不得参与学校学科类教学及服务。参与课后服务的机构人员必须为机构的专职人员且具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从业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机构人员一般不超过学校课后服务参与人员总数的50%。经费管理上,引入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收费,可采取代收费。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在合同规定之外收费,也不得委托家长(家委会)代收费。器材方面,引入的服务项目若需学生自备器材、工具,须在学生报名参加前告知。


此外,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和劣质服务退出机制。学校一般每学期组织1次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质量评估,并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对引入机构及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培训项目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机构恶意在学校招揽生源,扰乱学校招生、教学秩序等问题,学校应及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勒令机构退出区域入围名单,并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及人员责任。凡被清理出入围名单的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与课后服务。


海南: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 将艺考培训机构统一纳入监管与服务平台


日前,海南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全面规范艺考培训行为,到2024年艺考培训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健全,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实施方案》明确,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工作将分为动员部署、推进落实、督促检查和巩固提升四个阶段,对艺考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力争于本月底前完成现有艺考培训机构的项目标识工作,今年年底前完善艺考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实施方案》提出,要严格规范培训主体,从严审批登记、审核把关,艺考培训机构须按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要对艺考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进行标识,将艺考培训机构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合规机构名单;要突出日常监督管理,艺考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纳入市场监测体系予以重点监测,严禁机构进行虚假商业营销宣传、炒作考试录取结果,严禁艺考培训机构到学校开展招生,不得通过中小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宣传推荐等方式获取培训生源,不得以相关艺术院校及其教职工名义招揽生源。


相关阅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全文】


中国教育在线综合整理编辑自:新华社、首都教育、河北日报、海南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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